室內裝潢業V.S.室內裝修業

定義:

室內裝潢業:包括從事『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以外之裝潢工程,如室內地

毯鋪設、窗簾安裝、室內地板安裝等。

室內裝修業:包括從事室內裝修工程(含隔屏、分間牆等裝修工程)等,且符

合內政部頒定之『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

 

申請室內裝修業設立登記應備文件:

所需文件 說明
1.申請書 •請蓋妥廠商及負責人之印鑑。

•所有聘僱之專業技術人員需簽名或蓋章。

2.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影本請加蓋公司大小章並註記「與正本相符」。
3.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如經濟部或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之公文及設立或變更登記表(營業項目須有代碼E801060室內裝修業、公司名稱須加註「室內裝修」字樣)影本。

•商號登記證明文件如商業登記抄本(營業項目須有代碼E801060室內裝修業、商業名稱須加註「室內裝修」字樣)影本。

•以上影本請加蓋公司大小章並註記「與正本相符」。

4.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正本及影本 所有聘僱之專業技術人員其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影本請加蓋註記「與正本相符」,並請專業技術人員親自於影本中簽名或蓋章。
5.登記證規費4,000元 如以郵寄方式辦理請繳附郵政匯票,戶名:內政部營建署。

 

稅務行業標準分類暨同業利潤標準

106年度標準代號 小業別 擴大書審純益率 所得額標準

 

同業利潤標準
毛利率 費用率 淨利率
4340-11 室內裝潢工程 7 9 24 12 12
4340-15 室內裝修工程 7 8 21 11 10

 

承攬方式:(依承攬合約內容是否包括材料區分)

  1. 包工包料:屬於包作業。
  2. 包工不包料:屬於勞務承攬業。

 

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

業別 範圍 開立憑證時限
包作業 凡承包土木建築工程、水電煤氣裝置工程及建築物之油漆粉刷工程,而以自備之材料或由出包人作價供售材料施工者之營業。包括營造業、建築業、土木包作業、路面鋪設業、鑿井業、水電工程業、油漆承包業等。 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為限(不論是否收到)
裝潢業 凡經營室內裝潢設計製作,庭園設計施工,櫥窗鋪面設計修飾之營業。包括裝潢行及其他經營裝潢業務之組織。 以收款時為限

 

相關新聞稿:

[南區國稅局] 以勞務承攬為業之公司組織,適用之會計基礎,千萬別混淆!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又到了5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公司組織如為運輸業、裝潢業、廣告業及勞務承攬業等行業,申報當年度營業收入時要注意囉!前揭各行業開立發票的時限點,依規定為收款時,但若是有部分款項尚未收取,不要因為該部分款項還未開立統一發票,而忘了列報當年度之營業收入!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會計基礎凡屬公司組織者,應採用權責發生制。該行業公司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規定,未收取的款項尚不須開立統一發票,但因當年度承攬的工作已經完成,公司即有權利收取全部報酬,該項勞務收入即屬已賺得、已實現,公司雖未收取全部款項,但收款權利已經發生,所以未收取款項部分仍應列報為當期收入。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常誤以為開立或取得發票時點,即是列報收入或成本的時點,但真正決定收入或成本何時認列的關鍵,是以營利事業的會計基礎係採「現金收付制」或「權責發生制」來判斷,此一小小觀念將協助您自行檢視申報之正確性,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相關法令: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除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外之下列行為:

一、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二、內部牆面裝修。

三、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

四、分間牆變更。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9條:      

室內裝修業應依下列規定置專任專業技術人員:

一、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者:專業設計技術人員一人以上。

二、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者:專業施工技術人員一人以上。

三、從事室內裝修設計及施工業務者:專業設計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各一

    人以上,或兼具專業設計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身分一人以上。

室內裝修業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時,其名稱應標示室內裝修字樣。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承包工程工期在一年以上工程損益之計算)

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之工期在一年以上,有關工程損益之計算,應採完工比例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工程損益確無法估計者,得採成本回收法,在已發生工程成本之可回收範圍內認列收入,計算工程損益:

一、各期應收工程價款無法估計。

二、履行合約所須投入成本與期末完工程度均無法估計。

三、歸屬於合約之成本無法辨認。

 

營利事業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以前已進行尚未完工之工程,計算工程損益仍應依原方法處理。

 

營利事業承包工程採成本回收法計算工程損益,其承包工程之工期有跨年度者,其管理費用應於費用發生之年度列報,不得遞延。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完工,指實際完工而言,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應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如上揭日期無法查考時,其屬承造建築物工程,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其屬承造非建築物之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

 

第一項所稱完工比例,可採下列方法計算之:

一、工程成本比例法,即按投入成本占估計總成本之比例計算。

二、工時進度比例法,即按投入工時或人工成本占估計總工時或總人工成本之比例計算。

三、產出單位比例法,即按工程之產出單位占合約總單位之比例計算。

 

在同一年度承包二個以上工程者,其工程成本應分別計算,如混淆不清,無法查帳核定其所得額時,得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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