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這麼多?公司用車租或買?你這樣想過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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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網路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常因不懂稅法或誤信車商說詞,將購買來配給主管使用的車輛支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造成虛報進項逃漏稅,動輒被國稅局處罰一至十倍。
許多公司購買高級自用轎車給主管代步,但根據營業稅法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的九人座以下乘人小汽車,不得扣抵銷項稅額。(2009/2/3 經濟日報)

 

我新創了一間公司,到底需不需要一台公務用車呢?

為什麼有很多公司選擇租車呢?這樣真的是比較省稅嗎?

 

這是一位剛創業的朋友小虎心中的煩惱。其實關於租車、買車,可以清楚地算出兩者間的成本差異,每一種車的型號、用途都會影響到稅務多寡,因此建議在初期多花一點時間比較,找出最符合經濟效益的方法,才不會賠了夫人又折兵。以下是我給小虎的建議,希望他能夠在看完我的分析後,找到對公司最有利的方式。

 

首先應該先搞清楚,車輛的用途是什麼?基本分為兩種,載客與載貨。

 

若小虎的車子是想要用來載客,那麼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屬於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因為法律上,難以認定你的小客車到底是公務用載人或是私用車。因此目前實務上是只要登記為「自用小客車」,原則上直接視為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若公司的車真的是為公務載客用,要自行提出證明以扣抵銷項稅額。

 

至於載貨用車,顯然不會被偷渡作為高階主管個人用車,因此比較沒有爭議。故若行照所記載之用途為貨車或是客貨兩用車,基本上國稅局都是可以承認扣抵銷項稅額。

 

那麼接下來小虎要考慮的就是如何取得車?租或買將造成不同影響。

 

基本上租車可依租賃方式分為「融資租賃」與「營業租賃」:

一、融資租賃: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

二、營業租賃:不符合下列條件者,則稱為「營業租賃」。

  • 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所有權無條件轉移給承租人。
  • 承租人享有優惠承購權。
  • 租賃期間達租賃物在租賃開始時剩餘耐用年數75%以上者。
  • 最低租金給付額之折現值達到租賃資產公平市價之90%以上者。

 

若是營業租賃,進項稅額得申報扣抵;若是融資租賃或是營業租賃但非供業務使用,則不得申報扣抵。

 

後來小虎還是決定直接購買,並以自用乘人小客車為目標,目前它考慮了兩台,一台為價值150萬台幣的國產車,另一台是300萬的進口車,這時需要考量的是購買後需要負擔的營業稅與營所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九十五條第十三項:

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限;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營業稅:無論車價多少,所負擔的營業稅都是5%。

營所稅:以250萬元為扣抵上限,當超過此門檻,所得稅則一律剔除。

因此買下300萬的車子後,多出來的50萬要自行吸收,無法提列折舊。

 

結論與建議:

 

一、載貨車基本上租或買省稅效果差異不大。

二、載客車避免爭議的建議如下:

 

  1. 以租代買:支付租金相關之進項稅額沒有載客或載貨之限制,全部可列報。
  2. 購買休旅車:市面上許多休旅車行照顯示為客貨兩用車,國稅局尚可接受。
  3. 車價避免過高。
  4. 車位地點選在公司附近。
  5. 交易文件及合約避免出現「專屬某人的座車」等內容。
  6. 應訂有車輛使用辦法,配合差旅費核銷單據以作為供公司營業用之實質證明。

 

案例分享:

 

「假租車、真逃稅」已觸法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有不少公司行號以「先租後買」方式,幫高薪員工租車,以薪水給付租車費用,讓員工薪資所得降低、少繳所得稅;但國稅局提醒,「假租車、真逃稅」已觸法。

該局指出,轄內有四名納稅義務人為某保險經紀人公司高級業務主管,年薪從168萬元到329萬元不等,該公司以這種「假租車、真逃稅」手法短報薪資所得,所得人被要求補稅、罰鍰7萬元到15萬餘元不等;四人提起行政訴訟,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該局認為保險公司讓符合一定資格且要買車的員工去找租車公司,由公司出面簽約租車,實際上簽約保證金由員工繳納,每月的租車費用也從員工薪水扣付,等到租約期滿後,員工可直接取得車子所有權。而保險公司以租車人名義,將車輛租金列為營業費用,這四名主管的薪水扣除租車費用後,則可以適用較低級距的稅率來逃漏所得稅。經過計算,四人分別應補稅罰鍰68千多元到153千餘元不等。

四人分別提起行政訴訟,全部敗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如果保險公司是實際承租人,何需扣付員工的薪水?顯然公司出面簽約,只是為了掩蓋員工是承租人,將員工薪水轉變為車子租金的事實。

北區國稅局特別提請醒公司及所得人,切勿用此方式規避稅負,以免遭補稅,並處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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