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8年會計年度起,公司法新制財務簽證標準大不同

訂定「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之公司資本額一定數額及一定規模」,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稱公司資本額未達一定數額而達一定規模者,係指財務報導 期間結束日,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而符合下列兩者之一之公司:
(一) 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一億元。
(二) 參加勞工保險員工人數達一百人。
(經濟部107/11/08 經商字第10702425340號 )

罰則:
若未簽證將對公司負責人(每位董事),各處新臺幣1萬~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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