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行業-特定寵物服務業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以新北市為例)

法規依據 :

備註:實收之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上

應備文件:

  1. 特定寵物業許可申請書。
  2. 負責人與專任人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專任人員資格證明文件。
  4. 營利性寵物買賣、寄養、繁殖場所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5. 建物、土地登記簿謄本(請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6. 營業場所位置圖與平面配置圖(可自繪於A4紙上,需附比例尺或註明尺寸)。
  7. 飼養或營業場所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或租賃契約(自有土地免附)。
  8. 寵物飼養或營業場所設備說明書。
  9. 寵物繁殖及飼養管理規劃書(未申請繁殖項目者免附)。
  10. 寵物業停、歇業時寵物處理切結書。
  11. 公司或商業名稱預查單。
  12. 特約獸醫師或畜牧技師諮詢同意書,但負責人或專任人員具獸醫師或畜牧技師資格或未申請繁殖項目者,免附。

表單下載: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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