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外幣賺匯差,屬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買賣外幣的匯兌損益,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有匯兌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該局以實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06年間以新台幣1,500萬元向銀行兌購美金辦理定期存款,於107年間到期將美金本息全數結售換回新台幣1,575萬元,增益75萬元(1,575萬元-1,500萬元)當中,屬於定期存款利息收入30萬元,銀行依法辦理扣繳申報,甲君也併入當年度各類所得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另外45萬元係屬美金買賣匯差產生之匯兌利得,因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辦扣繳之所得,銀行無扣繳義務,甲君誤以為不用申報,經稽徵機關以漏報該筆所得而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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