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與公司間有資金往來的債權,應主動列入遺產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借款與公司,截至死亡日止該公司尚未清償者,其性質屬被繼承人對公司的債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係屬被繼承人財產,應列入遺產申報遺產稅。
  該局指出,日前審查甲君遺產稅案件,於查核其投資之未上市(櫃)A公司及B公司資產負債表所載負債項下的股東往來科目,發現被繼承人甲君與該2家公司間有資金往來情形,截至死亡日對A公司及B公司有債權餘額分別為800萬元及1,000萬元,納稅義務人漏未申報,除補徵遺產稅外並予以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除應注意將被繼承人投資公司的股權或股份列報遺產外,如被繼承人與公司間有資金往來的債權尚未獲清償時,納稅義務人亦應將被繼承人所遺債權金額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該局提醒,稽徵機關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被繼承人之財產、所得及2年內贈與財產資料參考清單,係根據稅捐機關及監理單位等政府機關所提供之資料,因有時間落差,並非被繼承人死亡當日的實際財產資料狀態,且所蒐集之財產資料內容尚不齊全,例如不含被繼承人投保之各項保險資料或各種債權等,故該清單僅作為申報遺產稅的參考;若被繼承人尚有其他財產,仍應予詳加查明被繼承人截至死亡日所遺留財產狀況,據實申報遺產稅,以免漏報遭補稅並處罰鍰。
(聯絡人:法務二科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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