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8年1月1日起,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今(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新增「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每人每年定額扣除12萬元,並訂定排除適用規定。

該局說明,長照扣除額適用對象包含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長照失能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天者,以及在家自行照顧者。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符合該等適用對象者,即可於今(109)年5月份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列報長照扣除額;但當(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包括適用累進稅率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按20%課徵基本稅額)者,不適用之:
一、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108年度有效之聘僱許可函影本。
二、長照失能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108年度使用指定服務之繳費收據影本一張。
三、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天者:108年度入住適格機構累計達90日之繳費收據影本。
四、在家自行照顧者: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於109年6月1日前取得)或108年度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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