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行業-保全業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法規依據 :
保全業法第3條
保全業法第5條

備註:
1.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股份有限公司(保全業法第三條)。
2. 實收之最低資本額:新臺幣四千萬元;其每設置一家分公司,應增加新臺幣二千萬元。
3. 其他相關事項:公司名稱標明專業且限專業經營。

表單下載: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

應備文件:
相關申請文件請參閱中華民國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保全、當舖業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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