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行業-當鋪業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法規依據 :

備註 :

  1. 實收之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2. 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3. 公司或商號名稱應列有當舖二字、營業項目限專業經營。

應備文件 :

相關申請文件請參閱中華民國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保全、當舖業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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