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公司收取預售房屋各期價款應分別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年來房價不斷攀高,房地產交易熱絡,建設公司自行投資預售房地,除土地免徵營業稅外,應於收取各期預售房屋價款時,即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指出,營業人銷售貨物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若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應按各期收取之價款為銷售額;如約定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因故未辦妥或未能取得銀行貸款撥充尾款,而房屋所有權已移轉者,至遲應於所有權狀核發日起3個月內開立尾款部分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個人100年1月向A建設公司購買1戶總價款16,000,000元(分別載明土地及房屋之銷售價格為11,200,000元、4,800,000元)之預售屋,甲君除於雙方簽約時支付訂金800,000元外,並每期(月)支付200,000元,共20期(月),合計4,000,000元,甲君於101年10月過戶交屋取得所有權狀,惟遲至102年3月才以銀行貸款付清尾款11,200,000元。A建設公司應依房屋預售價格占總價款之比例(4,800,000元/16,000,000元=30%)計算各期屬於預售房屋部分之銷售額,又因甲君非為營業人,A建設公司應於收取訂金800,000元、每月200,000元(共20月)時分別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銷售額228,571元(800,000*30%/1.05)、57,142元(200,000*30%/1.05),並於102年2月前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銷售額3,200,000元(11,200,000*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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