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與發包商約定以工程廢料折抵工程款,仍應依工程總價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所稱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營業人承包工程,如與發包商約定以工程廢料折抵工程款,仍應依工程總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係經營道路工程業,承包道路鋪面改善工程,約定施工過程中所刨除之瀝青混擬土廢料價款,逕自工程應收總價款中折抵,甲公司未按工程總價款開立統一發票,僅按折抵廢料後之淨額開立統一發票,經該局查獲漏報銷售額合計630萬餘元,除補徵稅額31萬餘元,並處罰鍰31萬餘元。該局進一步說明,因承作工程與購買廢料係屬不同交易行為,交易實質係承包商向發包商購買工程廢料,將應支付發包商之廢料價款直接自應收發包商之工程款中折抵,僅是應付帳款與應收帳款相互抵銷,並非減少工程總價,承包商仍應按工程總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承包工程以施作剩餘廢料價款折抵工程價款之情形相當常見,承包商於開立統一發票時應多加留意,以免違反相關稅法規定而遭國稅局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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