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依聘僱契約約定支付外籍專業人士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子女獎學金之相關費用,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國內某公司來電詢問,該公司依聘僱契約約定支付外籍專業人士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子女獎學金等費用,是否要辦理扣繳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吸引並鼓勵外籍專業人士來臺服務,加速推動臺灣經濟國際化,以增進我國國際競爭力,自97年1月1日起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以下簡稱雇主)聘僱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外籍專業人士,除支付薪資以外,另依聘僱契約約定支付之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等各項費用,且依規定記帳及取得保存相關憑證,得以營業費用列支,免視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該局指出,雇主聘僱外籍專業人士,須符合下列條件,始得享有租稅優惠:

一、已在臺工作且排除兼具中華民國國籍及其他國家國籍之雙重國籍者。

二、從事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交通事業、財稅金融服務、不動產經紀、移民服務、律師、專利師、技師、醫療保健、環境保護、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學術研究、獸醫師、製造業、流通服務業、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專業、科學 或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等、餐飲業之廚師及其他經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者。

三、於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滿183天,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120萬元;或當年度在臺期間未滿1年者 ,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度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但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雇主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填報結算申報書中「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費用明細」併同申報。如依規定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應於次年1月底前,填報「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費用明細」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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