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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 Kong & Macau Investment

港澳資來台設立流程圖

[港澳人士]來台投資設立公司

以台北市為例,申請流程約8~12週

重要合規提醒:港澳資特殊審查

陸資檢核: 總公司股東結構若被判定為由大陸地區人民或企業直接/間接持有逾 30% 股權或具有控制能力時,須向投審會申請陸資投資許可。

國安審查: 投審會將檢核總公司股東及最終受益人(UBO)是否具備中共黨政軍背景,以防範滲透風險。

判斷是否適用港澳人士:

  1. 持香港或澳門護照或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NO)的投資人:視為「港澳資」。
  2. 持香港/澳門護照及其他國籍護照者:視為「普通外資」。

港澳人士若是在中國大陸出生者,負責人本人應檢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至大陸公安局申請出生地除戶證明。取得除戶證明後,負責人本人需至大陸公證處公證此除戶證明。最後,負責人本人需至台灣海基會辦理文書驗證程序(即取得覆函)。

[港澳法人]來台投資設立公司

以台北市為例,申請流程約8~12週

重要合規提醒:港澳資特殊審查

陸資檢核: 總公司股東結構若被判定為由大陸地區人民或企業直接/間接持有逾 30% 股權或具有控制能力時,須向投審會申請陸資投資許可。

國安審查: 投審會將檢核總公司股東及最終受益人(UBO)是否具備中共黨政軍背景,以防範滲透風險。

港澳法人來台[營運]成立分公司

以台北市為例,申請流程約7~11週

重要合規提醒:港澳資特殊審查

陸資檢核: 總公司股東結構若被判定為由大陸地區人民或企業直接/間接持有逾 30% 股權或具有控制能力時,須向投審會申請陸資投資許可。

國安審查: 投審會將檢核總公司股東及最終受益人(UBO)是否具備中共黨政軍背景,以防範滲透風險。

Tailored Tax & Accounting Services for Foreign Businesses in Taiwan

港澳專屬財稅服務

設立、會計、稅務代理

香港與澳門人士來台設立公司的首選顧問團隊

我們協助來自港澳的企業與個人,順利完成在台投資設立、帳務稅務處理、及長期合規經營,掌握稅務風險、提升營運效率。

 

我們了解港澳企業與個人在台灣開展業務時,最在意的痛點與關鍵流程,並針對常見的控股結構、資金來源、營業類型等,提供最適合的解決方案:

港澳 1

ITEM 1

ITEM 2

ITEM 3

公司設立與外資申請服務

◎ 協助港澳人士完成「僑外投資申請」流程(含投資申請書、匯款流程、資金驗資等)
◎ 建議合適的組織型態(分公司、子公司、辦事處)與持股架構
◎ 公司章程撰擬、董事會紀錄製作、印鑑申請等全程代辦

帳務與稅務代理服務

◎ 提供中英雙語財務報表、專屬會計處理流程
◎ 每期營業稅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扣繳申報及薪資服務
◎ 盈餘匯回規劃、稅務優惠申請、跨境稅務諮詢(港澳與台灣間無租稅協定也可處理)

投審會與稅局聯繫窗口

◎ 代理稅務機關溝通與稅務信件回覆
◎ 補稅或查核案件處理、避免日後誤踩紅線
◎ 提供港澳客戶專屬的營運初期財稅陪跑方案

ITEM 1

公司設立與外資申請服務

◎ 協助港澳人士完成「僑外投資申請」流程(含投資申請書、匯款流程、資金驗資等)
◎ 建議合適的組織型態(分公司、子公司、辦事處)與持股架構
◎ 公司章程撰擬、董事會紀錄製作、印鑑申請等全程代辦

ITEM 2

帳務與稅務代理服務

◎ 提供中英雙語財務報表、專屬會計處理流程
◎ 每期營業稅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扣繳申報及薪資服務
◎ 盈餘匯回規劃、稅務優惠申請、跨境稅務諮詢(港澳與台灣間無租稅協定也可處理)

ITEM 3

投審會與稅局聯繫窗口

◎ 代理稅務機關溝通與稅務信件回覆
◎ 補稅或查核案件處理、避免日後誤踩紅線
◎ 提供港澳客戶專屬的營運初期財稅陪跑方案

港澳投資常見問題 FAQ

投資基本認知(General Investment Guidelines)
Q1. 港澳人士(或法人)可以來臺投資嗎?

可以。港澳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投資,準用外國人投資及結匯相關規定;惟若涉及「陸資」要件,將改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規範。

Q2. 個人投資人如何認定為「港資/澳資」?

홍콩 자본: 홍콩 영주권 소지자로서 BNO 또는 홍콩 여권 이외의 여행 증명서를 소지하지 않은 자.
澳資:具有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澳門護照以外的旅行證件,或雖持有葡萄牙護照但需是特定時點(葡萄牙結束治理前)在澳門取得。(適用法令: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Q3. 法人投資人如何認定為「港澳資」?會不會被認定為陸資?

設立於香港或澳門之法人、團體或機構,原則視為「港澳資」;但投審會會穿透審查股權與控制,若背後有「陸資」成分達下列任一要件,將認定為陸資並改適用陸資法規:
大陸投資比例逾 30%(直接或間接)。
對該第三地公司具有控制能力(如可主導經營決策、董事席次等)。

Q4. 港澳投資是否有最低資本額?

규정상: 현행 「회사법」에 따라 일반적인 회사 설립 시 최저 자본금 제한은 없습니다.
실무상: 최소 6~12개월간의 설립 및 운영 비용을 충당할 수 있는 금액(최소 50만 대만달러 권장)을 준비하여 회계사 인증을 받는 것이 좋습니다.

Q5. 有哪些行業禁止或限制港澳投資?

港澳投資準用外資規定,根據《外國人投資條例》及《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規定,禁止或限制投資的產業主要為:
1. 투자 금지: 국가 안보, 공공 질서, 국민 건강에 부정적인 영향을 미칠 우려가 있는 사업.
2. 투자 제한: 공공 이익을 고려하여 지분 비율을 제한하는 업종 (예: 농업, 임업, 어업, 축산업 등).

Q6. 透過第三地來臺投資,是否會被視為陸資?

若該香港/澳門公司為陸資第三地公司(大陸持股**>30%或具有控制能力**),則依規定會被認定為陸資,並改適用《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受到更嚴格的限制與審核。

Q7. 港澳公司在臺設立分公司名稱,是否需加註國別?

是。分公司中文名稱須標示國別來源,例如「香港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或「澳門商…臺灣分公司」。

投資型態選擇(Company Type Comparison)
Q1. 港澳投資人可以選擇哪些型態來臺設立?

1.設立本地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設立分公司(總公司在香港或澳門,臺灣分公司無獨立法人格)。
3.設立辦事處(僅限聯絡,不得營業)。

Q2. 分公司 vs. 子公司(本地公司)重點差異?

법적 지위:
1. 자회사는 대만의 독립 법인이며, 손익에 대해 스스로 책임을 집니다.
2. 分公司不具獨立法人格,視為港澳總公司在臺延伸,總公司對分公司在臺債務負無限責任。
세무상 차이:
1. 子公司:分配盈餘給港澳股東時,需在臺就源扣繳股利所得稅( 21%)。
2. 分公司:營業盈餘匯回港澳總公司時,不需繳納股利所得扣繳稅。

Q3. 대표처에서 영업 활동이 가능합니까?

아니요, 대표처는 영리 활동을 할 수 없습니다. 대표처는 계약 체결, 견적, 가격 협상, 입찰, 구매, 시장 조사 등 업무상의 보조적인 법률 행위만 가능합니다.

Q4. 想先「試水溫」怎麼選?

不確定要營業者,可先設辦事處評估市場;有實際營運時再轉設公司或分公司較為彈性。

設立流程與文件(Incorporation Process)
Q1. 港澳投資設立時程要多久?

주요 절차는 다음과 같습니다: 상호 예비 심사 → 투심사 허가 → 자금 송금 및 회계사 검인 → 자금 심정(승인) → 법인 등기 → 영업 등기(세무 등록).
在文件完備、無特殊審查情況下,全流程從預查到取得統一編號大約需 2–3 個月(有穿透審查或有限制業別將再拉長)。

Q2. 투심사 허가 신청 시, 외국 서류는 모두 인증(공증)을 받아야 하나요?

'투자 대리인 위임장(POA)'만 인증이 필요합니다. 투자자는 해당 국가 주재 대만 대표부(주한 대만 대표부 등)에서 위임장에 대한 인증 절차를 거쳐야 합니다. 단, 서명권자가 대만 내에 체류 중인 경우, 대만 법원이나 민간 공증인을 통해 공증서를 작성할 수 있습니다.

Q3. 대표자가 대만에 직접 방문해야 합니까?

대부분의 경우 은행 계좌 개설 및 국세청 면담을 위해 대표자 본인이 직접 방문해야 합니다. 그 외의 사항은 위임된 범위 내에서 대리인을 통해 처리할 수 있습니다.

Q4. 주요 준비 서류는 무엇입니까?

첨부 문서를 참조해 주시기 바랍니다.

Q5. 取得投審會許可後,資金如何匯入與審定?
  1. 憑投審司許可函至銀行開立籌備處帳戶
  2. 港澳資金匯入;匯款性質請註明「310」僑外股本投資。
  3. 結售新臺幣時,應持投資核准函正本向銀行辦理。
  4. 資金到位後,委託會計師進行資本額查核簽證。
  5. 憑會計師簽證報告,向投審司申請投資額審定。
  6. 取得審定函後,該筆資金才可正式認定為資本,供公司營運使用。
後續營運與稅務(Post-Setup & Taxation)
Q1. 법인 설립 후 추가로 진행해야 할 절차는 무엇입니까?

세무 등록(사업자 등록), 전자세금계산서 설정, 노동보험 및 건강보험 가입 등이 필요합니다.

Q2. 대만의 주요 세금 종류는 무엇입니까?

1. 영업세(부가세): 5% 또는 0%(영세율).
2. 영소세(법인세): 20%.
3. 이익 송금세(배당 소득세): 21% (지점은 면제).
4. 미분배 이익세: 5% (지점은 면제).

Q3. 本地公司或子公司盈餘分配給港澳股東需要扣稅嗎?

네, 과세됩니다.
一般扣繳稅率:分配股利予非居住者股東(港澳資)時,就源扣繳稅率為 21%。

Q4. 대표처도 납세 의무가 있습니까?

辦事處只能從事聯絡、簽約等非營業活動,不得開立發票。因此,辦事處本身在臺灣沒有營業稅或營所稅問題。但辦事處所支付的費用(如租金、薪資)若由港澳總公司支付,需注意代墊款的稅務處理;若費用在臺灣支付,則需依規定辦理扣繳。

Q5. 자본금이나 이익을 해외로 송금할 때의 제한이나 절차는?
  1. 이익 송금: 회계사 검인 보고서 및 관련 서류를 지참하여 은행에서 송금 절차를 진행합니다.
  2. 資本匯回(減資、撤資):港澳投資人若要減少資本或撤銷投資,必須事先向投審會申請減資或撤資許可。取得許可後,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再向銀行申請結匯匯出。
Q6. 港澳投資的在臺分公司可否適用盈虧互抵?

별도의 장부를 작성하고 회계사 검인을 받은 경우, 10년간 결손금 이월 공제가 가능합니다.

其他常見問題(Other Scenarios)
Q1. 公司成立後變更股東或經理人,需要重報投審司申請嗎?

중대한 지분 변동, 이사/대표자 변경 시에는 통상적으로 투심사에 신고 및 허가가 필요합니다. 관리인 변경은 대표권 포함 여부 및 정관 규정에 따라 판단합니다.

Q2. 投資人想撤資或解散清算,要走哪些程序?

회사법에 따라 청산 절차를 진행하고, 세무 결산 및 미사용 자본금 반환 절차를 밟습니다. 동시에 투심사에 투자 철회 및 등록 말소를 신청해야 하며, 지점도 상응하는 절차가 있습니다.

Q3. 高階外籍(含港澳)主管的工作許可與居留如何辦?

雇主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學經歷、薪資門檻等要件),許可後再向移民署申請居留證。要件依職類(專業人員、經理人)而異,請依最新規定備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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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人士來台投資設立公司|流程及應備文件

1) 投資前準備(可併行)

1.1 公司名稱與營業項目預查(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 應檢附:公司名稱1-3個;營業項目(負面表列)2-10項;全部股東身份證件影本(港澳人士:港澳護照及永居證)
1.2 申請外來人口「統一證號(UI No.)」 (內政部移民署各服務站)
 — 應檢附:護照正本及影本

1.3 港澳人士授權代理人並完成驗證或公證(駐香港或澳門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民間公證人)
 — 應檢附:護照正本;代理人授權書(POA)
1.4 台北市營業場所地址預審(都發局/建管處)
 — 應檢附:建物權狀或第二類建物謄本

2) 投資許可與資金審定

2.1 港澳人士投資許可申請(經濟部投資審議司)
— 應檢附:投資計畫書(含:投資人背景、資金來源、未來營運計劃、資金運用計畫、員工聘僱規劃、預期投資效益、預計年營收等);港澳居民聲明書等。
— 實質受益人(UBO)及股權結構穿透(以釐清是否涉陸資)
— 若以居留/定居為目的必須另外提供親簽的《投資計畫表》;若單純以營利為目的必須提供《不申請居留切結書》。

2.2 負責人開立「公司籌備處」帳戶(銀行)
— 建議戶名加註英文公司名稱,便於跨境匯款。
— 應檢附:公司名稱預查核定書;經濟部投審司核准函正本;負責人三證件(護照、統一證號基資表、入台許可證);銀行用大小章等。

2.3 港澳人士匯入資金並辦理結匯(銀行)
— 港澳人士按出資額將股款滙入公司籌備處。
— 匯款性質標註 「310 僑外股本投資」,並取得買匯水單、匯入匯款通知書、結匯申請書等憑證。
— 應檢附:經濟部投審司核准函正本;公司籌備處存摺正本;銀行用大小章等。

2.4 申請餘額證明(銀行)
— 時點:全部資本額存入的隔天至銀行申請餘額證明。

2.5 資金審定申請(經濟部投資審議司)
— 應檢附:匯入匯款通知書;買匯水單影本;籌備處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等。

3) 公司設立登記前準備(可併行)

3.1 簽訂租約(房東)
— 租約應提及供營業使用。
— 取得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建物權狀影本。

3.2 確認公司章程內容(股權結構、董事席次與權限、出資繳納、盈餘分配等)

3.3 公司登記文件股東親簽(股東同意書/董事願任同意書等)

3.4 洗錢防制/KYC文件股東親簽(資金來源聲明、個資同意等)

4)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

5) 公司設立登記 → 取得統一編號(臺北市政府商業處)

— 完成後取得公司設立登記表與統一編號。

6) 營業人設立(稅籍)登記(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 辦理稅籍登記,取得稅籍登記核准函。

7) 發票啟用(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 電子發票: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註冊、申請字軌/配號、上傳機制設定。
  • 紙本發票:向國稅局請領「統一發票購票證」後購買發票。
    — 應檢附:經濟部商發署核准函正本;公司登記表正本;章程正本;稅籍登記核准函正本;負責人雙證件正本;公司登記大小章;發票章等。

8) 將「籌備戶」轉為正式公司戶(銀行)

— 應檢附: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核准函正本;公司登記表正本;章程正本;稅籍登記核准函正本;負責人雙證件正本;銀行用大小章等。

9) 後續作業(依實際需要)

9.1 開通工商憑證(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
— 供稅務/勞保/電子發票等線上申辦。
— 需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七日內申請。

9.2 進出口廠商登記(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 有進出口業務才需申請。

9.3 成立投保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一併辦理勞工保險、就業保險,以及全民健康保險的投保單位成立。

9.4 港澳人士工作許可(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 負責人/員工若須在台實際任職與執行業務,應先申請工作許可。

9.5 港澳居民居留證(ARC)(內政部移民署)
— 應於核發工作許可後 15 日內申辦。

港澳法人來台投資設立公司|流程及應備文件

1) 投資前準備(可併行)

1.1 公司名稱與營業項目預查(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 應檢附:公司名稱1-3個;營業項目(負面表列)2-10項;港澳法人投資人的資格證明文件(如 BR、C.I. 等)及被授權人之身份證明影本

1.2 申請外來人口「統一證號(UI No.)」 (內政部移民署各服務站)
— 應檢附:護照正本及影本

1.3 港澳法人授權在台代理人並完成驗證或公證(駐香港或澳門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應檢附:

  • 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決議投資台灣、核定投資金額、授權在台代理人/負責人。
  • 授權書(POA):授權會計師/代理人送投審與公司/稅籍登記。
  • 投資人資格證明:如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商業登記證(BR)/最新周年申報表(NAR1)、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董事/股東名冊、最終受益人(UBO)資料。

— 上述文件依規定須於 駐香港或澳門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TECO)驗證/認證(部分文   件近年放寬免逐項驗證,但以投審最新清單與承辦要求為準)。

1.4 台北市營業場所地址預審(都發局/建管處)
— 應檢附:建物權狀或第二類建物謄本

2) 投資許可與資金審定

2.1 港澳法人投資許可申請(經濟部投資審議司)
— 應檢附:投資計畫書(含:公司基本資料、資金來源、未來營運計劃、資金運用計畫、員工聘僱規劃、預期投資效益、預計年營收等);控股架構圖及其最終受益人之護照影本;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CR);外資資格聲明書等。
— 實質受益人(UBO)及股權結構穿透(以釐清是否涉陸資)

2.2 負責人開立「公司籌備處」帳戶(銀行)
— 建議戶名加註英文公司名稱,便於跨境匯款。
— 應檢附:公司名稱預查核定書;經濟部投審司核准函正本;負責人三證件(護照、統一證號基資表、入台許可證);銀行用大小章等。

2.3 港澳法人匯入資金並辦理結匯(銀行)
— 港澳法人按出資額將股款滙入公司籌備處。
— 匯款性質標註 「310 僑外股本投資」,並取得買匯水單、匯入匯款通知書、結匯申請書等憑證。
— 應檢附:經濟部投審司核准函正本;公司籌備處存摺正本;銀行用大小章等。

2.4 申請餘額證明(銀行)
 — 時點:全部資本額存入的隔天至銀行申請餘額證明。
 
2.5 資金審定申請(經濟部投資審議司)
— 應檢附:匯入匯款通知書;買匯水單影本;籌備處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等。

3) 公司設立登記前準備(可併行)

3.1 簽訂租約(房東)
— 租約應提及供營業使用。
— 取得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建物權狀影本。

3.2 確認公司章程內容(股權結構、董事席次與權限、出資繳納、盈餘分配等)

3.3 公司登記文件由股東/最終受益人(UBO)親簽(股東同意書/董事願任同意書等)

3.4 洗錢防制/KYC文件由股東/最終受益人(UBO)親簽(資金來源聲明、個資同意等)

4)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

5) 公司設立登記 → 取得統一編號(臺北市政府商業處)

— 完成後取得公司設立登記表與統一編號。

6) 營業人設立(稅籍)登記(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 辦理稅籍登記,取得稅籍登記核准函。

7) 發票啟用(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 電子發票: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註冊、申請字軌/配號、上傳機制設定。
  • 紙本發票:向國稅局請領「統一發票購票證」後購買發票。
    — 應檢附:經濟部商發署核准函正本;公司登記表正本;章程正本;稅籍登記核准函正本;負責人雙證件正本;公司登記大小章;發票章等。

8) 將「籌備戶」轉為正式公司戶(銀行)

— 應檢附: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核准函正本;公司登記表正本;章程正本;稅籍登記核准函正本;負責人雙證件正本;銀行用大小章等。

9) 後續作業(依實際需要)

9.1 開通工商憑證(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
— 供稅務/勞保/電子發票等線上申辦。
— 需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七日內申請。

9.2 進出口廠商登記(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 有進出口業務才需申請。

9.3 成立投保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一併辦理勞工保險、就業保險,以及全民健康保險的投保單位成立。

9.4 港澳人士工作許可(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 負責人/員工若須在台實際任職與執行業務,應先申請工作許可。

9.5 港澳居民居留證(ARC)(內政部移民署)
— 應於核發工作許可後 15 日內申辦。

9.6 帳務處理與稅務申報(營業稅/營所稅/扣繳等)

港澳法人來台營運成立分公司|流程與應備文件

1) 營運前準備(可併行)

1.1 公司名稱與營業項目預查(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 應優先使用外國總公司之中文翻譯公司名稱,前附香港/澳門商,後附「台灣分公司」字樣。
— 應檢附:公司名稱1-3個;營業項目(負面表列)2-10項;總公司資格證明影本及在台負責人/經理人身份證明影本(港澳護照/永居證)。

1.2 外籍負責人或經理人申請外來人口「統一證號(UI No.)」(內政部移民署)
— 應檢附:護照正本及影本。

1.3 港澳總公司指派在台負責人與經理人並完成驗證
— 應檢附:

  • 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決議在台設立分公司、核定營運資金、指派在台負責人與經理人)。
  • 授權書(POA)(授權在台負責人與經理人在台辦理相關事宜)。
  • 法人資格文件:如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商業登記證(BR)/最新周年申報表(NAR1)、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董事/股東名冊、最終受益人(UBO)資料。

— 上述文件依規定須於登記國公證並經 我國駐外館處(TECO)驗證(部分文件近年放寬免逐項驗證,以承辦要求為準)。

1.4 臺北市營業場所地址預審(都發局/建管處)
— 應檢附:建物權狀或最近 3 個月內之建物登記謄本(二類謄本)

2) 分公司設立登記前準備(可併行)

2.1 簽訂租約(房東)
— 租約應提及供營業使用。
— 取得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建物權狀影本。

2.2 相關文件親簽
— 總公司指派函及相關行政文件,需由總公司董事會或被授權人親簽。

3) 分公司登記送件

3.1 辦理「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登記(經濟部商發署)

3.2 取得經濟部商發署補正函

4) 銀行開戶與營運資金到位

4.1 負責人開立分公司銀行籌備處帳戶(銀行)
— 注意戶名最後要有台灣分公司字樣。
— 應檢附:經濟部商發署補正函;公司名稱預查核定書;總公司指派負責人授權書;負責人三證件(護照、統一證號基資表、入台證許可);銀行用大小章等。

4.2 總公司匯入「營運資金」(銀行)
— 匯款性質標註 「310 營運資金」,保存匯入匯款通知書與買匯水單等憑證。
— 應檢附:分公司籌備處存摺正本;銀行用大小章等。

4.3 申請餘額證明(銀行)
— 營運資金存入的隔天至銀行申請餘額證明。

5) 會計師營運資金查核簽證
— 應檢附:餘額證明正本;籌備處存摺影本等。

6) 分公司登記核准→ 取得統一編號
— 應檢附:經濟部商發署補正函;會計師營運資金查核報告書;匯入匯款通知書;買匯水單影本等。

7) 營業人設立(稅籍)登記(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8) 發票啟用

  • 電子發票: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註冊、申請字軌/配號、上傳機制設定。
  • 紙本發票:向國稅局請領「統一發票購票證」後購買發票。
    — 應檢附:經濟部商發署核准函正本;公司登記表正本;章程正本;稅籍登記核准函正本;負責人雙證件正本;公司登記大小章;發票章等。

9) 將「籌備戶」轉為正式公司戶(銀行)

— 應檢附: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核准函正本;公司登記表正本;章程正本;稅籍登記核准函正本;負責人雙證件正本;銀行用大小章等。

10) 後續作業

10.1 開通工商憑證(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
— 供稅務/勞保/電子發票等線上申辦。

10.2 進出口廠商登記(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如有進出口業務〕

10.3 成立投保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0.4 港澳人士工作許可(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10.5 港澳居民居留證(ARC)(內政部移民署)

10.6 帳務處理與稅務申報(營業稅/營所稅/扣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