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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 Kong & Macau Investment

港澳資來台設立流程圖

[港澳人士]來台投資設立公司

台北市為例,申請流程約8~12週

重要合規提醒:港澳資特殊審查

陸資檢核: 總公司股東結構若被判定為由大陸地區人民或企業直接/間接持有逾 30% 股權或具有控制能力時,須向投審會申請陸資投資許可。

國安審查: 投審會將檢核總公司股東及最終受益人(UBO)是否具備中共黨政軍背景,以防範滲透風險。

判斷是否適用港澳人士:

  1. 持香港或澳門護照或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NO)的投資人:視為「港澳資」。
  2. 持香港/澳門護照及其他國籍護照者:視為「普通外資」。

港澳人士若是在中國大陸出生者,負責人本人應檢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至大陸公安局申請出生地除戶證明。取得除戶證明後,負責人本人需至大陸公證處公證此除戶證明。最後,負責人本人需至台灣海基會辦理文書驗證程序(即取得覆函)。

[港澳法人]來台投資設立公司

台北市為例,申請流程約8~12週

重要合規提醒:港澳資特殊審查

陸資檢核: 總公司股東結構若被判定為由大陸地區人民或企業直接/間接持有逾 30% 股權或具有控制能力時,須向投審會申請陸資投資許可。

國安審查: 投審會將檢核總公司股東及最終受益人(UBO)是否具備中共黨政軍背景,以防範滲透風險。

港澳法人來台[營運]成立分公司

台北市為例,申請流程約7~11週

重要合規提醒:港澳資特殊審查

陸資檢核: 總公司股東結構若被判定為由大陸地區人民或企業直接/間接持有逾 30% 股權或具有控制能力時,須向投審會申請陸資投資許可。

國安審查: 投審會將檢核總公司股東及最終受益人(UBO)是否具備中共黨政軍背景,以防範滲透風險。

Tailored Tax & Accounting Services for Foreign Businesses in Taiwan

港澳專屬財稅服務

設立、會計、稅務代理

香港與澳門人士來台設立公司的首選顧問團隊

我們協助來自港澳的企業與個人,順利完成在台投資設立、帳務稅務處理、及長期合規經營,掌握稅務風險、提升營運效率。

 

我們了解港澳企業與個人在台灣開展業務時,最在意的痛點與關鍵流程,並針對常見的控股結構、資金來源、營業類型等,提供最適合的解決方案:

港澳 1

ITEM 1

ITEM 2

ITEM 3

公司設立與外資申請服務

◎ 協助港澳人士完成「僑外投資申請」流程(含投資申請書、匯款流程、資金驗資等)
◎ 建議合適的組織型態(分公司、子公司、辦事處)與持股架構
◎ 公司章程撰擬、董事會紀錄製作、印鑑申請等全程代辦

帳務與稅務代理服務

◎ 提供中英雙語財務報表、專屬會計處理流程
◎ 每期營業稅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扣繳申報及薪資服務
◎ 盈餘匯回規劃、稅務優惠申請、跨境稅務諮詢(港澳與台灣間無租稅協定也可處理)

投審會與稅局聯繫窗口

◎ 代理稅務機關溝通與稅務信件回覆
◎ 補稅或查核案件處理、避免日後誤踩紅線
◎ 提供港澳客戶專屬的營運初期財稅陪跑方案

ITEM 1

公司設立與外資申請服務

◎ 協助港澳人士完成「僑外投資申請」流程(含投資申請書、匯款流程、資金驗資等)
◎ 建議合適的組織型態(分公司、子公司、辦事處)與持股架構
◎ 公司章程撰擬、董事會紀錄製作、印鑑申請等全程代辦

ITEM 2

帳務與稅務代理服務

◎ 提供中英雙語財務報表、專屬會計處理流程
◎ 每期營業稅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扣繳申報及薪資服務
◎ 盈餘匯回規劃、稅務優惠申請、跨境稅務諮詢(港澳與台灣間無租稅協定也可處理)

ITEM 3

投審會與稅局聯繫窗口

◎ 代理稅務機關溝通與稅務信件回覆
◎ 補稅或查核案件處理、避免日後誤踩紅線
◎ 提供港澳客戶專屬的營運初期財稅陪跑方案

港澳投資常見問題 FAQ

投資基本認知 General Investment Guidelines
Q1. 港澳人士(或法人)可以來臺投資嗎?

可以。港澳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投資,準用外國人投資及結匯相關規定;惟若涉及「陸資」要件,將改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規範。

Q2. 個人投資人如何認定為「港資/澳資」?

港資: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 BNO 或香港護照以外的旅行證件。(適用法令 –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澳資:具有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澳門護照以外的旅行證件,或雖持有葡萄牙護照但需是特定時點(葡萄牙結束治理前)在澳門取得。(適用法令: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Q3. 法人投資人如何認定為「港澳資」?會不會被認定為陸資?

設立於香港或澳門之法人、團體或機構,原則視為「港澳資」;但投審會會穿透審查股權與控制,若背後有「陸資」成分達下列任一要件,將認定為陸資並改適用陸資法規:
大陸投資比例逾 30%(直接或間接)。
對該第三地公司具有控制能力(如可主導經營決策、董事席次等)。

Q4. 港澳投資是否有最低資本額?

法規面:依現行《公司法》,一般公司設立已無最低資本額限制(特許行業除外)
實務面:投審司會審查資本額是否足以支應公司設立後營運所需。建議準備能涵蓋至少 6 至 12 個月開辦費及營運費用的合理金額(建議至少NTD 50萬),並由會計師檢視簽證

Q5. 有哪些行業禁止或限制港澳投資?

港澳投資準用外資規定,根據《外國人投資條例》及《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規定,禁止或限制投資的產業主要為:
1. 禁止投資 – 對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國民健康有不利影響的事業;或法律明文禁止的事業(如涉及國防機密)。
2. 限制投資 – 部分產業因公共利益或國內產業發展考量,會限制外資持股比例或要求特定審查(例如:農、林、漁、牧業,大眾傳播媒體等)。

Q6. 透過第三地來臺投資,是否會被視為陸資?

若該香港/澳門公司為陸資第三地公司(大陸持股**>30%或具有控制能力**),則依規定會被認定為陸資,並改適用《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受到更嚴格的限制與審核。

Q7. 港澳公司在臺設立分公司名稱,是否需加註國別?

是。分公司中文名稱須標示國別來源,例如「香港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或「澳門商…臺灣分公司」。

投資型態選擇 Company Type Comparison
Q1. 港澳投資人可以選擇哪些型態來臺設立?

1.設立本地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設立分公司(總公司在香港或澳門,臺灣分公司無獨立法人格)。
3.設立辦事處(僅限聯絡,不得營業)。

Q2. 分公司 vs. 子公司(本地公司)重點差異?

法律地位
1. (子公司)為臺灣獨立法人,需自負盈虧。
2. (分公司)不具獨立法人格,視為港澳總公司在臺延伸,總公司對分公司在臺債務負無限責任。
稅務差異
1. 子公司:分配盈餘給港澳股東時,需在臺就源扣繳股利所得稅( 21%)
2. 分公司:營業盈餘匯回港澳總公司時,不需要繳納股利所得扣繳稅。

Q3. 辦事處是否可以營業 ?

不行,辦事處不得從事營利活動。實務上,辧事處僅能從事簽約、報價、議價、投標、採購、市場調查、研究業務活動等..業務上之法律行為。

Q4. 想先「試水溫」怎麼選?

不確定要營業者,可先設辦事處評估市場;有實際營運時再轉設公司或分公司較為彈性。

設立流程與文件 Incorporation Process
Q1. 港澳投資設立時程要多久?

一般主要流程為:名稱預查 → 投審會許可 → 資金匯入與會計師查核 → 資金審定 → 公司登記 → 營業登記
在文件完備、無特殊審查情況下,全流程從預查到取得統一編號大約需 2–3 個月(有穿透審查或有限制業別將再拉長)。

Q2. 申請投審會許可時,外國文件都需要經過驗證嗎?

僅「投資代理人授權書」需要。
要先請投資人到我國駐外單位驗證「投資代理人授權書」。
惟如有權簽署人在國內居留期間,可以經我國法院或所屬民間公證人依我國公證法作成公證書。

Q3. 負責人是否需要親自到臺灣?

多數情況下仍需親赴銀行開戶(取得投資許可後)與國稅局設立訪談;可於授權範圍內委託代理辦理其他事項

Q4. 需要準備哪些主要的文件?

請詳附件

Q5. 取得投審會許可後,資金如何匯入與審定?
  1. 憑投審司許可函至銀行開立籌備處帳戶
  2. 港澳資金匯入;匯款性質請註明「310」僑外股本投資。
  3. 結售新臺幣時,應持投資核准函正本向銀行辦理。
  4. 資金到位後,委託會計師進行資本額查核簽證。
  5. 憑會計師簽證報告,向投審司申請投資額審定。
  6. 取得審定函後,該筆資金才可正式認定為資本,供公司營運使用。
後續營運與稅務 Post-Setup & Taxation
Q1. 公司成立後還需要辦什麼?

需辦理稅籍登記(國稅局)、開立電子發票系統設定、申請勞健保(如有雇用員工)等

Q2. 在臺灣主要稅負為何?

1. 營業稅 – 5%或0%。
2. 營所稅 – 20%。
3. 盈餘滙回 – 21%。(在臺分公司不用)
4. 未分配盈餘稅 – 5% 。(在臺分公司不用)

Q3. 本地公司或子公司盈餘分配給港澳股東需要扣稅嗎?

需要
一般扣繳稅率:分配股利予非居住者股東(港澳資)時,就源扣繳稅率為 21%

Q4. 辦事處需要報稅嗎?

辦事處只能從事聯絡、簽約等非營業活動,不得開立發票。因此,辦事處本身在臺灣沒有營業稅或營所稅問題。但辦事處所支付的費用(如租金、薪資)若由港澳總公司支付,需注意代墊款的稅務處理;若費用在臺灣支付,則需依規定辦理扣繳。

Q5. 本地公司或子公司營運賺錢後,要將資本或盈餘匯回國外,有什麼限制或流程?
  1. 盈餘匯回:公司經會計師簽證、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後,可持相關證明文件向銀行申請結匯匯出,不需再經投審會許可。
  2. 資本匯回(減資、撤資):港澳投資人若要減少資本或撤銷投資,必須事先向投審會申請減資或撤資許可。取得許可後,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再向銀行申請結匯匯出。
Q6. 港澳投資的在臺分公司可否適用盈虧互抵?

有單獨設帳,並經會計師簽證,可適用10年盈虧互抵

其他常見問題 Other Scenarios
Q1. 公司成立後變更股東或經理人,需要重報投審司申請嗎?

重大股權異動、董事/代表人變更,通常需通報投審會;經理人異動視是否涉及代表權與章程規定而定

Q2. 投資人想撤資或解散清算,要走哪些程序?

依公司法辦理清算、稅務結清、退還未用資本並向投審會辦理撤資 / 註銷,分公司 / 辦事處亦有相應撤銷程序

Q3. 高階外籍(含港澳)主管的工作許可與居留如何辦?

雇主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學經歷、薪資門檻等要件),許可後再向移民署申請居留證。要件依職類(專業人員、經理人)而異,請依最新規定備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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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人士來台投資設立公司|流程及應備文件

1) 投資前準備(可併行)

1.1 公司名稱與營業項目預查(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 應檢附:公司名稱1-3個;營業項目(負面表列)2-10項;全部股東身份證件影本(港澳人士:港澳護照及永居證)
1.2 申請外來人口「統一證號(UI No.)」 (內政部移民署各服務站)
 — 應檢附:護照正本及影本

1.3 港澳人士授權代理人並完成驗證或公證(駐香港或澳門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民間公證人)
 — 應檢附:護照正本;代理人授權書(POA)
1.4 台北市營業場所地址預審(都發局/建管處)
 — 應檢附:建物權狀或第二類建物謄本

2) 投資許可與資金審定

2.1 港澳人士投資許可申請(經濟部投資審議司)
— 應檢附:投資計畫書(含:投資人背景、資金來源、未來營運計劃、資金運用計畫、員工聘僱規劃、預期投資效益、預計年營收等);港澳居民聲明書等。
— 實質受益人(UBO)及股權結構穿透(以釐清是否涉陸資)
— 若以居留/定居為目的必須另外提供親簽的《投資計畫表》;若單純以營利為目的必須提供《不申請居留切結書》。

2.2 負責人開立「公司籌備處」帳戶(銀行)
— 建議戶名加註英文公司名稱,便於跨境匯款。
— 應檢附:公司名稱預查核定書;經濟部投審司核准函正本;負責人三證件(護照、統一證號基資表、入台許可證);銀行用大小章等。

2.3 港澳人士匯入資金並辦理結匯(銀行)
— 港澳人士按出資額將股款滙入公司籌備處。
— 匯款性質標註 「310 僑外股本投資」,並取得買匯水單、匯入匯款通知書、結匯申請書等憑證。
— 應檢附:經濟部投審司核准函正本;公司籌備處存摺正本;銀行用大小章等。

2.4 申請餘額證明(銀行)
— 時點:全部資本額存入的隔天至銀行申請餘額證明。

2.5 資金審定申請(經濟部投資審議司)
— 應檢附:匯入匯款通知書;買匯水單影本;籌備處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等。

3) 公司設立登記前準備(可併行)

3.1 簽訂租約(房東)
— 租約應提及供營業使用。
— 取得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建物權狀影本。

3.2 確認公司章程內容(股權結構、董事席次與權限、出資繳納、盈餘分配等)

3.3 公司登記文件股東親簽(股東同意書/董事願任同意書等)

3.4 洗錢防制/KYC文件股東親簽(資金來源聲明、個資同意等)

4)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

5) 公司設立登記 → 取得統一編號(臺北市政府商業處)

— 完成後取得公司設立登記表與統一編號。

6) 營業人設立(稅籍)登記(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 辦理稅籍登記,取得稅籍登記核准函。

7) 發票啟用(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 電子發票: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註冊、申請字軌/配號、上傳機制設定。
  • 紙本發票:向國稅局請領「統一發票購票證」後購買發票。
    — 應檢附:經濟部商發署核准函正本;公司登記表正本;章程正本;稅籍登記核准函正本;負責人雙證件正本;公司登記大小章;發票章等。

8) 將「籌備戶」轉為正式公司戶(銀行)

— 應檢附: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核准函正本;公司登記表正本;章程正本;稅籍登記核准函正本;負責人雙證件正本;銀行用大小章等。

9) 後續作業(依實際需要)

9.1 開通工商憑證(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
— 供稅務/勞保/電子發票等線上申辦。
— 需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七日內申請。

9.2 進出口廠商登記(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 有進出口業務才需申請。

9.3 成立投保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一併辦理勞工保險、就業保險,以及全民健康保險的投保單位成立。

9.4 港澳人士工作許可(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 負責人/員工若須在台實際任職與執行業務,應先申請工作許可。

9.5 港澳居民居留證(ARC)(內政部移民署)
— 應於核發工作許可後 15 日內申辦。

港澳法人來台投資設立公司|流程及應備文件

1) 投資前準備(可併行)

1.1 公司名稱與營業項目預查(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 應檢附:公司名稱1-3個;營業項目(負面表列)2-10項;港澳法人投資人的資格證明文件(如 BR、C.I. 等)及被授權人之身份證明影本

1.2 申請外來人口「統一證號(UI No.)」 (內政部移民署各服務站)
— 應檢附:護照正本及影本

1.3 港澳法人授權在台代理人並完成驗證或公證
— 應檢附:

  • 法人授權書(POA):授權會計師/代理人辦理投審司投資申請、公司登記及稅籍登記等事宜。
  • 投資人資格證明:如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商業登記證(BR)/最新周年申報表(NAR1)、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董事/股東名冊。
  • 最終受益人(UBO)資料: 依洗錢防制法規,需揭露至最終具實質控制權之自然人身分。

— 資格證明文件原則上無須經過認、驗證程序。

— 授權書可於下列三種管道擇一辦理,即具備法定效力:

    1. 駐香港或澳門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2. 投資人所在地之當地政府、法院或公證人(Notary Public)公認證。
    3. 若港澳法人負責人身在台灣,可直接由台灣法院或民間公證人針對負責人簽名進行認證。(在這種情況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需先經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公證人才可認證)

1.4 台北市營業場所地址預審(都發局/建管處)
— 應檢附:建物權狀或第二類建物謄本

2) 投資許可與資金審定

2.1 港澳法人投資許可申請(經濟部投資審議司)
— 應檢附:投資計畫書(含:公司基本資料、資金來源、未來營運計劃、資金運用計畫、員工聘僱規劃、預期投資效益、預計年營收等);控股架構圖及其最終受益人之護照影本;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CR);外資資格聲明書等。
— 實質受益人(UBO)及股權結構穿透(以釐清是否涉陸資)

2.2 負責人開立「公司籌備處」帳戶(銀行)
— 建議戶名加註英文公司名稱,便於跨境匯款。
— 應檢附:公司名稱預查核定書;經濟部投審司核准函正本;負責人三證件(護照、統一證號基資表、入台許可證);銀行用大小章等。

2.3 港澳法人匯入資金並辦理結匯(銀行)
— 港澳法人按出資額將股款滙入公司籌備處。
— 匯款性質標註 「310 僑外股本投資」,並取得買匯水單、匯入匯款通知書、結匯申請書等憑證。
— 應檢附:經濟部投審司核准函正本;公司籌備處存摺正本;銀行用大小章等。

2.4 申請餘額證明(銀行)
 — 時點:全部資本額存入的隔天至銀行申請餘額證明。
 
2.5 資金審定申請(經濟部投資審議司)
— 應檢附:匯入匯款通知書;買匯水單影本;籌備處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等。

3) 公司設立登記前準備(可併行)

3.1 簽訂租約(房東)
— 租約應提及供營業使用。
— 取得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建物權狀影本。

3.2 確認公司章程內容(股權結構、董事席次與權限、出資繳納、盈餘分配等)

3.3 公司登記文件由股東/最終受益人(UBO)親簽(股東同意書/董事願任同意書等)

3.4 洗錢防制/KYC文件由股東/最終受益人(UBO)親簽(資金來源聲明、個資同意等)

4)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

5) 公司設立登記 → 取得統一編號(臺北市政府商業處)

— 完成後取得公司設立登記表與統一編號。

6) 營業人設立(稅籍)登記(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 辦理稅籍登記,取得稅籍登記核准函。

7) 發票啟用(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 電子發票: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註冊、申請字軌/配號、上傳機制設定。
  • 紙本發票:向國稅局請領「統一發票購票證」後購買發票。
    — 應檢附:經濟部商發署核准函正本;公司登記表正本;章程正本;稅籍登記核准函正本;負責人雙證件正本;公司登記大小章;發票章等。

8) 將「籌備戶」轉為正式公司戶(銀行)

— 應檢附: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核准函正本;公司登記表正本;章程正本;稅籍登記核准函正本;負責人雙證件正本;銀行用大小章等。

9) 後續作業(依實際需要)

9.1 開通工商憑證(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
— 供稅務/勞保/電子發票等線上申辦。
— 需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七日內申請。

9.2 進出口廠商登記(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 有進出口業務才需申請。

9.3 成立投保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一併辦理勞工保險、就業保險,以及全民健康保險的投保單位成立。

9.4 港澳人士工作許可(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 負責人/員工若須在台實際任職與執行業務,應先申請工作許可。

9.5 港澳居民居留證(ARC)(內政部移民署)
— 應於核發工作許可後 15 日內申辦。

9.6 帳務處理與稅務申報(營業稅/營所稅/扣繳等)

港澳法人來台營運成立分公司|流程與應備文件

1) 第一階段:港澳遠端營運前準備與資格審查

  • 1. 公司名稱與營業項目預查(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 應優先使用外國總公司之中文翻譯公司名稱,固定格式前附香港/澳門商,後附「台灣分公司」字樣(例:香港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應檢附:公司名稱 1-3 個;營業項目(負面表列)2-10 項。
  • 2. 陸資股權結構審查與洗錢防制文件準備
    • 股權自我審查:直接或間接持股逾 30% 或具控制能力者屬陸資,須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司」申請許可;未逾 30% 且無控制能力者,方可直接向商業發展署申請。
    • 應準備穿透性文件:香港公司最新的周年申報表(NAR1)、內部最新的董事名冊與股東名冊、穿透至持股大於 25% 之最終實質受益自然人股權架構圖。
  • 3. 港澳總公司文件準備與驗證策略
    • 應準備文件:
      1. 免公認證文件(直接準備官方原件影本):法人資格證明書(CI、BR)、上述洗錢防制必備之 NAR1 與董事/股東名冊、相關人員之港澳雙證件影本。
      2. 港澳居民聲明書:相關人員皆須親簽,切結未持有法規明定之港澳護照(香港含 BNO、澳門含回歸前取得之葡萄牙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若負責人與經理人為不同人,則兩人都必須各別親簽一份)。
      3. 董事會決議錄與授權書(POA:須加蓋騎縫章(若不同人,授權書須明確寫出雙授權權限文字)。
    • — 直接送件:有權簽署人直接簽名蓋章後,「先不跑任何公證與驗證」直接送審。實務上有極高機率直接通過並核發第一階段補正函。(附帶一提:萬一後續主管機關抽查要求補正驗證,再委託香港當地民間公證人公證並送交香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即可。)
  • 4. 第一階段登記送件:申請「營運資金補正函」
    • 流程:將預查核定表、上述雙方的身分文件、授權書(POA)、名冊等送交「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審查。
    • 結果:順利取得經濟部「第一階段補正函」。

2) 第二階段:台灣身分落地與銀行開戶

  • 5. 取得入台證與統一證號
    • 流程:來台開戶人(通常為經理人)申請辦理入台許可 ➔ 取得「入台證」。入境臺灣後(或經線上系統),憑護照與入台證,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外來人口統一證號基資表」。
    • 若負責人與經理人為不同人,留在香港的大老闆(負責人 A)依然必須透過紙本委託台灣代辦,向移民署申請出 A 本人的「統一證號基資表」,送件時兩人的統一證號皆須備齊。
  • 6. 台北市營業場所地址預審與簽訂租約
    • 營業場所預審(都發局/建管處):台北市對土管條例執法極嚴。在「正式簽訂租約前」,務必先至「台北市商業處營業場所審查系統」送交地址預審,避免事後因不符規定無法登記而白白損失高額押金、租金與裝潢費用。
    • 應檢附:建物權狀或建物登記謄本(二類謄本)。
    • 簽訂租約:預審過關後正式與房東簽約(租約應提及供分公司營業使用)。
    • 取得文件: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及最新一期房屋稅單(或所有權狀)影本。
  • 7. 開立分公司銀行「籌備處」帳戶
    • 帳戶戶名:格式固定為「香港商/澳門商 [總公司名]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籌備處」。
    • 應檢附:經濟部商發署「補正函」正本、公司名稱預查核定表、開戶人證件正本(港澳護照、統一證號基資表、入台證)、(若不同人,需加附負責人 A 之護照、統一證號基資表)、明確授權開戶之總公司授權書(POA)正本、總公司 NAR1、股東/董事名冊及最終受益人股權架構圖、銀行用籌備處小章(若不同人,通常為經理人私章)。

3) 第三階段:資金到位與會計師簽證

  • 8. 總公司匯入「營運資金」與結匯(銀行)
    • 流程:由港澳總公司帳戶,將營運資金匯入台灣的籌備處帳戶。
    • 注意:結匯時需向銀行索取並妥善保存「匯入匯款通知書」與「買匯水單」(結匯性質標註 「310 營運資金」),外匯抬頭人必須與分公司名稱完全一致。
    • 申請餘額證明:營運資金存入之次日,向銀行申請存款餘額證明書。
  • 9. 會計師營運資金查核簽證
    • 法規依據: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第 5 條,分公司設立必須經會計師簽證。
    • 應檢附: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正本、籌備處存摺封面、蓋章頁及內頁影本(含資金匯入及結匯紀錄)、匯入匯款通知書及買匯水單影本、經濟部補正函影本、總公司法人文件、分公司設立登記表。

4) 第四階段:最終核准與日常營運啟動

  • 10. 第二階段補正送件 取得統一編號
    • 流程:將「匯入匯款通知書」、「買匯水單」、「會計師資本查核報告書」以及相關人員的統一證號基資表、護照、身分證影本與親簽聲明書送回經濟部辦理補正。
    • 結果:正式核發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設立核准函,並取得統一編號。
  • 11. 營業人設立(稅籍)登記(財政部各地國稅局)
    • 流程:向分公司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稅籍登記,以取得營業稅申報身分。
  • 12. 發票啟用
    • 電子發票: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註冊、申請電子發票字軌。
    • 紙本發票:向國稅局請領「統一發票購票證」後購買紙本發票。
    • 應檢附:經濟部商發署核准函正本、公司登記表正本、章程正本、稅籍登記核准函正本、負責人雙證件正本、公司登記大小章、發票章等。
  • 13. 「籌備戶」轉為「正式公司戶」(銀行)
    • 流程:開戶人至原開戶銀行,將原籌備處帳戶正式更名並轉為正式的分公司銀行帳戶,此時資金始可自由動支。
    • 應檢附:經濟部核准函正本、分公司設立登記表正本、稅籍登記核准函影本、開戶人雙證件、公司正式大小章。
  • 14. 日常營運後續作業
    • 14.1 工商憑證:至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申請,供線上報稅、勞健保、電子發票等作業使用。
    • 14.2 進出口廠商登記:若有貿易業務,需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辦理登記。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第 4 條,分公司之英文名稱必須標明其國籍及分公司名稱(例如包含 “Hong Kong” 及 “Taiwan Branch” 字樣),否則會被退件。
    • 14.3 成立投保單位:向勞保局及健保署成立勞健保與勞退投保單位。

14.4 工作許可與居留:向勞動部申請分公司經理人的外國人工作許可;取得後,經理人即可向移民署申請或變更在台長期居留證(ARC),合法在台居留、工作與生活。

外國法人來台營運成立分公司|流程與應備文件

1) 第一階段:外國遠端營運前準備與資格審查

  1. 公司名稱與營業項目預查(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 應優先使用外國總公司之中文翻譯公司名稱,固定格式前附[總公司國別外國商],後附「台灣分公司」字樣(例:外國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應檢附:公司名稱 1-3 個;營業項目(負面表列)2-10 項。
  1. 外國總公司文件準備
  • 應準備文件
    • 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直接準備官方原件影本):法人資格證明書、上述洗錢防制必備之官方登記/申報文件與董事/股東名冊、相關人員之護照或身分證件影本。
    • 外資資格聲明書:相關人員皆須親簽,切結其非屬陸資身份並符合法規規範(若負責人與經理人為不同人,則兩人都必須各別親簽一份)。
    • 授權書(POA:須加蓋騎縫章(若不同人,授權書須明確寫出雙授權權限文字)。
  • 有權簽署人直接簽名蓋章後,「先不跑任何公證與驗證」直接送審。實務上有極高機率直接通過並核發第一階段補正函。(附帶一提:萬一後續主管機關抽查要求補正驗證,再委託當地民間公證人公證並送交駐外館處驗證即可。)
  1. 第一階段登記送件:申請「營運資金補正函」
  • 流程:將預查核定表、上述雙方的身分文件、授權書(POA)、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等送交「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審查。
  • 結果:順利取得經濟部「第一階段補正函」。

2) 第二階段:台灣身分落地與銀行開戶

  1. 取得簽證與統一證號
  • 流程:來台開戶人(通常為經理人)申請辦理入台簽證 ➔ 取得有效居留或停留簽證(或相關入出境許可)。入境臺灣後(或經線上系統),憑護照與相關簽證,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外來人口統一證號基資表」。
  • 若負責人與經理人為不同人,留在國外的大老闆(負責人 A)依然必須透過紙本委託台灣代辦,向移民署申請出 A 本人的「統一證號基資表」,送件時兩人的統一證號皆須備齊。
  1. 台北市營業場所地址預審與簽訂租約
  • 營業場所地址預審(都發局/建管處):台北市對土管條例執法極嚴。在「正式簽訂租約前」,務必先至「台北市商業處營業場所審查系統」送交地址預審,避免事後因不符規定無法登記而白白損失高額押金、租金與裝潢費用。
  • 應檢附:建物權狀或建物登記謄本(二類謄本)。
  • 簽訂租約:預審過關後正式與房東簽約(租約應提及供分公司營業使用)。
  • 取得文件: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及最新一期房屋稅單(或所有權狀)影本。
  1. 開立分公司銀行「籌備處」帳戶
  • 帳戶戶名:格式固定為「外國商 [總公司名]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籌處」。
  • 應檢附:經濟部商發署「補正函」正本、公司名稱預查核定表、開戶人證件正本(護照、統一證號基資表、相關簽證)、(若不同人,需加附負責人 A 之護照、統一證號基資表)、明確授權開戶之總公司授權書(POA)正本、總公司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股東/董事名冊及最終受益人股權架構圖、銀行用籌備處小章(若不同人,通常為經理人私章)。

3) 第三階段:資金到位與會計師簽證

  1. 總公司匯入「營運資金」與結匯(銀行)
  • 流程:由外國總公司帳戶,將營運資金匯入台灣的籌備處帳戶。
  • 注意:結匯時需向銀行索取並妥善保存「匯入匯款通知書」與「買匯水單」(結匯性質標註 「310 營運資金」),外匯抬頭人必須與分公司名稱完全一致。
  • 申請餘額證明:營運資金存入之次日,向銀行申請存款餘額證明書。
  1. 會計師營運資金查核簽證
  • 法規依據: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第 5 條,分公司設立必須經會計師簽證。

應檢附: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正本、籌備處存摺封面、蓋章頁及內頁影本(含資金匯入及結匯紀錄)、匯入匯款通知書及買匯水單影本、經濟部補正函影本、總公司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分公司設立登記表。

4) 第四階段:最終核准與日常營運啟動

  1. 第二階段補正送件 取得統一編號
  • 流程:將「匯入匯款通知書」、「買匯水單」、「會計師資本查核報告書」以及相關人員的統一證號基資表、護照、身分證影本與親簽聲明書/切結書送回經濟部辦理補正。
  • 結果:正式核發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設立核准函,並取得統一編號。
  1. 營業人設立(稅籍)登記(財政部各地國稅局)
  • 流程:向分公司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稅籍登記,以取得營業稅申報身分。
  1. 發票啟用
  • 電子發票: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註冊、申請電子發票字軌。
  • 紙本發票:向國稅局請領「統一發票購票證」後購買紙本發票。
  • 應檢附:經濟部商發署核准函正本、公司登記表正本、稅籍登記核准函正本、負責人雙證件正本、公司登記大小章、發票章等。
  1. 「籌備戶」轉為「正式公司戶」(銀行)
  • 流程:開戶人至原開戶銀行,將原籌備處帳戶正式更名並轉為正式的分公司銀行帳戶,此時資金始可自由動支。
  • 應檢附:經濟部核准函正本、分公司設立登記表正本、稅籍登記核准函影本、開戶人雙證件、公司正式大小章。
  1. 日常營運後續作業
  • 14.1 工商憑證:至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申請,供線上報稅、勞健保、電子發票等作業使用。
  • 14.2 進出口廠商登記:若有貿易業務,需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辦理登記。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第 4 條,分公司之英文名稱必須標明其國籍及分公司名稱(例如包含國籍名稱及 “Taiwan Branch” 字樣),否則會被退件。
  • 14.3 成立投保單位:向勞保局及健保署成立勞健保與勞退投保單位。
  • 14.4 工作許可與居留:向勞動部申請分公司經理人的外國人工作許可;取得後,經理人即可向移民署申請或變更在台長期居留證(ARC),合法在台居留、工作與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