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rvice

營業稅規劃 × 租金結構 × 資產管理

針對包租代管公司與不動產資產管理業者,我們提供產業化、制度化的帳務與稅務整合顧問服務:

◎ 設計不動產租賃收入的營業稅結構(應稅/免稅分離)
◎ 協助建置租金代收代付帳務制度與報表架構
◎ 不動產資產配置與法人化策略建議
◎ 財務報表編製與稅務合規簽證
◎ 協助符合內政部包租代管規範與年度查核需求

特別適用對象:
包租代管平台業者/大型資產型租賃公司/社會住宅協力廠商

租金扣繳及二代健保計算機

(115 年度適用)

租金所得總額 0

代扣稅款 0
補充保費 0
實付金額 0

* 本計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應以財政部及健保署規定為準。

不動產包租代管業 FAQ

設立前規劃與工商登記
Q1:請問「包租業」及「代管業」在商業模式上有何根本差異?

兩者的核心差異在於「契約關係」與「風險承擔」:有任意 3 個月的存轉匯入筆數達 200 筆。

比較項目

租賃住宅包租業

租賃住宅代管業

角色定位

二房東

代理人

租約關係

業者與房東簽「包租約」

業者與房客簽「轉租約」

房東與房客直接簽「租賃契約」

業者僅受託管理

收入來源

租金價差
(轉租租金-支付房東租金)

代管服務費
通常為月租金之固定比例 (如 10%)

營運風險

(需承擔空置期、租金跌價、房客欠租風險)

(租金未收到的實體風險由房東承擔)

Q2:經營包租代管業務,一定要申請「租賃住宅服務業」許可嗎?

是的,這屬於特許行業。
若您以「專業經營」為目的(非個人偶發性出租),未經許可經營將違反《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面臨高額罰鍰。

標準設立流程:

  1. 申請許可: 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申請經營許可。
  2. 公司/商業登記: 取得許可後,完成公司或商業設立登記。
  3. 繳存保證金: 繳存營業保證金(依公會規定)。
  4. 配置人員: 聘置合格的「租賃住宅管理人員」。
  5. 加入公會: 加入當地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
  6. 領取證書: 完成上述程序後,領取「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始得營業。
Q3:我已經是合法不動產經紀業者(仲介),還需要另外成立公司嗎?

通常不需要,採「新增營業項目」即可。
若您既有的公司體質良好,可直接申請增加營業項目。

  • 做法: 於原公司增加「租賃住宅包租業 (H706011)」及「租賃住宅代管業 (H706021)」。
  • 會計師提醒:
  • 雖然公司主體相同,但營業保證金是分開計算的(經紀業歸經紀業、租賃業歸租賃業)。
  • 若租賃業務預期規模極大,為避免風險相互感染(如包租賠錢影響仲介本業),才建議考慮設立獨立子公司。
Q4:建議設立「公司」還是「行號」?資本額多少才夠?

強烈建議設立「公司」組織(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1. 法規趨勢: 政府標案(如社會住宅)及銀行融資多傾向對接公司組織。
  2. 責任風險: 公司具「有限責任」特性,可將商業風險鎖定在出資額範圍內;行號則負無限清償責任。
  3. 資本額建議: 雖然法規無高額門檻,但考量需繳存保證金(約 15 萬起)、前期裝修週轉及空租預備金,建議資本額至少設定在 100 萬至 300 萬元以上較為穩健。
Q5:營業項目該如何登記?

核心項目必選,周邊項目視需求加掛。

  • 核心必選:
  • H706011 租賃住宅包租業
  • H706021 租賃住宅代管業
  • 常見加掛:
  • H701010 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
  • H704031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若涉及買賣)
  • JZ99050 仲介服務業
  • 會計師提醒: 避免使用籠統的「企業管顧」來開立租賃發票,以免稅務單位查核時認定不符,喪失相關租稅優惠適用資格。
發票與營業稅申報
Q1:包租業者向房客收租,要開立發票嗎?

這是最常見的誤區,需區分「給房客的憑證」與「給國稅局的申報」。

依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10700541050 號令:

1.對房客(開立收據):
包租業向房客收取租金時,應開立**「租賃住宅包租業租金收據」。此收據免徵印花稅**,且不含營業稅。

2.對國稅局(開立發票):
包租業僅就**「租金差額」**(服務報酬)課徵營業稅。

    • 計算公式:
      (向房客收取的租金 – 支付給房東的租金) =服務費收入
      針對此「服務費收入」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自行留存備查),並依 5% 稅率報繳營業稅。
Q2:代管業的服務費如何開發票?

代管業是「代理人」,僅就服務費開立發票。

  • 房租部分: 屬代收代付性質,不列為公司營收,不開發票。
  • 代管費部分: 向房東收取的「管理服務費」是公司實質收入,需全額開立統一發票(對房東若是個人開二聯、是公司開三聯),課徵 5% 營業稅。
Q3:承作「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營業稅有優惠嗎?

有,但需符合嚴格要件。

依《住宅法》及相關稅法,政府委託之租屋服務事業承辦社會住宅案件:

  • 包租代管的「服務費收入」(含媒合費、代管費):免徵營業稅。
  • 注意: 必須是經政府核定的社宅案件才適用。若公司同時經營「一般包租代管」與「社宅包租代管」,帳務上必須明確區分應稅與免稅收入,以免計算錯誤被補稅加罰。
Q4:常見的營業稅申報錯誤有哪些?

請務必避免以下地雷:

  1. 收入認列錯誤: 包租業誤將「全額租金」申報為銷售額,導致多繳冤枉稅。
  2. 進項憑證不足: 未妥善保存支付給房東的匯款證明、租約,導致國稅局查核時無法證明「租金成本」,被迫全額補稅。
  3. 混淆社宅與一般案: 未將免稅的社宅收入與應稅的一般收入分開申報,導致比例扣抵法計算錯誤。
收入成本認列與帳務處理
Q1:包租業的財報營收該怎麼認列?

會計帳(財務報表)與稅務帳(營業稅)可能會有暫時性差異。

  • 財務會計上: 若包租業承擔主要風險,理論上應以「總額法」認列銷貨收入(全額租金)與銷貨成本(付給房東租金)。
  • 稅務申報上: 營業稅採「差額」課稅。
  • 實務建議: 為配合發票開立模式並簡化帳務,多數中小企業採「淨額法」或在摘要欄備註總額,但核心損益表以「租金差額」作為毛利基礎。務必保持「一屋一帳」的明細管理。
Q2:裝修與家具家電成本,可以一次列費用嗎?

視金額與耐用年限而定(資本化 vs. 費用化)。

  • 小額修繕(如換燈泡、油漆補丁): 直接列為當期「修繕費」。
  • 大額裝修與設備(如全室裝潢、冷氣、大型家具):
    • 依稅法規定,耐用年限超過 2 年且金額超過 8 萬元者,應列為資產
    • 會計處理: 需列入「租賃權益改良」或「生財器具」,並按年提列折舊(例如裝潢分 3-5 年攤提)。
    • 警示: 若一次全額列費用,雖短期降稅,但極易遭國稅局剔除並補稅。
Q3:政府補助(如修繕補助)如何入帳?

視為「其他收入」或「成本減項」。

  • 當收到政府撥入的修繕補助款時,建議列為「其他收入-政府補助」。
  • 雖然有收入,但因為您同時有支付修繕廠商的費用(成本),兩者在損益表上大致互抵,實質稅負影響不大,重點是金流軌跡要清楚
節稅規劃
Q1:房東委託包租代管,具體有哪些節稅優惠?

主要分為「一般包租代管」與「社會住宅」兩大類優惠:

  1. 一般住宅包租代管(享有 53% 費用率):
    • 免稅額: 每屋每月租金 6,000 元以下免稅。
    • 費用率: 6,000 元至 20,000 元部分,依 53% 計算必要費用;超過 20,000 元部分,回歸標準費用率(通常為 43%)。
    • 法源: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17 條(優惠已延長至 2028 年)。
  2. 社會住宅包租代管(享有 60% 費用率):
    • 免稅額: 每屋每月租金 15,000 元以下免稅。
    • 費用率: 超過 15,000 元部分,依 60% 計算必要費用。
    • 持有稅優惠: 各縣市另有房屋稅、地價稅減免(通常比照自用住宅稅率)。
Q2:所謂「每屋」的認定標準為何?

以「門牌號碼」為準。

  • 透天厝: 若整棟透天只有一個門牌,即使分租給 3 個房客,稅務認定上仍屬「一屋」,免稅額度僅有一份。
  • 集合住宅: 若為不同門牌(如 4樓、5樓),則分別計算。
Q3:房東個人持有 vs. 公司持有,稅負差別?

結構完全不同,需視規模而定。

  • 個人持有: 適用綜所稅累進稅率 (5%~40%)。適合戶數少、適用上述租稅優惠的小房東。
  • 公司持有: 租金全額列入營收,扣除折舊與費用後,課徵 20% 營所稅。適合大規模資產管理、有高額貸款利息或裝修折舊可抵稅的法人投資客。
Q4:房東申報綜所稅時,需要準備什麼資料?

業者應主動協助房東準備以下憑單,展現專業價值:

  • 包租模式: 房東會收到業者開立的**「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格式代號 51R 或 51M)。申報時直接帶入即可。
  • 代管模式: 房東需自行申報。業者應提供租賃契約影本年度收支明細表,並提醒房東勾選適用「租賃住宅服務業」之費用率。
其他常見問題
Q1:如何查詢合格業者以取信房東?

請房東至內政部地政司「租賃住宅服務業資訊系統」查詢,確認貴公司是否列於合法名單中,並持有有效的公會會員證書。

Q2:關於「租金補貼」與「公益出租人」?

 即使不是社會住宅案,若房客自行申請「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房東將自動成為「公益出租人」,享有每屋每月 1.5 萬元免稅額及稅賦優惠。業者應主動告知房東此政策,降低房東對租客申請補助的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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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法人來台營運成立分公司|流程與應備文件

1) 第一階段:外國遠端營運前準備與資格審查

  1. 公司名稱與營業項目預查(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 應優先使用外國總公司之中文翻譯公司名稱,固定格式前附[總公司國別外國商],後附「台灣分公司」字樣(例:外國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應檢附:公司名稱 1-3 個;營業項目(負面表列)2-10 項。
  1. 外國總公司文件準備
  • 應準備文件
    • 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直接準備官方原件影本):法人資格證明書、上述洗錢防制必備之官方登記/申報文件與董事/股東名冊、相關人員之護照或身分證件影本。
    • 外資資格聲明書:相關人員皆須親簽,切結其非屬陸資身份並符合法規規範(若負責人與經理人為不同人,則兩人都必須各別親簽一份)。
    • 授權書(POA:須加蓋騎縫章(若不同人,授權書須明確寫出雙授權權限文字)。
  • 有權簽署人直接簽名蓋章後,「先不跑任何公證與驗證」直接送審。實務上有極高機率直接通過並核發第一階段補正函。(附帶一提:萬一後續主管機關抽查要求補正驗證,再委託當地民間公證人公證並送交駐外館處驗證即可。)
  1. 第一階段登記送件:申請「營運資金補正函」
  • 流程:將預查核定表、上述雙方的身分文件、授權書(POA)、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等送交「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審查。
  • 結果:順利取得經濟部「第一階段補正函」。

2) 第二階段:台灣身分落地與銀行開戶

  1. 取得簽證與統一證號
  • 流程:來台開戶人(通常為經理人)申請辦理入台簽證 ➔ 取得有效居留或停留簽證(或相關入出境許可)。入境臺灣後(或經線上系統),憑護照與相關簽證,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外來人口統一證號基資表」。
  • 若負責人與經理人為不同人,留在國外的大老闆(負責人 A)依然必須透過紙本委託台灣代辦,向移民署申請出 A 本人的「統一證號基資表」,送件時兩人的統一證號皆須備齊。
  1. 台北市營業場所地址預審與簽訂租約
  • 營業場所地址預審(都發局/建管處):台北市對土管條例執法極嚴。在「正式簽訂租約前」,務必先至「台北市商業處營業場所審查系統」送交地址預審,避免事後因不符規定無法登記而白白損失高額押金、租金與裝潢費用。
  • 應檢附:建物權狀或建物登記謄本(二類謄本)。
  • 簽訂租約:預審過關後正式與房東簽約(租約應提及供分公司營業使用)。
  • 取得文件: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及最新一期房屋稅單(或所有權狀)影本。
  1. 開立分公司銀行「籌備處」帳戶
  • 帳戶戶名:格式固定為「外國商 [總公司名]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籌處」。
  • 應檢附:經濟部商發署「補正函」正本、公司名稱預查核定表、開戶人證件正本(護照、統一證號基資表、相關簽證)、(若不同人,需加附負責人 A 之護照、統一證號基資表)、明確授權開戶之總公司授權書(POA)正本、總公司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股東/董事名冊及最終受益人股權架構圖、銀行用籌備處小章(若不同人,通常為經理人私章)。

3) 第三階段:資金到位與會計師簽證

  1. 總公司匯入「營運資金」與結匯(銀行)
  • 流程:由外國總公司帳戶,將營運資金匯入台灣的籌備處帳戶。
  • 注意:結匯時需向銀行索取並妥善保存「匯入匯款通知書」與「買匯水單」(結匯性質標註 「310 營運資金」),外匯抬頭人必須與分公司名稱完全一致。
  • 申請餘額證明:營運資金存入之次日,向銀行申請存款餘額證明書。
  1. 會計師營運資金查核簽證
  • 法規依據: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第 5 條,分公司設立必須經會計師簽證。

應檢附: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正本、籌備處存摺封面、蓋章頁及內頁影本(含資金匯入及結匯紀錄)、匯入匯款通知書及買匯水單影本、經濟部補正函影本、總公司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分公司設立登記表。

4) 第四階段:最終核准與日常營運啟動

  1. 第二階段補正送件 取得統一編號
  • 流程:將「匯入匯款通知書」、「買匯水單」、「會計師資本查核報告書」以及相關人員的統一證號基資表、護照、身分證影本與親簽聲明書/切結書送回經濟部辦理補正。
  • 結果:正式核發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設立核准函,並取得統一編號。
  1. 營業人設立(稅籍)登記(財政部各地國稅局)
  • 流程:向分公司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稅籍登記,以取得營業稅申報身分。
  1. 發票啟用
  • 電子發票: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註冊、申請電子發票字軌。
  • 紙本發票:向國稅局請領「統一發票購票證」後購買紙本發票。
  • 應檢附:經濟部商發署核准函正本、公司登記表正本、稅籍登記核准函正本、負責人雙證件正本、公司登記大小章、發票章等。
  1. 「籌備戶」轉為「正式公司戶」(銀行)
  • 流程:開戶人至原開戶銀行,將原籌備處帳戶正式更名並轉為正式的分公司銀行帳戶,此時資金始可自由動支。
  • 應檢附:經濟部核准函正本、分公司設立登記表正本、稅籍登記核准函影本、開戶人雙證件、公司正式大小章。
  1. 日常營運後續作業
  • 14.1 工商憑證:至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申請,供線上報稅、勞健保、電子發票等作業使用。
  • 14.2 進出口廠商登記:若有貿易業務,需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辦理登記。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第 4 條,分公司之英文名稱必須標明其國籍及分公司名稱(例如包含國籍名稱及 “Taiwan Branch” 字樣),否則會被退件。
  • 14.3 成立投保單位:向勞保局及健保署成立勞健保與勞退投保單位。
  • 14.4 工作許可與居留:向勞動部申請分公司經理人的外國人工作許可;取得後,經理人即可向移民署申請或變更在台長期居留證(ARC),合法在台居留、工作與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