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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來台設立流程

[外國人]來台投資設立公司

以台北市為例,申請流程約6~9週

[外國法人]來台投資設立公司

以台北市為例,申請流程約8~12週

外國法人來台[營運]成立分公司

以台北市為例,申請流程約5~8週

Tailored Tax & Accounting Services for Foreign Businesses in Taiwan

外資專屬財稅服務

設立、會計、稅務代理

我們協助來自全球的企業與個人,順利在台灣展開業務,合法合規,穩健成長。

無論您是外國公司準備設立分公司、子公司,或是外籍個人計畫來台投資、創業、購屋,我們提供一站式的專業協助,包括:

ITEM 1

ITEM 2

ITEM 3

外資投資審查與公司設立

◎ 協助遞送「僑外投資申請」與資金匯入流程
◎ 協助公司登記、統編核發、營業登記及銀行開戶
◎ 提供章程範本、出資文件規劃、董事派任建議

會計與帳務處理

◎ 每期營業稅申報與帳務建檔(中英雙語帳務報表)
◎ 薪資發放與稅務扣繳
◎ 特殊產業稅務規劃(如:IP授權收入、資產移轉、服務輸出等)

稅務代理與持續合規

◎ 代理國稅/地方稅報到與稅務登記
◎ 營所稅申報、盈餘匯出計畫建議
◎ 協助稅局溝通、信件回覆、補稅處理與爭議解決

ITEM 1

外資投資審查與公司設立

◎ 協助遞送「僑外投資申請」與資金匯入流程
◎ 協助公司登記、統編核發、營業登記及銀行開戶
◎ 提供章程範本、出資文件規劃、董事派任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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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與帳務處理

◎ 每期營業稅申報與帳務建檔(中英雙語帳務報表)
◎ 薪資發放與稅務扣繳
◎ 特殊產業稅務規劃(如:IP授權收入、資產移轉、服務輸出等)

ITEM 3

稅務代理與持續合規

◎ 代理國稅/地方稅報到與稅務登記
◎ 營所稅申報、盈餘匯出計畫建議
◎ 協助稅局溝通、信件回覆、補稅處理與爭議解決

INVEST TAIWAN FAQ

投資基本認知(General Investment Guidelines)
Q1. 外國人可以來臺灣投資嗎?

可以。外國自然人或法人皆可申請投審司核准後,在臺設立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需注意部分產業受限制,並依國籍區分為「外資」、「港澳資」與「陸資」。

Q2. 要如何判斷個人投資人屬於外資、港澳資或陸資?
  • 外資:具有中華民國以外之國籍者,但不包含港澳人士,且應注意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適用法令:外國人投資條例)
  • 港資: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 BNO 或香港護照以外的旅行證件。(適用法令: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 澳資:具有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澳門護照以外的旅行證件,或雖持有葡萄牙護照但需是特定時點(葡萄牙結束治理前)在澳門取得。(適用法令: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 陸資:具有大陸地區戶籍者。 (在大陸地區出生之人民,即使取得第三國國籍,若未在大陸地區以外地區連續住滿四年,在申請進入台灣時,仍可能被視為大陸地區人民。)(適用法令: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穿透原則:這是判斷陸資最重要的部分。如果大陸地區人民、法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第三地區(如開曼、薩摩亞)公司股份超過 30%,或具有控制能力,該投資就會被判定為「陸資」。

Q3. 要如何判斷法人投資人屬於外資、港澳資或陸資?

○ 外資:在中華民國以外國家或地區設立登記之法人或機構。 (不含港澳、大陸地區設立者)(適用法令:外國人投資條例)
○ 港澳資:依香港或澳門法令組織登記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適用法令: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有但書)
○ 陸資:依大陸地區法令組織登記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適用法令: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有但書)

但該法人若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即會被視為陸資:
1. 大陸股權比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或機構對該法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總額逾 30%。
2. 控制能力:大陸地區人民、法人或機構對該法人具有控制能力 (如擔任董事長、過半董事席次、足以主導營運決策等)。

Q4. 外國人投資是否有最低資本額限制?

法規面:依現行《公司法》,一般公司設立已無最低資本額限制(特許行業除外)。
實務面:投審司會審查資本額是否足以支應公司設立後營運所需。建議準備能涵蓋至少 6 至 12 個月開辦費及營運費用的合理金額(建議至少NTD 50萬),並由會計師檢視簽證。

Q5. 有哪些行業禁止外資投資?

根據《外國人投資條例》及《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規定,禁止或限制投資的產業主要為:
1. 禁止投資:對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國民健康有不利影響的事業;或法律明文禁止的事業(如涉及國防機密)。
2. 限制投資:部分產業因公共利益或國內產業發展考量,會限制外資持股比例或要求特定審查(例如:農、林、漁、牧業,大眾傳播媒體等)。

Q6. 境外公司透過第三地區在臺投資,是否會被認定為陸資?

雖然外資主要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若該境外公司為陸資第三地公司(大陸持股>30%或具有控制能力),則依規定會被認定為陸資,並改適用《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受到更嚴格的限制與審核。

Q7. 外國公司臺灣分公司的中文名稱是否一定要加上國籍?

是。分公司中文名稱須標示國別來源,例如「美國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或「日本商…臺灣分公司」。

投資型態選擇(Company Type Comparison)
Q1. 外國投資人可以選擇哪些型態來臺設立?

設立本地公司(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設立分公司(延伸總公司業務)
設立辦事處(僅限聯絡,不得營業)

Q2. 分公司與子公司(本地公司)有什麼差別?

法律地位:
1. 子公司為臺灣獨立法人,自負盈虧。
2. 分公司不具獨立法人格,視為國外總公司在臺延伸,總公司對分公司在臺債務負無限責任。

稅務差異:
1. 子公司:分配盈餘給國外股東時,需在臺就源扣繳股利所得稅(一般為 21%)。
2. 分公司:營業盈餘匯回國外總公司時,不需繳納股利所得扣繳稅。

Q3. 辦事處可以營業嗎?

不行,辦事處不得從事營利活動。實務上,辧事處僅能從事簽約、報價、議價、投標、採購、市場調查、研究業務活動等業務上之法律行為。

Q4. 我只是先試水溫,不確定要營業,該怎麼選?

可以考慮設立辦事處,日後如有實際營運需求,再轉為分公司或公司較為靈活。

設立流程與文件(Incorporation Process)
Q1. 外資設立公司流程需要多久?

一般主要流程為:名稱預查 → 投審會許可 → 資金匯入與會計師查核 → 資金審定 → 公司登記 → 營業登記。
在文件完備、無特殊審查情況下,全流程從預查到取得統一編號大約需 1 個月到 1.5 個月。

Q2. 申請投審會許可時,外國文件是否都需要經過驗證?

僅「投資代理人授權書」需要。
要先請投資人到我國駐外單位驗證「投資代理人授權書」。
惟如有權簽署人在國內居留期間,可經我國法院或所屬民間公證人依我國公證法作成公證書。

Q3. 負責人需要親自到臺灣嗎?

多數情況下仍需親赴銀行開戶(取得投資許可後)與國稅局設立訪談;可於授權範圍內委託代理辦理其他事項。

Q4. 需要準備哪些主要文件?

請詳附件。

Q5. 取得投審司許可後,資金如何匯入與審定?

1. 憑投審司許可函,至銀行開立籌備處帳戶。
2. 國外資金匯入;匯款性質請註明「310」僑外股本投資。
3. 結售新臺幣時,應持投資核准函正本向銀行辦理。
4. 資金到位後,委託會計師進行資本額查核簽證。
5. 憑會計師簽證報告,向投審司申請投資額審定。
6. 取得審定函後,該筆資金才可正式認定為資本,供公司營運使用。

後續營運與稅務(Post-Setup & Taxation)
Q1. 公司成立後還要辦什麼?

需辦理稅籍登記(國稅局)、開立電子發票系統設定、申請勞健保(如有雇用員工)等。

Q2. 在臺主要稅負為何?

1. 營業稅:5%或0%。
2. 營所稅:20%。
3. 盈餘滙回:21%。(在臺分公司不用)
4. 未分配盈餘稅:5% 。(在臺分公司不用)

Q3. 本地公司或子公司盈餘分配給外國股東需要扣稅嗎?

需要。
一般扣繳稅率:分配股利予非居住者股東(外資)時,就源扣繳稅率通常為 21%。
租稅協定優惠:若外國投資人所在國家/地區與臺灣簽有避免雙重課稅協定,且符合協定規定的條件(如最低持股比例、實質受益人等),則可向國稅局申請適用較低的協定稅率(如 10%、15%)。必須在分配盈餘前向稅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可按優惠稅率扣繳。

Q4. 辦事處是否需要報稅?

辦事處只能從事聯絡、簽約等非營業活動,不得開立發票。因此,辦事處本身在臺灣沒有營業稅或營所稅問題。但辦事處所支付的費用(如租金、薪資)若由國外總公司支付,需注意代墊款的稅務處理;若費用在臺灣支付,則需依規定辦理扣繳。

Q5. 本地公司或子公司營運賺錢後,要將資本或盈餘匯回國外,有何限制或流程?

盈餘匯回:公司經會計師簽證、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後,可持相關證明文件向銀行申請結匯匯出,不需再經投審會許可。
資本匯回(減資、撤資):外國投資人若要減少資本或撤銷投資,必須事先向投審會申請減資或撤資許可。取得許可後,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再向銀行申請結匯匯出。

Q6. 外國在臺分公司可以適用盈虧互抵嗎?

有單獨設帳,並經會計師簽證,可適用10年盈虧互抵。

Q7. 外國公司滙入營運資金給臺灣分公司,需要會計師資本額簽證嗎?

需要。滙款人應為本公司,受款人為在臺分公司。

其他常見問題(Other Scenarios)
Q1. 公司成立後想變更股東或經理人,需要重新申請嗎?

重大股權異動、董事/代表人變更通常需通報投審會;經理人異動視是否涉及代表權與章程規定而定。

Q2. 投資人想撤資或清算公司,需要走什麼流程?

依公司法辦理清算、稅務結清、退還未用資本並向投審會辦理撤資/註銷,分公司/辦事處亦有相應撤銷程序。

Q3. 臺灣公司成立後,外籍高階主管申請工作許可和居留證的要件為何?

公司需以雇主身分向勞動部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
申請要件包括:
1. 公司設立時間或資本額:需符合一定門檻(如新設公司資本額達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上)。
2. 人員資格:該外籍人士需具備特定學經歷(如碩士學位或 2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且薪資需符合規定。取得工作許可後,再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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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來台投資設立公司|流程及應備文件

1. 投資前準備(可並行進行)

1.1 公司名稱與營業項目預查(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 應檢附:公司名稱1-3個;營業項目(負面表列)2-10項;全部股東身份證件影本

1.2 申請外來人口「統一證號(UI No.)」 (內政部移民署各服務站)
— 應檢附:護照正本及影本

1.3 外國股東授權代理人並完成驗證或公證(駐外單位/民間公證人)
— 應檢附:護照正本;代理人授權書

1.4 台北市營業場所地址預審(都發局/建管處)
— 應檢附:建物權狀或第二類建物謄本

2) 投資許可與資金審定

2.1 僑外投資許可申請(經濟部投資審議司)
— 應檢附:投資計畫書(含:投資人背景、資金來源、未來營運計劃、資金運用計畫、員工聘僱規劃、預期投資效益、預計年營收等)。

2.2 負責人開立「公司籌備處」帳戶(銀行)
— 建議戶名加註英文公司名稱,便於跨境匯款。
— 應檢附:公司名稱預查核定書;經濟部投審司核准函正本;負責人三證件(護照、統一證號基資表、最新入境證明);銀行用大小章等。

2.3 外國股東匯入資金並辦理結匯(銀行)
— 外國股東按出資額將股款滙入公司籌備處。
— 匯款性質標註 「310 僑外股本投資」,並取得買匯水單、匯入匯款通知書、結匯申請書等憑證。
— 應檢附:經濟部投審司核准函正本;公司籌備處存摺正本;銀行用大小章等。

2.4 申請餘額證明(銀行)
— 時點:全部資本額存入的隔天至銀行申請餘額證明。

2.5 資金審定申請(經濟部投資審議司)
— 應檢附:匯入匯款通知書;買匯水單影本;籌備處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等。

3) 公司設立登記前準備(可併行)

3.1 簽訂租約(房東)
— 租約應提及供營業使用。
— 取得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建物權狀影本。

3.2 確認公司章程內容

3.3 公司登記文件股東親簽(股東同意書/董事願任同意書等)

3.4 洗錢防制/KYC文件股東親簽(資金來源聲明、個資同意等)

4)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

5) 公司設立登記 → 取得統一編號(臺北市政府商業處)

— 完成後取得公司設立登記表與統一編號。

6) 營業人設立(稅籍)登記(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 辦理稅籍登記,取得稅籍登記核准函。

7) 發票啟用(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 電子發票: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註冊、申請字軌/配號、上傳機制設定。
  • 紙本發票:向國稅局請領「統一發票購票證」後購買發票。
    — 應檢附:經濟部商發署核准函正本;公司登記表正本;章程正本;稅籍登記核准函正本;負責人雙證件正本;公司登記大小章;發票章等。

8) 將「籌備戶」轉為正式公司戶(銀行)

— 應檢附: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核准函正本;公司登記表正本;章程正本;稅籍登記核准函正本;負責人雙證件正本;銀行用大小章等。

9) 後續作業(依實際需要)

9.1 開通工商憑證(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
— 供稅務/勞保/電子發票等線上申辦。
— 需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七日內申請。

9.2 進出口廠商登記(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 有進出口業務才需申請。

9.3 成立投保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一併辦理勞工保險、就業保險,以及全民健康保險的投保單位成立。

9.4 外國人工作許可(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 負責人/員工若須在台實際任職與執行業務,應先申請工作許可。

9.5 外僑居留證(ARC)(內政部移民署)
— 應於核發工作許可後 15 日內申辦。

9.6 帳務處理與稅務申報(營業稅/營所稅/扣繳等)

外國法人來台投資設立公司|流程與應備文件

1) 投資前準備(可併行)

1.1 公司名稱與營業項目預查(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 應檢附:公司名稱1-3個;營業項目(負面表列)2-10項;外國法人投資人的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如 C.I. 等)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明影本。

1.2 申請外來人口「統一證號(UI No.)」 (內政部移民署各服務站)(若負責人為外國人)
 — 應檢附:護照正本及影本

1.3 外國法人授權在台代理人並完成驗證或公證
— 應檢附:

  • 法人授權書(POA):授權會計師/代理人辦理投審司投資申請、公司登記及稅籍登記等事宜。
  • 投資人資格證明:如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存續證明(Good Standing)及顯示股東/董事成員之官方文件。
  • 最終受益人(UBO)資料: 依洗錢防制法規,需揭露至最終具實質控制權之自然人身分。

— 資格證明文件原則上無須經過認、驗證程序。

— 授權書可於下列三種管道擇一辦理,即具備法定效力:

    1. 我國駐外館處(TECO)驗證。
    2. 投資人所在地之當地政府、法院或公證人(Notary Public)公認證。
    3. 若外國法人負責人身在台灣,可直接由台灣法院或民間公證人針對負責人簽名進行認證。(在這種情況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需先經TECO驗證,公證人才可認證)

1.4 臺北市營業場所地址預審(都發局/建管處)
 — 應檢附:建物權狀或最近 3 個月內之建物登記謄本(二類謄本

2) 投資許可與資金審定(投審司 + 銀行)

2.1 僑外投資許可申請(經濟部投資審議司)
— 應檢附:投資計畫書(含:公司基本資料、資金來源、未來營運計劃、資金運用計畫、員工聘僱規劃、預期投資效益、預計年營收等);控股架構圖需穿透至最終受益人 (UBO) 之身份證明文件影本(如護照);外資資格聲明書等。(必要時附中文譯本)。
— 實質受益人(UBO)及股權結構穿透(以釐清是否涉陸資)。

2.2 負責人開立「公司籌備處」帳戶(銀行)
— 建議戶名加註英文公司名稱。
— 應檢附:公司名稱預查核定書;經濟部投審司核准函正本;負責人三證件(護照、統一證號基資表、最新入境證明);銀行用大小章等。

2.3 外國法人匯入資金並辦理結匯(銀行)
— 外國法人按出資額將股款滙入公司籌備處。
— 匯款性質標註 「310 僑外股本投資」,保存匯入匯款通知書與買匯水單等憑證。
— 應檢附:經濟部投審司核准函正本;公司籌備處存摺正本;銀行用大小章等。

2.4 申請餘額證明(銀行)
— 全部資本額存入的隔天至銀行申請餘額證明。

2.5 資金審定申請(經濟部投資審議司)
— 應檢附:匯入匯款通知書;買匯水單影本;餘額證明正本;籌備處存摺影本等。

3) 公司設立登記前準備(可併行)

3.1 簽訂租約(房東)
— 租約應提及供營業使用。
— 取得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建物權狀影本。

3.2 章程確認

3.3 公司登記文件由股東/最終受益人(UBO)親簽(股東同意書/董事願任同意書等)

3.4 洗錢防制/KYC文件由股東/最終受益人(UBO)親簽(資金來源聲明、個資同意等)

4)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

5) 公司設立登記 → 取得統一編號

6) 營業人設立(稅籍)登記(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7) 發票啟用(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 電子發票: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註冊、申請字軌/配號、上傳機制設定。
  • 紙本發票:向國稅局請領「統一發票購票證」後購買發票。
    — 應檢附:經濟部商發署核准函正本;公司登記表正本;章程正本;稅籍登記核准函正本;負責人雙證件正本;公司登記大小章;發票章等。

8) 將「籌備戶」轉為正式公司戶(銀行)

— 應檢附: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核准函正本;公司登記表正本;章程正本;稅籍登記核准函正本;負責人雙證件正本;銀行用大小章等。

9) 後續作業(依實際需要)

9.1 開通工商憑證(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
— 供稅務/勞保/電子發票等線上申辦。

9.2 進出口廠商登記(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如有進出口業務〕

9.3 成立投保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9.4 外國人工作許可(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9.5 外僑居留證(ARC)(內政部移民署)

9.6 帳務處理與稅務申報(營業稅/營所稅/扣繳等)

外國法人來台營運成立分公司|流程與應備文件

1) 第一階段:外國遠端營運前準備與資格審查

  1. 公司名稱與營業項目預查(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 應優先使用外國總公司之中文翻譯公司名稱,固定格式前附[總公司國別外國商],後附「台灣分公司」字樣(例:外國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應檢附:公司名稱 1-3 個;營業項目(負面表列)2-10 項。
  1. 外國總公司文件準備
  • 應準備文件
    • 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直接準備官方原件影本):法人資格證明書、上述洗錢防制必備之官方登記/申報文件與董事/股東名冊、相關人員之護照或身分證件影本。
    • 外資資格聲明書:相關人員皆須親簽,切結其非屬陸資身份並符合法規規範(若負責人與經理人為不同人,則兩人都必須各別親簽一份)。
    • 授權書(POA:須加蓋騎縫章(若不同人,授權書須明確寫出雙授權權限文字)。
  • 有權簽署人直接簽名蓋章後,「先不跑任何公證與驗證」直接送審。實務上有極高機率直接通過並核發第一階段補正函。(附帶一提:萬一後續主管機關抽查要求補正驗證,再委託當地民間公證人公證並送交駐外館處驗證即可。)
  1. 第一階段登記送件:申請「營運資金補正函」
  • 流程:將預查核定表、上述雙方的身分文件、授權書(POA)、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等送交「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審查。
  • 結果:順利取得經濟部「第一階段補正函」。

2) 第二階段:台灣身分落地與銀行開戶

  1. 取得簽證與統一證號
  • 流程:來台開戶人(通常為經理人)申請辦理入台簽證 ➔ 取得有效居留或停留簽證(或相關入出境許可)。入境臺灣後(或經線上系統),憑護照與相關簽證,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外來人口統一證號基資表」。
  • 若負責人與經理人為不同人,留在國外的大老闆(負責人 A)依然必須透過紙本委託台灣代辦,向移民署申請出 A 本人的「統一證號基資表」,送件時兩人的統一證號皆須備齊。
  1. 台北市營業場所地址預審與簽訂租約
  • 營業場所地址預審(都發局/建管處):台北市對土管條例執法極嚴。在「正式簽訂租約前」,務必先至「台北市商業處營業場所審查系統」送交地址預審,避免事後因不符規定無法登記而白白損失高額押金、租金與裝潢費用。
  • 應檢附:建物權狀或建物登記謄本(二類謄本)。
  • 簽訂租約:預審過關後正式與房東簽約(租約應提及供分公司營業使用)。
  • 取得文件: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及最新一期房屋稅單(或所有權狀)影本。
  1. 開立分公司銀行「籌備處」帳戶
  • 帳戶戶名:格式固定為「外國商 [總公司名]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籌處」。
  • 應檢附:經濟部商發署「補正函」正本、公司名稱預查核定表、開戶人證件正本(護照、統一證號基資表、相關簽證)、(若不同人,需加附負責人 A 之護照、統一證號基資表)、明確授權開戶之總公司授權書(POA)正本、總公司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股東/董事名冊及最終受益人股權架構圖、銀行用籌備處小章(若不同人,通常為經理人私章)。

3) 第三階段:資金到位與會計師簽證

  1. 總公司匯入「營運資金」與結匯(銀行)
  • 流程:由外國總公司帳戶,將營運資金匯入台灣的籌備處帳戶。
  • 注意:結匯時需向銀行索取並妥善保存「匯入匯款通知書」與「買匯水單」(結匯性質標註 「310 營運資金」),外匯抬頭人必須與分公司名稱完全一致。
  • 申請餘額證明:營運資金存入之次日,向銀行申請存款餘額證明書。
  1. 會計師營運資金查核簽證
  • 法規依據: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第 5 條,分公司設立必須經會計師簽證。

應檢附: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正本、籌備處存摺封面、蓋章頁及內頁影本(含資金匯入及結匯紀錄)、匯入匯款通知書及買匯水單影本、經濟部補正函影本、總公司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分公司設立登記表。

4) 第四階段:最終核准與日常營運啟動

  1. 第二階段補正送件 取得統一編號
  • 流程:將「匯入匯款通知書」、「買匯水單」、「會計師資本查核報告書」以及相關人員的統一證號基資表、護照、身分證影本與親簽聲明書/切結書送回經濟部辦理補正。
  • 結果:正式核發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設立核准函,並取得統一編號。
  1. 營業人設立(稅籍)登記(財政部各地國稅局)
  • 流程:向分公司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稅籍登記,以取得營業稅申報身分。
  1. 發票啟用
  • 電子發票: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註冊、申請電子發票字軌。
  • 紙本發票:向國稅局請領「統一發票購票證」後購買紙本發票。
  • 應檢附:經濟部商發署核准函正本、公司登記表正本、稅籍登記核准函正本、負責人雙證件正本、公司登記大小章、發票章等。
  1. 「籌備戶」轉為「正式公司戶」(銀行)
  • 流程:開戶人至原開戶銀行,將原籌備處帳戶正式更名並轉為正式的分公司銀行帳戶,此時資金始可自由動支。
  • 應檢附:經濟部核准函正本、分公司設立登記表正本、稅籍登記核准函影本、開戶人雙證件、公司正式大小章。
  1. 日常營運後續作業
  • 14.1 工商憑證:至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申請,供線上報稅、勞健保、電子發票等作業使用。
  • 14.2 進出口廠商登記:若有貿易業務,需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辦理登記。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第 4 條,分公司之英文名稱必須標明其國籍及分公司名稱(例如包含國籍名稱及 “Taiwan Branch” 字樣),否則會被退件。
  • 14.3 成立投保單位:向勞保局及健保署成立勞健保與勞退投保單位。
  • 14.4 工作許可與居留:向勞動部申請分公司經理人的外國人工作許可;取得後,經理人即可向移民署申請或變更在台長期居留證(ARC),合法在台居留、工作與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