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扣醫藥生育費 兩個注意

財政部提醒,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最常見兩種錯誤,第一是證明文件不足,例如自購藥品未提供就醫證明、醫師證明;第二是找名醫看診,結果非屬公立、健保特約醫院,導致不符規定。

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是常見的節稅方式,不過國稅局未必會照單全收。

首先要留意證明文件,財政部表示,納稅人申報醫藥及生育費記得準備收據正本;若因病情所需,必須自行購買醫院沒有的特種藥物,據財政部解釋函令,應準備就醫證明、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品數量證明、以藥品使用人為抬頭的統一發票或收據等證明文件,才能申報扣除額。

曾有一位納稅人在申報綜所稅時,列報近124萬元醫藥費,結果被剔除補稅35萬元。這項費用主要為自購藥品支出,包含肉毒桿菌成分,納稅人向國稅局解釋,藥品非美容用途,主因納稅人擔任醫師,長期穿戴鉛衣、護頸久站導致各種職業傷害,因而自購藥品改善症狀。

國稅局請納稅人提供診斷證明,也向醫院詢問是否有就診紀錄、病歷、購藥明細數量、醫療用途等證明文件,但納稅人及醫院皆未提供,難以認定納稅人因疾病需要注射大量肉毒桿菌,復查後仍認為應剔除補稅。

第二,必須給付公立醫院、全民健保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費用,才可列舉扣除醫藥費。

官員表示,許多人習慣遍尋名醫看診,但站在稽徵機關角度,重點不在醫師是否有名,而是醫療院所是否符合稅法規定,坊間許多名醫,未必為公立醫院或健保診所,儘管所費不貲,但申報所得稅時,恐無法列舉扣除。這是為避免浮濫列報或淪為避稅工具,此外也考量到稽徵人力有限,不太可能逐一查證,公立、健保醫院相對會計制度健全、具公信力。

國稅局也提醒,醫藥費中受有保險理賠部分,不論是實支實付型、日額型或團體保險理賠,納稅人都不能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若有申報錯誤,可向稽徵機關辦理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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