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受聘 不能列報執業所得

近來發生連鎖知名診所逃漏稅事件,負責人和受僱醫師以合約方式約定,讓受僱醫師以職業所得方式申報,藉此減少診所需要繳納的所得稅額,而受僱醫師申報時,也可以依照職業所得扣繳稅率。不過,依《所得稅法》規定,醫師受醫療院所聘僱,從事醫療業務,如果不是合夥關係,不負盈虧風險,且依照看診比率領取薪資時,醫師得到的費用就屬於所得中的「薪資所得」,不能報為執業所得,否則將遭補稅處罰。

這起案子是全國連鎖知名診所遭聯合調查,負責人先前因逃漏稅,遭法院依違反《稅捐稽徵法》重判刑責。事發後,各區國稅局和檢調單位陸續聯合調查診所員工的所得稅申報是否有誤,果真發現受僱於診所的某甲醫師綜合所得稅申報發現異狀,診所負責人找多位醫師作為人頭,與醫師訂立「申報比例」,由醫師來分擔執業盈餘,但經過國稅局認定後並不符合「共同出資條件」,認定醫師所得應列為「薪資」而非執業所得。

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兩人以上醫師共同出資,以聯合執業模式經營診所,共同負擔盈虧風險與執行業務的成本及必要費用,且診所申請設立登記的負責醫師與其他執業醫師不具僱傭關係時,該執業醫師依聯合執業合約分配取得的盈餘,屬執行業務所得。

不過,若執業醫師是受僱於醫療院所從事醫療業務,並無負擔成本與必要費用,也未承擔盈虧風險,所獲取的報酬,屬於薪資所得。因此醫師如果無聯合執業的事實,應正確申報所得類別為薪資所得,以免因短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還可能牽涉刑事責任。

另外,執業醫師每年5月申報所得時,若屬於個人執業,在申報時要檢附執行業務所得收支報告表,包含損益計算表、收入明細表、 財產目錄、薪資調查表等;如果是聯合執業的醫師,收支表則由代表人檢附,聯合執行業務者僅須檢附盈餘分配表,盈餘分配表須載明聯合執業者姓名、身分證號、分配比例、盈餘分配數、扣繳稅款分配數。

而國稅局查核重點及查核方式,可以分為四種,包含實地訪查、資金流程查核、醫療費用收據之勾稽有異常者或是遭到員工檢舉。遭稅局質疑的案例大多是職業醫師在年度所得低,但銀行存款卻大幅增加,或是二等親內的親屬戶頭存款突然增加,容易被稅務機關抽查。

一般來說,國稅局都會尊重執業醫師申報的方式,不會要求細察合夥醫師與診所之間的合約內容,但如果診所有漏報收入等情況,就容易引起國稅局的關注,往後也會特別留意該診所與職業醫師的申報情形,因此醫療院所應該建立良好帳務制度,在節稅規劃時要遵守稅法規範。(本文由台北國稅局長宋秀玲口述,經濟日報記者陳姿穎採訪整理)

分享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