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所稅節稅給高資產人士的「最強一招」

用天使投資把稅金變成股權(產創條例 23-2)

高資產族群在綜所稅上,真正「一招見效」的節稅方式,通常不是多找幾張發票、也不是把扣除額做到極致,而是直接把課稅基礎(綜合所得總額)扣下來。在台灣現行制度下,最具代表性、合法明確、且能制度化管理的一招,就是:

以個人名義現金投資符合資格的「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之新發行股份,連續持有滿 3 年後,可於持股屆滿當年度,將投資金額 50% 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年度上限最高 500 萬元;部分情況為 300 萬元)。

 

為什麼這一招對「有錢人」特別強?

原因很簡單:高資產人士的綜所稅往往落在較高邊際稅率級距;當你能把「綜合所得總額」直接扣除,邊際稅率越高,節稅效果越大。更重要的是,這不是把收入延後、也不是把所得硬轉成別種名目,而是立法者明文鼓勵「民間資金挹注新創」的租稅優惠,方向正、可被查核,也能被制度化管理。

產創條例 23-2:修法前後重點

財政部「新創稅務 E 指通」已將修法前後條件整理為 Q&A;核心差異如下:

114/05/07 修正公布後(新制)

  • 公司年限:設立登記未滿 5 年,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為「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 
  • 投資門檻:同一年度對同一公司「現金投資」達 50 萬元,且取得「新發行股份」 
  • 持有期間:連續持有達 3 年 
  • 減除幅度:投資金額 50% 得自持股滿 3 年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 年度上限:原則 500 萬元;但若投資標的非屬主管機關認定之「國家重點發展產業」,該部分當年度合計最多 300 萬元 
114/05/07 修正公布前(舊制)
  • 成立未滿 2 年/投資門檻 100 萬/持有 2 年/年度上限 300 萬(主要影響既有投資案之銜接判斷)
誰可以用?適用對象與適用期間
1)適用對象:必須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

也就是所得稅法第 7 條第 2 項所稱之居住者,非居住者一般不適用。 

2)適用期間:至 118 年 12 月 31 日止

新制明訂個人投資並符合條件者,適用期間為 114/01/01 至 118/12/31 

可以省多少稅?用「上限」反推最實用的投資額度

這個優惠是所得額減除(從「綜合所得總額」扣掉),節稅金額可先用下式粗估:

節稅金額 ≈ 可減除金額 × 你的邊際稅率

  • 要把 500 萬減除上限用滿:因可減除為投資額的 50%,通常需要投資 1,000 萬(且多半需符合「國家重點發展產業」的範圍,才可能吃到 500 萬上限)
  • 若屬非國家重點發展產業,上限 300 萬:通常投資 600 萬即可把 300 萬減除用滿

以最高 40% 邊際稅率粗估:

  • 減除 300 萬 → 最多約省 120 萬
  • 減除 500 萬 → 最多約省 200 萬

補充一個「小額示意」:假設綜合所得總額 600 萬,若投資 100 萬且符合條件,可減除 50 萬;因為是從所得額扣除,不是從稅額扣除,所以實際省下多少會依你的扣除額結構與邊際稅率而異,概念上可把它理解成「把一部分所得,換成長期股權部位」。

高資產族群一定要知道的但書:最低稅負(AMT)可能吃回一部分效果

財政部已公告:個人依 114/05/07 修正後之產創 23-2 規定,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的金額,仍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AMT 計算基礎)

而最低稅負常用的計算邏輯為:
基本稅額 =(基本所得額 − 750 萬)× 20%;再與一般所得稅額比較,若基本稅額更高才補繳差額。 

因此你可以這樣判讀:

  • 若你本來就不會落入最低稅負補繳(一般稅額已足夠高),23-2 的節稅通常「吃得到」。 
  • 若你常因海外所得、特定所得而觸發最低稅負,23-2 在一般稅額省下來的部分,可能被 AMT 差額補繳抵銷一些,建議事前做「一般稅額+AMT」雙軌試算。
實務操作的本質:不是你買了股份就能扣,關鍵在「公司端流程」要走完

產創 23-2 的設計很像「投資計畫制」:投資人要成功扣除,必須確保公司端依規定完成核定、投資計畫、完成證明與證明書申請等程序。 

典型路徑如下:

  1. 公司先取得「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核定(必要時並申請認定屬國家重點發展產業) 
  2. 投資後,公司須在法定期限內申請「投資計畫核准函」(逾期不受理,投資人將直接失去適用資格) 
  3. 公司依核准計畫執行,必要時再申請「投資計畫完成證明」 
  4. 投資人持股滿 3 年後,由公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發「投資額減除證明書」,並轉發給投資人 
  5. 投資人於持股屆滿當年度申報綜所稅時,檢附證明書,才能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 
實務操作流程:避免「節稅失敗」的四大檢查點

很多案件失敗不是因為投資不實,而是程序違失。建議把下面四件事當作「投資前就要打勾」的清單。

檢查點 1|資格確認:投資前先確認公司是否已核定(或具備申請可行性)

新制要求標的必須是「設立未滿 5 年且經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不是所有新創都能用。
此外,如果你希望適用 500 萬上限,還要確認公司是否能被認定為「國家重點發展產業」。

檢查點 2|資金軌跡:匯款、增資、名冊三件事要留痕

法規要求是「現金投資」且取得「新發行股份」,並以繳納股款日作為持有期間起算的核心依據。
實務上請務必保留:

  • 個人匯款/繳款憑證(從個人帳戶匯出最清楚)
  • 增資相關文件(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股東名冊、認股股數與金額)
  • 公司端投資計畫文件與核准函(後續申請證明書會用到)
檢查點 3|時效控管:最硬的期限是「公司設立或增資變更登記日次日起 6 個月內」

投資後不是慢慢整理資料就好。依規定:

  • 投資創立:公司應自設立登記日次日起算 6 個月內
  • 增資擴充:公司應自增資變更登記日次日起算 6 個月內
    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投資計畫核准函」;逾期不予受理,投資人也就無從適用所得額減除。

這也是為什麼我會說:23-2 的關鍵不在投資人,而在公司端的「法遵節奏」。

檢查點 4|證明取得:那張「投資額減除證明書」才是報稅入場券

投資人持股滿 3 年後,公司必須在「持股屆滿 3 年之次年 1 月底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發「投資額減除證明書」,並在核發後一定期間內轉發投資人;投資人申報綜所稅時要檢附該證明書,才能列報減除。 

風險提醒:這一招合法,但不能「只做表面」

法規對於「失效、註銷、更正、補稅與利息」的後果寫得非常清楚。常見踩雷如下:

1)程序違失:核准/完成證明被否准、撤銷或逾期

若公司端投資計畫未依規定完成、完成證明被否准、或核准函/完成證明遭撤銷、廢止,已核發的投資額減除證明書可能失效,並可能衍生註銷或更正義務。 

2)已列報減除導致短繳:要補稅並加計利息

若投資額減除證明書失效或更正,投資人先前已列報減除而產生短繳稅額者,可能被要求補繳並按規定加計利息。 

3)稅務調查風險:非常規交易會被看穿

主管機關與稅捐機關會關注資金是否真正用於公司本業與計畫支出;像「投進去又用顧問費、授權費、關係人交易把錢繞回來」這類不合營業常規的安排,可能被否認或被調整。新制辦法亦明列不得認列之支出與關係人支出規範。

4)投資失利與退場:不一定能用到 23-2,但仍可另案規劃

如果新創倒閉進入清算,可能無法達到持股 3 年要件,23-2 的所得額減除就用不到。至於是否能轉向以「有價證券交易損失」或其他損失性質進行 AMT/所得稅層面的規劃,必須依你實際投資工具、股權性質、交易/清算文件與申報年度逐案判斷(建議保留完整投資與清算文件以利主張)。

專業建議:把「年度上限」變成你的投資節奏(高資產最適合的做法)

如果你每年都有可觀應稅所得,23-2 最理想的做法通常不是一次押注,而是用制度上限設計節奏:

  1. 以年度可減除上限回推投資額度(例如 600 萬或 1,000 萬級距)
  2. 優先確認是否屬「國家重點發展產業」(牽動 300/500 萬上限)
  3. 事前把最低稅負一起試算,避免「一般稅省了,AMT 補回來」
  4. 把投資條件與公司端申請時程用清單管理 
    • 股款繳納日(持有期間起算基礎)
    •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日(6 個月申請投資計畫核准函的起算點)
    • 投資計畫核准函取得日、完成證明進度
    • 持股屆滿日
    • 次年 1 月底前取得投資額減除證明書 

       

延伸閱讀:同樣是「把稅金變成股權」,生醫與文創要走不同法源

本篇主軸聚焦於《產業創新條例》23-2(高風險新創投資所得額減除)。但如果你的投資標的屬於生技醫藥文化創意領域,可能會落在不同專法,門檻、持有年限與流程也不同;建議不要混用規定,最安全的作法是「先定位法源,再設計節奏」。

方案總覽:三種法源一次對照(快速定位)
法源 適用產業/
標的方向
同年度對同一公司最低投資額 持有期間 所得額減除比例 年度減除上限 程序重點

 

產創條例 23-2(本篇) 國內高風險新創(設立未滿 5 年且核定) 50 萬 3 年 50% 500 萬
(部分為 300 萬)
設立/增資變更登記次日起 6 個月內申請投資計畫核准函;持股滿 3 年次年 1 月底前申請減除證明書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未上市/未上櫃且具「生技醫藥公司審定函」等要件之生技醫藥公司 100 萬 3 年 50% 500 萬 持股滿 3 年後,可於當年度起 2 年內分年列減;公司同樣有「6 個月內申請投資計畫核准函」與「次年 1 月底前申請減除證明書」等程序
文化創意發展法 行政院核定之國家戰略重點文創範圍內,高風險新創公司/有限合夥/專案等(依核定) 50 萬 2 年 50% 300 萬 門檻較低、持有年限較短,但適用範圍與核定條件要先對準 

同一筆投資若已依其他法律享有投資金額自所得額減除優惠,通常不得重複就同一投資資金再用另一個減除優惠;實務上需先做法源定位與排除重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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