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來台投資指南:子公司、分公司、辦事處比較分析

Guide to Investing in Taiwan: Subsidiary vs. Branch vs. Representative Office

 

隨著全球供應鏈重組,台灣已成為外資設立營運據點的首選。對於外國投資人而言,選擇適當的商業主體結構(Business Entity)是進入市場的第一步。本指南由專業會計師觀點出發,深度解析三種主要組織型態。

1. 組織架構比較速覽 (At a Glance)

 

項目 (Items) 子公司 (Subsidiary) 分公司 (Branch Office) 辦事處 (Rep. Office)
公司名稱 XX公司 OO商 + XX公司 + 台灣分公司 OO商 + XX公司 + 台灣辦事處
法律地位 獨立法人 (Local Entity) 非獨立法人 (Extension of HQ) 非法人單位 (Liaison Office)
法律責任 以出資額為限 (Limited) 總公司負連帶責任 (Unlimited) 總公司負連帶責任 (Unlimited)
營業行為 可從事銷售與簽約 (Full) 可從事銷售與簽約 (Full) 報價、議價、投標、簽約、採購
(基本上不允許研發行為)(Limited)
資本額要求 須經投審司審核 須經投審司審核 無資本額限制
銀行貸款/政府補助 有限制 僅能由總公司撥款
購置不動產及車輛 可購置 可購置

(不動產依互惠原則需登記於總公司名下)

不可購置
清算/撤資 需經法院清算 (較複雜) 辦理廢止登記 (較快速) 報備終止 (最簡便)

 

2. 稅務負擔分析 (Taxation Landscape)
項目 (Tax Items) 子公司 (Subsidiary) 分公司 (Branch Office) 辦事處 (Rep. Office)
營業稅 (VAT) 5% 5% 不適用 (No Sales)
營所稅 20% 20% 不適用
扣繳申報(薪資、租金) 需辦理並申報 需辦理並申報 需辦理並申報
盈餘匯回扣繳稅 21%  滙回非屬盈餘分配 不適用
未分配盈餘稅 5% 免徵 不適用
CTP申報 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3. 專業分析與建議 (Professional Insights)

■ 子公司 (Subsidiary) – 稅務與經營彈性兼備

  • 具獨立法人資格,可自主管理財務與稅務,享有完整的稅負規劃空間(營業稅、營所稅、未分配盈餘稅、CTP申報等)。
  • 適合長期經營、建立品牌與籌資,並享有政府補助及貸款資格。適合預期短期內不一定能產生利潤之投資人。

■ 分公司 (Branch Office) –靈活進入市場,滙回稅負較低

  • 無獨立法人地位,分公司繳納完 20% 營所稅後,剩餘利潤匯回總公司時,無需再繳納 21% 的扣繳稅。不適用未分配盈餘稅。
  • 適合希望總公司全權掌控,避免重複稅負、設立簡便的企業,特別適合以稅負為考量的投資人。

■ 辦事處 (Representative Office) –低成本探索市場,但無營業功能

  • 主要用於代表總公司進行報價、議價、採購及市場調查,無稅務申報責任及繳納稅金,但也無法承接合約、申請補助或購置資產。
  • 絕對不能從事營業收入行為。若被國稅局判定有實質營業,將被要求補繳營所稅。
  • 適合初期進入市場、試水溫,或作為技術支援、售後服務中心。
4. 給外國投資人的重要提醒 (Important Notes)
  1. 實質管理處所 (PEM):
    台灣已實施「受控外國公司 (CFC)」制度。若您的公司設立於避稅天堂但實質管理在台灣,仍可能面臨稅務合規問題,建議由專業會計師評估。
  2. 勞動法規合規:
    無論何種型態,只要在台灣聘僱員工,雇主皆須負擔勞保、健保、勞退(約薪資 15%-20% 的額外成本),並每年辦理扣繳申報。

投審司審查:
外資(特別是具有港澳資背景)的資金來源審查程序較嚴謹,建議在資金匯入前先行備齊身分證明文件與受益人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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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法人來台營運成立分公司|流程與應備文件

1) 第一階段:外國遠端營運前準備與資格審查

  1. 公司名稱與營業項目預查(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 應優先使用外國總公司之中文翻譯公司名稱,固定格式前附[總公司國別外國商],後附「台灣分公司」字樣(例:外國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應檢附:公司名稱 1-3 個;營業項目(負面表列)2-10 項。
  1. 外國總公司文件準備
  • 應準備文件
    • 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直接準備官方原件影本):法人資格證明書、上述洗錢防制必備之官方登記/申報文件與董事/股東名冊、相關人員之護照或身分證件影本。
    • 外資資格聲明書:相關人員皆須親簽,切結其非屬陸資身份並符合法規規範(若負責人與經理人為不同人,則兩人都必須各別親簽一份)。
    • 授權書(POA:須加蓋騎縫章(若不同人,授權書須明確寫出雙授權權限文字)。
  • 有權簽署人直接簽名蓋章後,「先不跑任何公證與驗證」直接送審。實務上有極高機率直接通過並核發第一階段補正函。(附帶一提:萬一後續主管機關抽查要求補正驗證,再委託當地民間公證人公證並送交駐外館處驗證即可。)
  1. 第一階段登記送件:申請「營運資金補正函」
  • 流程:將預查核定表、上述雙方的身分文件、授權書(POA)、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等送交「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審查。
  • 結果:順利取得經濟部「第一階段補正函」。

2) 第二階段:台灣身分落地與銀行開戶

  1. 取得簽證與統一證號
  • 流程:來台開戶人(通常為經理人)申請辦理入台簽證 ➔ 取得有效居留或停留簽證(或相關入出境許可)。入境臺灣後(或經線上系統),憑護照與相關簽證,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外來人口統一證號基資表」。
  • 若負責人與經理人為不同人,留在國外的大老闆(負責人 A)依然必須透過紙本委託台灣代辦,向移民署申請出 A 本人的「統一證號基資表」,送件時兩人的統一證號皆須備齊。
  1. 台北市營業場所地址預審與簽訂租約
  • 營業場所地址預審(都發局/建管處):台北市對土管條例執法極嚴。在「正式簽訂租約前」,務必先至「台北市商業處營業場所審查系統」送交地址預審,避免事後因不符規定無法登記而白白損失高額押金、租金與裝潢費用。
  • 應檢附:建物權狀或建物登記謄本(二類謄本)。
  • 簽訂租約:預審過關後正式與房東簽約(租約應提及供分公司營業使用)。
  • 取得文件: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及最新一期房屋稅單(或所有權狀)影本。
  1. 開立分公司銀行「籌備處」帳戶
  • 帳戶戶名:格式固定為「外國商 [總公司名]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籌處」。
  • 應檢附:經濟部商發署「補正函」正本、公司名稱預查核定表、開戶人證件正本(護照、統一證號基資表、相關簽證)、(若不同人,需加附負責人 A 之護照、統一證號基資表)、明確授權開戶之總公司授權書(POA)正本、總公司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股東/董事名冊及最終受益人股權架構圖、銀行用籌備處小章(若不同人,通常為經理人私章)。

3) 第三階段:資金到位與會計師簽證

  1. 總公司匯入「營運資金」與結匯(銀行)
  • 流程:由外國總公司帳戶,將營運資金匯入台灣的籌備處帳戶。
  • 注意:結匯時需向銀行索取並妥善保存「匯入匯款通知書」與「買匯水單」(結匯性質標註 「310 營運資金」),外匯抬頭人必須與分公司名稱完全一致。
  • 申請餘額證明:營運資金存入之次日,向銀行申請存款餘額證明書。
  1. 會計師營運資金查核簽證
  • 法規依據: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第 5 條,分公司設立必須經會計師簽證。

應檢附: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正本、籌備處存摺封面、蓋章頁及內頁影本(含資金匯入及結匯紀錄)、匯入匯款通知書及買匯水單影本、經濟部補正函影本、總公司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分公司設立登記表。

4) 第四階段:最終核准與日常營運啟動

  1. 第二階段補正送件 取得統一編號
  • 流程:將「匯入匯款通知書」、「買匯水單」、「會計師資本查核報告書」以及相關人員的統一證號基資表、護照、身分證影本與親簽聲明書/切結書送回經濟部辦理補正。
  • 結果:正式核發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設立核准函,並取得統一編號。
  1. 營業人設立(稅籍)登記(財政部各地國稅局)
  • 流程:向分公司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稅籍登記,以取得營業稅申報身分。
  1. 發票啟用
  • 電子發票: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註冊、申請電子發票字軌。
  • 紙本發票:向國稅局請領「統一發票購票證」後購買紙本發票。
  • 應檢附:經濟部商發署核准函正本、公司登記表正本、稅籍登記核准函正本、負責人雙證件正本、公司登記大小章、發票章等。
  1. 「籌備戶」轉為「正式公司戶」(銀行)
  • 流程:開戶人至原開戶銀行,將原籌備處帳戶正式更名並轉為正式的分公司銀行帳戶,此時資金始可自由動支。
  • 應檢附:經濟部核准函正本、分公司設立登記表正本、稅籍登記核准函影本、開戶人雙證件、公司正式大小章。
  1. 日常營運後續作業
  • 14.1 工商憑證:至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申請,供線上報稅、勞健保、電子發票等作業使用。
  • 14.2 進出口廠商登記:若有貿易業務,需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辦理登記。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第 4 條,分公司之英文名稱必須標明其國籍及分公司名稱(例如包含國籍名稱及 “Taiwan Branch” 字樣),否則會被退件。
  • 14.3 成立投保單位:向勞保局及健保署成立勞健保與勞退投保單位。
  • 14.4 工作許可與居留:向勞動部申請分公司經理人的外國人工作許可;取得後,經理人即可向移民署申請或變更在台長期居留證(ARC),合法在台居留、工作與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