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營業人、特殊營業人「何時要開始開立統一發票」——專業解析與實務判斷

對於小規模營業人而言,「何時該開發票」不僅是法規遵循問題,更是經營成本的轉折點。以下依據最新稅法與函釋,為您整理判斷標準、優化流程,並揭露潛在的稅務風險。

 

一、 核心概念:三大類營業人屬性對照

 

為了快速釐清您的稅務身分,請參考下表:

屬性分類 定義與標準 稅率 發票開立義務
1. 小規模營業人 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月銷售額未達 20 萬元 1%
(查定課徵)
免用統一發票
(開立收據)
2. 特殊性質營業人 性質特殊 (如豆漿、冰果、自助餐、排骨飯等大眾餐飲),稽徵機關不受 20 萬限制,維持查定課徵。 1%
(查定課徵)
原則免用
但若具備「五大能力」則強執使用
3. 使用發票營業人 月銷售額 20 萬元以上,或經核定具備使用發票能力者。 5%

 

必須開立統一發票

 

二、 實務判斷:兩大「觸發機制」


什麼時候該從「免用」轉為「使用」發票?請檢視這兩把尺:


A. 金額觸發:一般行業的硬指標
  • 標準: 最近半年平均每月銷售額達到 新臺幣 20 萬元
  • 行動: 這是剛性門檻。一旦穩定達標,應主動申請變更。
  • 會計師提醒: 國稅局看的是「平均」與「趨勢」。切勿因為單月淡季低於 20萬就自認沒事;若長期趨勢向上,應及早規劃。

B. 能力觸發:特殊餐飲業的「五大天條」

針對大眾化餐飲業(如便當、甜點、手搖飲等),即使銷售額未達 20 萬,只要具備以下任一能力(代表您已有現代化管理能力),國稅局即可核定您使用統一發票:

       
    財政部核定關鍵五指標(負面表列):

  1. 連鎖或加盟經營: 無論是總部或加盟店。
  2. 電子系統管理: 使用電子點餐、座位管理、取餐單/號碼
                              機。
  3. 網路銷售: 透過官網、外送平台 (UberEats)、直播銷
                      售。
  4. 電子收銀/帳務: 以收銀機開立收據、或用電腦系統管控
                              帳務。
  5. 其他跡象: 依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足認有使用發票
                      能力。

結論: 如果您是賣吃的,且導入了 POS 機或加入了外送平台,就算月營收只有 15 萬,也有極高機率被要求開發票。

 

 

三、 風險揭露:未主動變更的「處罰與代價」


這是您最需要關注的部分。如果您符合上述條件卻心存僥倖,被國稅局查獲的代價將遠高於「乖乖繳稅」。

 

1. 補稅:追溯期長,稅率暴增

若被查獲實際銷售額已達標,國稅局將進行「實質課稅」:

  • 稅率差異: 原本查定課徵是 1%,被抓到後,隱匿的銷售額將改按 5% 計算補徵。
  • 進項無法扣抵: 正常開立發票(5%)時,您的進貨發票(進項稅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但在「被查獲補稅」的計算中,往往因缺乏合規憑證,導致無法扣抵,變成需全額補繳 5% 銷售稅。
2. 罰鍰:行為罰與漏稅罰擇一從重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及《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

  • 漏稅罰: 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 5 倍以下罰鍰。
  • 行為罰: 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未開發票),處銷售額 5% 的罰鍰。
  • 實務後果: 即使是第一次被抓,通常也會面臨 0.5 倍 ~ 1 倍 的漏稅罰鍰。連補帶罰,總金額非常可觀。
3. 核課期間的追殺

稅捐的核課期間通常為 5 年(若涉及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則為 7 年)。這意味著國稅局可以一次追補過去 5 年少繳的稅款與罰金。

4. 喪失「擴大書審」資格(營所稅影響)

小規模營業人通常在年底申報營所稅時適用簡單的「純益率」計算。一旦被查獲逃漏稅,可能被列為「異常案件」,導致您的年度營所稅面臨「查帳」(需提示詳細帳簿憑證),若帳務不全,將被依「同業利潤標準」(通常淨利率較高)核定所得稅。

 

 

四、 決策樹:一分鐘自我檢測


請依序回答以下問題,決定您的下一步:

  1. 我是不是「大眾化餐飲」業者?
    • → 進入第 2 題。
    • → 跳至第 3 題。
  2. 我有沒有以下特徵?(連鎖加盟、使用 POS 機/點餐機、做外送平台/網購)
    • 有任一項【紅燈】高機率需改用發票,請立即諮詢會計師
                            協助申請。
    • 完全沒有 → 仍屬查定課徵(1%),但需監控營業額。
  3. 我最近半年的平均月銷售額是否接近或超過 20 萬?
    • 是 (已達標)【紅燈】 請主動申請改用發票。
    • 否 (約 18-19 萬)【黃燈】 屬危險邊緣,建議預先準備發票
                                      系統,或控管營收。
    • 否 (遠低於 20 萬)【綠燈】 維持現狀,免用發票。

 

五、 轉型建議與行動清單


若您確定需要轉換,請別把它當成壞事。使用統一發票雖然稅率變 5%,但也帶來了「進項可扣抵」、「公司正規化」、「易於融資」等優點。

下一步您可以怎麼做?

  1. 準備轉換: 聯絡您的會計師,辦理「變更課稅方式」申請。
  2. 評估成本: 開始蒐集所有進貨、租金、水電的「載有統編的發票」
                      ,這些未來都能幫您抵稅。
  3. 系統建置: 決定要用傳統手開、收銀機,還是導入電子發票(推薦
                      電子發票,未來趨勢且管理方便)。
  4. 價格策略: 您的售價可能需要調整(含稅價),請提早規劃並公告
                      消費者,避免漲價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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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法人來台營運成立分公司|流程與應備文件

1) 第一階段:外國遠端營運前準備與資格審查

  1. 公司名稱與營業項目預查(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 應優先使用外國總公司之中文翻譯公司名稱,固定格式前附[總公司國別外國商],後附「台灣分公司」字樣(例:外國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應檢附:公司名稱 1-3 個;營業項目(負面表列)2-10 項。
  1. 外國總公司文件準備
  • 應準備文件
    • 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直接準備官方原件影本):法人資格證明書、上述洗錢防制必備之官方登記/申報文件與董事/股東名冊、相關人員之護照或身分證件影本。
    • 外資資格聲明書:相關人員皆須親簽,切結其非屬陸資身份並符合法規規範(若負責人與經理人為不同人,則兩人都必須各別親簽一份)。
    • 授權書(POA:須加蓋騎縫章(若不同人,授權書須明確寫出雙授權權限文字)。
  • 有權簽署人直接簽名蓋章後,「先不跑任何公證與驗證」直接送審。實務上有極高機率直接通過並核發第一階段補正函。(附帶一提:萬一後續主管機關抽查要求補正驗證,再委託當地民間公證人公證並送交駐外館處驗證即可。)
  1. 第一階段登記送件:申請「營運資金補正函」
  • 流程:將預查核定表、上述雙方的身分文件、授權書(POA)、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等送交「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審查。
  • 結果:順利取得經濟部「第一階段補正函」。

2) 第二階段:台灣身分落地與銀行開戶

  1. 取得簽證與統一證號
  • 流程:來台開戶人(通常為經理人)申請辦理入台簽證 ➔ 取得有效居留或停留簽證(或相關入出境許可)。入境臺灣後(或經線上系統),憑護照與相關簽證,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外來人口統一證號基資表」。
  • 若負責人與經理人為不同人,留在國外的大老闆(負責人 A)依然必須透過紙本委託台灣代辦,向移民署申請出 A 本人的「統一證號基資表」,送件時兩人的統一證號皆須備齊。
  1. 台北市營業場所地址預審與簽訂租約
  • 營業場所地址預審(都發局/建管處):台北市對土管條例執法極嚴。在「正式簽訂租約前」,務必先至「台北市商業處營業場所審查系統」送交地址預審,避免事後因不符規定無法登記而白白損失高額押金、租金與裝潢費用。
  • 應檢附:建物權狀或建物登記謄本(二類謄本)。
  • 簽訂租約:預審過關後正式與房東簽約(租約應提及供分公司營業使用)。
  • 取得文件: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及最新一期房屋稅單(或所有權狀)影本。
  1. 開立分公司銀行「籌備處」帳戶
  • 帳戶戶名:格式固定為「外國商 [總公司名]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籌處」。
  • 應檢附:經濟部商發署「補正函」正本、公司名稱預查核定表、開戶人證件正本(護照、統一證號基資表、相關簽證)、(若不同人,需加附負責人 A 之護照、統一證號基資表)、明確授權開戶之總公司授權書(POA)正本、總公司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股東/董事名冊及最終受益人股權架構圖、銀行用籌備處小章(若不同人,通常為經理人私章)。

3) 第三階段:資金到位與會計師簽證

  1. 總公司匯入「營運資金」與結匯(銀行)
  • 流程:由外國總公司帳戶,將營運資金匯入台灣的籌備處帳戶。
  • 注意:結匯時需向銀行索取並妥善保存「匯入匯款通知書」與「買匯水單」(結匯性質標註 「310 營運資金」),外匯抬頭人必須與分公司名稱完全一致。
  • 申請餘額證明:營運資金存入之次日,向銀行申請存款餘額證明書。
  1. 會計師營運資金查核簽證
  • 法規依據: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第 5 條,分公司設立必須經會計師簽證。

應檢附: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正本、籌備處存摺封面、蓋章頁及內頁影本(含資金匯入及結匯紀錄)、匯入匯款通知書及買匯水單影本、經濟部補正函影本、總公司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分公司設立登記表。

4) 第四階段:最終核准與日常營運啟動

  1. 第二階段補正送件 取得統一編號
  • 流程:將「匯入匯款通知書」、「買匯水單」、「會計師資本查核報告書」以及相關人員的統一證號基資表、護照、身分證影本與親簽聲明書/切結書送回經濟部辦理補正。
  • 結果:正式核發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設立核准函,並取得統一編號。
  1. 營業人設立(稅籍)登記(財政部各地國稅局)
  • 流程:向分公司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稅籍登記,以取得營業稅申報身分。
  1. 發票啟用
  • 電子發票: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註冊、申請電子發票字軌。
  • 紙本發票:向國稅局請領「統一發票購票證」後購買紙本發票。
  • 應檢附:經濟部商發署核准函正本、公司登記表正本、稅籍登記核准函正本、負責人雙證件正本、公司登記大小章、發票章等。
  1. 「籌備戶」轉為「正式公司戶」(銀行)
  • 流程:開戶人至原開戶銀行,將原籌備處帳戶正式更名並轉為正式的分公司銀行帳戶,此時資金始可自由動支。
  • 應檢附:經濟部核准函正本、分公司設立登記表正本、稅籍登記核准函影本、開戶人雙證件、公司正式大小章。
  1. 日常營運後續作業
  • 14.1 工商憑證:至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申請,供線上報稅、勞健保、電子發票等作業使用。
  • 14.2 進出口廠商登記:若有貿易業務,需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辦理登記。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第 4 條,分公司之英文名稱必須標明其國籍及分公司名稱(例如包含國籍名稱及 “Taiwan Branch” 字樣),否則會被退件。
  • 14.3 成立投保單位:向勞保局及健保署成立勞健保與勞退投保單位。
  • 14.4 工作許可與居留:向勞動部申請分公司經理人的外國人工作許可;取得後,經理人即可向移民署申請或變更在台長期居留證(ARC),合法在台居留、工作與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