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寫遺囑怎麼分?有遺囑就能想給誰就給誰?一篇看懂法定繼承、應繼分與特留分

許多家庭真正的風險,不是「沒有資產」,而是「沒有規劃」。在台灣,遺產分配不只是家務事,更是法律與稅務的交集。本文由專業會計師角度出發,帶您快速掌握遺產分配的遊戲規則。

一、 沒寫遺囑:由法律決定「誰能拿」與「拿多少」

當沒有有效遺囑時,法律會啟動「法定繼承」機制。

1. 誰是繼承人?

配偶是當然繼承人(一定有份),其餘親屬依下列順序遞補:

  1. 第一順位: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若子女先於父母過世,則由孫子女「代位繼承」。
  2. 第二順位: 父母。
  3. 第三順位: 兄弟姊妹。
  4. 第四順位: 祖父母。

會計師提醒: 只要前一順位有人,後一順位就完全拿不到。

 

2. 應繼分表
繼承人組合 配偶的應繼分 其他人的應繼分
配偶 + 子女 與子女均分 全體子女均分剩餘部分
配偶 + 父母 1/2 父母合計分剩餘的 1/2
配偶 + 兄弟姊妹 1/2 兄弟姊妹合計分剩餘的 1/2
配偶 + 祖父母 2/3 祖父母合計分剩餘的 1/3
只有配偶 全部

 

二、 有寫遺囑:雖然能「重新分配」,但有「底線」

法律尊重個人意願,但為了保障家屬的基本生活,設有「特留分」制度。

1. 什麼是特留分?

這是法律強制留給繼承人的「最低門檻」。就算遺囑寫著「財產全部留給長子」,其他具備繼承權的家屬仍可主張領回特留分的金額。

2. 特留分比例一覽表
繼承人身分 特留分計算方式
配偶、子女、父母 應繼分的 1/2
兄弟姊妹、祖父母 應繼分的 1/3


試算案例:遺產 1,200 萬,繼承人為配偶與兩名子女(應繼分各 400 萬)。

若遺囑寫「全部給配偶」,子女每人的特留分為 400萬 * 1/2 = 200萬。

結論: 子女依法仍可主張拿回各 200 萬。

三、 會計師觀點:遺產規劃中被忽略的 3 個關鍵

1. 配偶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在算遺產分配前,生存配偶可先主張分配夫妻婚後財產的差額。這筆錢不列入遺產總額,既能減少遺產稅,又能增加配偶實質取得的資產,且不受其他繼承人特留分的挑戰。

2. 「分得公平」不代表「好執行」

最常遇到的糾紛是:一間房子由配偶與三名子女「共有」。

風險: 未來要變賣、出租、貸款,都需要全體同意。

會計師建議,應透過遺囑進行「資產類別指定」(例如:房子給配偶,現金給子女),而非單純比例分配。

3. 贈與後的「擬制遺產」

很多人想在生前把財產移轉以避開特留分。但要注意,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給配偶及各順位繼承人的財產,在稅法上仍需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四、 會計師的傳承建議

一個成功的傳承規劃,必須兼顧「法律效力」、「稅務優化」與「家庭和諧」。

  1. 資產盤點: 釐清名下哪些是土地、股權、現金或海外資產,其課稅價值與市價大不同。
  2. 預留稅源: 避免繼承人面臨「空有房產卻沒現金繳遺產稅」的困境,保險通常是很好的工具。

專業規劃: 遺囑若要百分之百有效,建議採取「公證遺囑」,並諮詢會計師關於遺產稅的預估,避免傳承變成爭產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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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法人來台營運成立分公司|流程與應備文件

1) 第一階段:外國遠端營運前準備與資格審查

  1. 公司名稱與營業項目預查(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 應優先使用外國總公司之中文翻譯公司名稱,固定格式前附[總公司國別外國商],後附「台灣分公司」字樣(例:外國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應檢附:公司名稱 1-3 個;營業項目(負面表列)2-10 項。
  1. 外國總公司文件準備
  • 應準備文件
    • 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直接準備官方原件影本):法人資格證明書、上述洗錢防制必備之官方登記/申報文件與董事/股東名冊、相關人員之護照或身分證件影本。
    • 外資資格聲明書:相關人員皆須親簽,切結其非屬陸資身份並符合法規規範(若負責人與經理人為不同人,則兩人都必須各別親簽一份)。
    • 授權書(POA:須加蓋騎縫章(若不同人,授權書須明確寫出雙授權權限文字)。
  • 有權簽署人直接簽名蓋章後,「先不跑任何公證與驗證」直接送審。實務上有極高機率直接通過並核發第一階段補正函。(附帶一提:萬一後續主管機關抽查要求補正驗證,再委託當地民間公證人公證並送交駐外館處驗證即可。)
  1. 第一階段登記送件:申請「營運資金補正函」
  • 流程:將預查核定表、上述雙方的身分文件、授權書(POA)、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等送交「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審查。
  • 結果:順利取得經濟部「第一階段補正函」。

2) 第二階段:台灣身分落地與銀行開戶

  1. 取得簽證與統一證號
  • 流程:來台開戶人(通常為經理人)申請辦理入台簽證 ➔ 取得有效居留或停留簽證(或相關入出境許可)。入境臺灣後(或經線上系統),憑護照與相關簽證,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外來人口統一證號基資表」。
  • 若負責人與經理人為不同人,留在國外的大老闆(負責人 A)依然必須透過紙本委託台灣代辦,向移民署申請出 A 本人的「統一證號基資表」,送件時兩人的統一證號皆須備齊。
  1. 台北市營業場所地址預審與簽訂租約
  • 營業場所地址預審(都發局/建管處):台北市對土管條例執法極嚴。在「正式簽訂租約前」,務必先至「台北市商業處營業場所審查系統」送交地址預審,避免事後因不符規定無法登記而白白損失高額押金、租金與裝潢費用。
  • 應檢附:建物權狀或建物登記謄本(二類謄本)。
  • 簽訂租約:預審過關後正式與房東簽約(租約應提及供分公司營業使用)。
  • 取得文件: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及最新一期房屋稅單(或所有權狀)影本。
  1. 開立分公司銀行「籌備處」帳戶
  • 帳戶戶名:格式固定為「外國商 [總公司名]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籌處」。
  • 應檢附:經濟部商發署「補正函」正本、公司名稱預查核定表、開戶人證件正本(護照、統一證號基資表、相關簽證)、(若不同人,需加附負責人 A 之護照、統一證號基資表)、明確授權開戶之總公司授權書(POA)正本、總公司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股東/董事名冊及最終受益人股權架構圖、銀行用籌備處小章(若不同人,通常為經理人私章)。

3) 第三階段:資金到位與會計師簽證

  1. 總公司匯入「營運資金」與結匯(銀行)
  • 流程:由外國總公司帳戶,將營運資金匯入台灣的籌備處帳戶。
  • 注意:結匯時需向銀行索取並妥善保存「匯入匯款通知書」與「買匯水單」(結匯性質標註 「310 營運資金」),外匯抬頭人必須與分公司名稱完全一致。
  • 申請餘額證明:營運資金存入之次日,向銀行申請存款餘額證明書。
  1. 會計師營運資金查核簽證
  • 法規依據: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第 5 條,分公司設立必須經會計師簽證。

應檢附: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正本、籌備處存摺封面、蓋章頁及內頁影本(含資金匯入及結匯紀錄)、匯入匯款通知書及買匯水單影本、經濟部補正函影本、總公司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分公司設立登記表。

4) 第四階段:最終核准與日常營運啟動

  1. 第二階段補正送件 取得統一編號
  • 流程:將「匯入匯款通知書」、「買匯水單」、「會計師資本查核報告書」以及相關人員的統一證號基資表、護照、身分證影本與親簽聲明書/切結書送回經濟部辦理補正。
  • 結果:正式核發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設立核准函,並取得統一編號。
  1. 營業人設立(稅籍)登記(財政部各地國稅局)
  • 流程:向分公司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稅籍登記,以取得營業稅申報身分。
  1. 發票啟用
  • 電子發票: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註冊、申請電子發票字軌。
  • 紙本發票:向國稅局請領「統一發票購票證」後購買紙本發票。
  • 應檢附:經濟部商發署核准函正本、公司登記表正本、稅籍登記核准函正本、負責人雙證件正本、公司登記大小章、發票章等。
  1. 「籌備戶」轉為「正式公司戶」(銀行)
  • 流程:開戶人至原開戶銀行,將原籌備處帳戶正式更名並轉為正式的分公司銀行帳戶,此時資金始可自由動支。
  • 應檢附:經濟部核准函正本、分公司設立登記表正本、稅籍登記核准函影本、開戶人雙證件、公司正式大小章。
  1. 日常營運後續作業
  • 14.1 工商憑證:至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申請,供線上報稅、勞健保、電子發票等作業使用。
  • 14.2 進出口廠商登記:若有貿易業務,需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辦理登記。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第 4 條,分公司之英文名稱必須標明其國籍及分公司名稱(例如包含國籍名稱及 “Taiwan Branch” 字樣),否則會被退件。
  • 14.3 成立投保單位:向勞保局及健保署成立勞健保與勞退投保單位。
  • 14.4 工作許可與居留:向勞動部申請分公司經理人的外國人工作許可;取得後,經理人即可向移民署申請或變更在台長期居留證(ARC),合法在台居留、工作與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