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給老闆看得懂的一段話摘要
公司若有外銷業務,交際費除了「一般限額」外,還可以多享有一個「外銷特別交際費」的額度(外銷結匯收入 × 2%)。 但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這個優惠有兩個死板的條件,缺一不可:
- 有外銷事實(貨出去了)。
- 有外匯收入(收到外幣了)。
很多公司把貨賣給國內的「加工出口區」或「科學園區」,雖然有報關出口,但如果合約是收新台幣,就不能列報這筆特別交際費。一旦被查到,就是全數剔除並補稅。
二、重點整理:一般交際費 vs. 外銷特別交際費
(一) 兩者有什麼不同?
公司申報營所稅時,交際費是有「天花板(限額)」的,超過不能抵稅。這個天花板由兩部分組成:
- 一般交際應酬費(基本盤)
- 適用對象: 所有公司。
- 計算基礎: 依據全年度的「進貨金額」與「銷貨金額」,按級距比例計
算限額。
- 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加碼盤)
- 適用對象: 專門給「賺取外匯」的外銷公司獎勵。
- 計算基礎: 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 2%。
- 關鍵條件: 必須同時有「外銷事實」+「取得外匯」。
(二) 常見地雷:出口加工區收台幣
這也是本次國稅局查核的重點。
- 誤解: 「我賣給加工出口區的公司,視同出口,也有報單,當然算外銷
啊!」 - 正解: 雖然有出口形式,但如果雙方約定「用新台幣報價、收新台幣」
,就沒有幫國家賺進外匯,因此不符合特別交際費的立法意旨。
(三) 實務案例:一毛外幣都沒收到,被補稅罰息
- 公司: A 公司(賣貨給國內加工出口區廠商)。
- 交易金額: 海關出口報單金額 800 萬元。
- 申報: 列報外銷特別交際費 16 萬元(800萬 × 2%)。
- 查核結果: 國稅局發現合約是台幣交易,A 公司帳戶也沒外匯進來。
- 下場: 16 萬元的費用被全數剔除,補稅並加計超限利息。
三、會計師小提醒
1. 判斷標準:「幣別」比「地點」更重要
對於這條稅法優惠來說,賣去哪裡(美國、日本、加工出口區)不是唯一的重點,重點是「你收了什麼錢」。
- 收美金/日幣/歐元 ➡️ O 可以列報。
- 收新台幣 ➡️ X 不能列報。
2. 財會人員的檢查清單
在計算每年的交際費限額時,請務必把「外銷收入」拉出來單獨檢視:
- 核對合約:計價幣別是什麼?
- 核對水單:銀行匯入匯款通知書是否為外幣?
- 如果發現有「假外銷、真內銷(收台幣)」的案件,請將該筆營收從「外銷結匯收入」中扣除,以免虛增限額。
3. 帳務分類建議
建議在會計系統中,針對交際費設子科目或專案代碼,區分:
- 一般交際費
- 外銷特別交際費(需對應到具體的出口案號或結匯證明) 這樣未來國稅局查帳時,您可以直接拿出一疊水單佐證,證明這些費用是為了賺取外匯所支出的,查核通關會順利很多。
四、相關法令整理
| 法規名稱 | 相關條文 | 重點說明 |
| 所得稅法 | 第 37 條 | 交際費限額規定明定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其列支之限額及計算標準。其中第 4 款規定經營外銷業務者,得在不超過外銷結匯收入總額 2% 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 第 80 條 | 查核認定標準詳細規範交際費之憑證要求、限額計算公式,並強調外銷特別交際費須以「取得外匯收入」者為限。 |
五、官方新聞稿原文
(以下內容引用自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聞稿,實際適用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標題:營利事業出口貨物未取得外匯收入者,不得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除了要有外銷事實外,尚須取得外匯收入,始符合特別交際費列報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支付交際應酬費,須依法取有合法憑證,於進貨及銷貨金額之級距比率計算之限額範圍內,列支交際費外,同時為鼓勵外銷賺取外匯收入,對於經營外銷業務之營利事業,可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2%範圍內,列支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
該局舉例說明,近日查核A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A公司交際費申報除按進、銷貨淨額比率計算限額,還列報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新臺幣(下同)160,000元(海關出口8,000,000元×2%),經查核發現,該公司出售貨物係輸往國內加工出口區之營利事業,雖依法辦理報關手續,惟檢視雙方買賣契約均約定以新臺幣報價及收款,實際並未取得外匯收入,經該局依查得資料重新計算交際費限額,將外銷特別交際費160,000元剔除補稅並加計超限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