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境外基金、拿 KY 股股利?海外所得滿 100 萬,記得一起申報「基本所得額」

一、先講重點(給有海外投資的你)

有投資境外基金、美股、或是台股中的 KY 股(如:中租-KY、矽力-KY)的朋友請注意!

這類投資獲利屬於「海外所得」。只要符合以下兩大條件,就必須申報繳納「基本稅額」(俗稱:最低稅負制):

  1. 海外所得門檻: 同一申報戶全年度海外所得(含港澳)合計 ≥ 100
  2. 基本所得門檻: 加計海外所得後,個人的「基本所得額」超過 免稅額                 
                              (註:113 年度免稅額已調高至 750 萬元)

最容易被忽略的是:即使錢沒有匯回台灣(如基金轉換),只要獲利實現,就要申報。

二、什麼是「海外所得」?國稅局查不到嗎?

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海外所得不在國稅局「可直接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內。

也就是說,您的稅額試算通知書裡不會有,去國稅局櫃檯調閱所得清單也不會出現。這完全依賴納稅人「誠實自動申報」。

常見的海外所得項目:

  • 境外基金: 配息、贖回損益、轉換損益
  • 海外證券: 美股/港股/債券的股利、利息、買賣價差。
  • KY 股股利: 境外公司來台掛牌(股票代號有 -KY)發放的現金/股票股利。
三、常見 4 大誤解:很多人就是這樣被補稅罰款

高雄國稅局整理了投資人最常犯的 4 個錯誤,請自我檢視:

誤解 1:「國稅局沒給我單子,應該就不用報了吧?」

  • 正解: 國稅局系統目前主要抓國內所得,海外所得必須靠您自己向券商/
                銀行索取對帳單來申報。沒收到單子不代表不用報,一旦被查到
                金流異常,就是補稅加罰款。

誤解 2:「海外基金賠錢,可以拿來抵海外股利嗎?」

  • 正解: 不行! 海外所得的盈虧互抵有嚴格限制:
    • 財產交易損失 只能抵 財產交易所得(同類互抵)。
    • 不能拿來抵利息、股利等其他所得。
    • 當年度沒抵完的損失,不能遞延到以後年度使用。

誤解 3:「我只是基金轉換(A轉B),錢沒匯回來,不用報稅?」

  • 正解: 基金轉換在稅務上視為「贖回舊基金 + 申購新基金」。
    • 只要舊基金贖回時有獲利,就算這筆錢直接投入新基金沒進口袋,也視為「已實現獲利」,必須列入當年度海外所得申報。

誤解 4:「KY 股是在台灣買的,股利應該算國內所得吧?」

  • 正解: KY 股(如 XX-KY)的本質是「境外公司」。它發放的股利屬於「海外所得」,而非國內營利所得。
    • 這也是為什麼很多高資產族群喜歡存 KY 股的原因(因為不計入綜所稅累進稅率,而是計入基本稅額),但前提是你要記得申報!
四、實務上,你應該怎麼做?
  1. 索取「海外所得明細」

每年 5 月報稅前,主動向您的往來銀行、券商索取前一年度的:

  • 境外基金配息/資本利得明細
  • 海外證券交易所得/股利明細
  • KY 股股利通知書
  1. 快速試算「是否過門檻」
  • Step 1: 全戶海外所得加總是否 ≥ 100 萬
    • 若 < 100 萬:免計入基本所得額(恭喜,不用擔心)。
    • 若 ≥ 100 萬:全數計入,進入 Step 2。
  • Step 2: (綜合所得淨額 + 海外所得 + 其他基本所得項目) 是否 > 750 
                    萬

    • 若超過,就很有可能要繳納基本稅額(稅率 20%)。
  1. 基金大戶請留意「轉換」年度

如果您在銀行理專建議下,頻繁進行基金轉換操作,請務必請理專幫您拉出全年度的「已實現損益表」,以免漏報轉換產生的獲利。

 

五、相關法令整理
法規名稱 相關條文 重點說明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第 12 條 海外所得納入範圍

明定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含港澳),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 第 14 條 申報門檻

規定同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 100 萬元者,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


六、官方新聞稿原文

(以下內容引用自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聞稿,實際適用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投資海外金融商品,請記得依法申報基本所得額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倘同一申報戶全年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等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且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600萬元(每年免稅額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公告,113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免稅額為750萬元),應併同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民眾如有向國內金融機構申購境外基金,該基金註冊地在境外,基金之配息及賣賣或贖回所產生之損益屬海外所得,應依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及計算基本稅額,倘金融機構未主動將已實現之海外所得通知投資人,請投資人主動向其查詢海外交易年度之所得明細內容,確認所得類別及金額,如實申報基本所得額,以免漏稅,遭補稅處罰。

該局特別彙整申報海外所得常見錯誤態樣及注意事項,提醒納稅義務人,避免因不了解法令或認知錯誤遭補稅處罰:

一、誤認海外所得是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因此,稽徵機關提供之稅額試算通知書不會列載海外所得資料,民眾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向稽徵機關查調課稅年度所得時,亦無法查得海外所得資料。

二、誤認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可與海外不同類別所得盈虧互抵,或可遞延至以後年度扣抵:海外財產交易損失不能與海外利息所得或營利所得互抵;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能於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倘該年度無交易所得可扣除,或扣除不足,是不能遞延至以後年度扣抵。

三、誤認海外基金轉換無任何現金匯入,因此無課稅問題:海外基金轉換後,即有贖回原基金,並以贖回基金之金額,再重新投資購買新基金之意思表示。因此於基金轉換當年度即應計算原基金損益,計入所得課稅。

四、誤以為外國企業在臺上市(櫃)股票配發的股利是國內所得:我國目前核准境外公司在臺掛牌上市(櫃)之股票,通稱KY股,個人取得KY股票所發放的股利為海外所得,自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如每戶該海外所得全年合計已達100萬元時,應自行依投資單位提供的配息明細,全額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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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法人來台營運成立分公司|流程與應備文件

1) 第一階段:外國遠端營運前準備與資格審查

  1. 公司名稱與營業項目預查(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 應優先使用外國總公司之中文翻譯公司名稱,固定格式前附[總公司國別外國商],後附「台灣分公司」字樣(例:外國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應檢附:公司名稱 1-3 個;營業項目(負面表列)2-10 項。
  1. 外國總公司文件準備
  • 應準備文件
    • 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直接準備官方原件影本):法人資格證明書、上述洗錢防制必備之官方登記/申報文件與董事/股東名冊、相關人員之護照或身分證件影本。
    • 外資資格聲明書:相關人員皆須親簽,切結其非屬陸資身份並符合法規規範(若負責人與經理人為不同人,則兩人都必須各別親簽一份)。
    • 授權書(POA:須加蓋騎縫章(若不同人,授權書須明確寫出雙授權權限文字)。
  • 有權簽署人直接簽名蓋章後,「先不跑任何公證與驗證」直接送審。實務上有極高機率直接通過並核發第一階段補正函。(附帶一提:萬一後續主管機關抽查要求補正驗證,再委託當地民間公證人公證並送交駐外館處驗證即可。)
  1. 第一階段登記送件:申請「營運資金補正函」
  • 流程:將預查核定表、上述雙方的身分文件、授權書(POA)、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等送交「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審查。
  • 結果:順利取得經濟部「第一階段補正函」。

2) 第二階段:台灣身分落地與銀行開戶

  1. 取得簽證與統一證號
  • 流程:來台開戶人(通常為經理人)申請辦理入台簽證 ➔ 取得有效居留或停留簽證(或相關入出境許可)。入境臺灣後(或經線上系統),憑護照與相關簽證,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外來人口統一證號基資表」。
  • 若負責人與經理人為不同人,留在國外的大老闆(負責人 A)依然必須透過紙本委託台灣代辦,向移民署申請出 A 本人的「統一證號基資表」,送件時兩人的統一證號皆須備齊。
  1. 台北市營業場所地址預審與簽訂租約
  • 營業場所地址預審(都發局/建管處):台北市對土管條例執法極嚴。在「正式簽訂租約前」,務必先至「台北市商業處營業場所審查系統」送交地址預審,避免事後因不符規定無法登記而白白損失高額押金、租金與裝潢費用。
  • 應檢附:建物權狀或建物登記謄本(二類謄本)。
  • 簽訂租約:預審過關後正式與房東簽約(租約應提及供分公司營業使用)。
  • 取得文件: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及最新一期房屋稅單(或所有權狀)影本。
  1. 開立分公司銀行「籌備處」帳戶
  • 帳戶戶名:格式固定為「外國商 [總公司名]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籌處」。
  • 應檢附:經濟部商發署「補正函」正本、公司名稱預查核定表、開戶人證件正本(護照、統一證號基資表、相關簽證)、(若不同人,需加附負責人 A 之護照、統一證號基資表)、明確授權開戶之總公司授權書(POA)正本、總公司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股東/董事名冊及最終受益人股權架構圖、銀行用籌備處小章(若不同人,通常為經理人私章)。

3) 第三階段:資金到位與會計師簽證

  1. 總公司匯入「營運資金」與結匯(銀行)
  • 流程:由外國總公司帳戶,將營運資金匯入台灣的籌備處帳戶。
  • 注意:結匯時需向銀行索取並妥善保存「匯入匯款通知書」與「買匯水單」(結匯性質標註 「310 營運資金」),外匯抬頭人必須與分公司名稱完全一致。
  • 申請餘額證明:營運資金存入之次日,向銀行申請存款餘額證明書。
  1. 會計師營運資金查核簽證
  • 法規依據: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第 5 條,分公司設立必須經會計師簽證。

應檢附: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正本、籌備處存摺封面、蓋章頁及內頁影本(含資金匯入及結匯紀錄)、匯入匯款通知書及買匯水單影本、經濟部補正函影本、總公司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分公司設立登記表。

4) 第四階段:最終核准與日常營運啟動

  1. 第二階段補正送件 取得統一編號
  • 流程:將「匯入匯款通知書」、「買匯水單」、「會計師資本查核報告書」以及相關人員的統一證號基資表、護照、身分證影本與親簽聲明書/切結書送回經濟部辦理補正。
  • 結果:正式核發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設立核准函,並取得統一編號。
  1. 營業人設立(稅籍)登記(財政部各地國稅局)
  • 流程:向分公司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稅籍登記,以取得營業稅申報身分。
  1. 發票啟用
  • 電子發票: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註冊、申請電子發票字軌。
  • 紙本發票:向國稅局請領「統一發票購票證」後購買紙本發票。
  • 應檢附:經濟部商發署核准函正本、公司登記表正本、稅籍登記核准函正本、負責人雙證件正本、公司登記大小章、發票章等。
  1. 「籌備戶」轉為「正式公司戶」(銀行)
  • 流程:開戶人至原開戶銀行,將原籌備處帳戶正式更名並轉為正式的分公司銀行帳戶,此時資金始可自由動支。
  • 應檢附:經濟部核准函正本、分公司設立登記表正本、稅籍登記核准函影本、開戶人雙證件、公司正式大小章。
  1. 日常營運後續作業
  • 14.1 工商憑證:至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申請,供線上報稅、勞健保、電子發票等作業使用。
  • 14.2 進出口廠商登記:若有貿易業務,需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辦理登記。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第 4 條,分公司之英文名稱必須標明其國籍及分公司名稱(例如包含國籍名稱及 “Taiwan Branch” 字樣),否則會被退件。
  • 14.3 成立投保單位:向勞保局及健保署成立勞健保與勞退投保單位。
  • 14.4 工作許可與居留:向勞動部申請分公司經理人的外國人工作許可;取得後,經理人即可向移民署申請或變更在台長期居留證(ARC),合法在台居留、工作與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