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出口沒「進外匯」,不能列外銷特別交際費!出口加工區、境內交易要特別小心

一、給老闆看得懂的一段話摘要

公司若有外銷業務,交際費除了「一般限額」外,還可以多享有一個「外銷特別交際費」的額度(外銷結匯收入 × 2%)。 但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這個優惠有兩個死板的條件,缺一不可:

  1. 有外銷事實(貨出去了)。
  2. 有外匯收入(收到外幣了)。

很多公司把貨賣給國內的「加工出口區」或「科學園區」,雖然有報關出口,但如果合約是收新台幣,就不能列報這筆特別交際費。一旦被查到,就是全數剔除並補稅。

 

二、重點整理:一般交際費 vs. 外銷特別交際費

(一) 兩者有什麼不同?

公司申報營所稅時,交際費是有「天花板(限額)」的,超過不能抵稅。這個天花板由兩部分組成:

  1. 一般交際應酬費(基本盤)
  • 適用對象: 所有公司。
  • 計算基礎: 依據全年度的「進貨金額」與「銷貨金額」,按級距比例計
                      算限額。
  1. 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加碼盤)
  • 適用對象: 專門給「賺取外匯」的外銷公司獎勵。
  • 計算基礎: 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 2%。
  • 關鍵條件: 必須同時有「外銷事實」+「取得外匯」。

(二) 常見地雷:出口加工區收台幣

這也是本次國稅局查核的重點。

  • 誤解: 「我賣給加工出口區的公司,視同出口,也有報單,當然算外銷
                    啊!」
  • 正解: 雖然有出口形式,但如果雙方約定「用新台幣報價、收新台幣」
                ,就沒有幫國家賺進外匯,因此不符合特別交際費的立法意旨。

(三) 實務案例:一毛外幣都沒收到,被補稅罰息

  • 公司: A 公司(賣貨給國內加工出口區廠商)。
  • 交易金額: 海關出口報單金額 800 萬元。
  • 申報: 列報外銷特別交際費 16 萬元(800萬 × 2%)。
  • 查核結果: 國稅局發現合約是台幣交易,A 公司帳戶也沒外匯進來。
  • 下場: 16 萬元的費用被全數剔除,補稅並加計超限利息。

 

三、會計師小提醒

1. 判斷標準:「幣別」比「地點」更重要

對於這條稅法優惠來說,賣去哪裡(美國、日本、加工出口區)不是唯一的重點,重點是「你收了什麼錢」。

  • 收美金/日幣/歐元 ➡️ O 可以列報。
  • 收新台幣 ➡️ X 不能列報。

2. 財會人員的檢查清單

在計算每年的交際費限額時,請務必把「外銷收入」拉出來單獨檢視:

  • 核對合約:計價幣別是什麼?
  • 核對水單:銀行匯入匯款通知書是否為外幣?
  • 如果發現有「假外銷、真內銷(收台幣)」的案件,請將該筆營收從「外銷結匯收入」中扣除,以免虛增限額。

3. 帳務分類建議

建議在會計系統中,針對交際費設子科目或專案代碼,區分:

  • 一般交際費
  • 外銷特別交際費(需對應到具體的出口案號或結匯證明) 這樣未來國稅局查帳時,您可以直接拿出一疊水單佐證,證明這些費用是為了賺取外匯所支出的,查核通關會順利很多。

四、相關法令整理

 

法規名稱 相關條文 重點說明
所得稅法 第 37 條 交際費限額規定明定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其列支之限額及計算標準。其中第 4 款規定經營外銷業務者,得在不超過外銷結匯收入總額 2% 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80 條 查核認定標準詳細規範交際費之憑證要求、限額計算公式,並強調外銷特別交際費須以「取得外匯收入」者為限。

 

五、官方新聞稿原文

(以下內容引用自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聞稿,實際適用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標題:營利事業出口貨物未取得外匯收入者,不得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除了要有外銷事實外,尚須取得外匯收入,始符合特別交際費列報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支付交際應酬費,須依法取有合法憑證,於進貨及銷貨金額之級距比率計算之限額範圍內,列支交際費外,同時為鼓勵外銷賺取外匯收入,對於經營外銷業務之營利事業,可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2%範圍內,列支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

該局舉例說明,近日查核A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A公司交際費申報除按進、銷貨淨額比率計算限額,還列報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新臺幣(下同)160,000元(海關出口8,000,000元×2%),經查核發現,該公司出售貨物係輸往國內加工出口區之營利事業,雖依法辦理報關手續,惟檢視雙方買賣契約均約定以新臺幣報價及收款,實際並未取得外匯收入,經該局依查得資料重新計算交際費限額,將外銷特別交際費160,000元剔除補稅並加計超限利息。

返回頂端

外國法人來台營運成立分公司|流程與應備文件

1) 第一階段:外國遠端營運前準備與資格審查

  1. 公司名稱與營業項目預查(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 應優先使用外國總公司之中文翻譯公司名稱,固定格式前附[總公司國別外國商],後附「台灣分公司」字樣(例:外國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應檢附:公司名稱 1-3 個;營業項目(負面表列)2-10 項。
  1. 外國總公司文件準備
  • 應準備文件
    • 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直接準備官方原件影本):法人資格證明書、上述洗錢防制必備之官方登記/申報文件與董事/股東名冊、相關人員之護照或身分證件影本。
    • 外資資格聲明書:相關人員皆須親簽,切結其非屬陸資身份並符合法規規範(若負責人與經理人為不同人,則兩人都必須各別親簽一份)。
    • 授權書(POA:須加蓋騎縫章(若不同人,授權書須明確寫出雙授權權限文字)。
  • 有權簽署人直接簽名蓋章後,「先不跑任何公證與驗證」直接送審。實務上有極高機率直接通過並核發第一階段補正函。(附帶一提:萬一後續主管機關抽查要求補正驗證,再委託當地民間公證人公證並送交駐外館處驗證即可。)
  1. 第一階段登記送件:申請「營運資金補正函」
  • 流程:將預查核定表、上述雙方的身分文件、授權書(POA)、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等送交「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審查。
  • 結果:順利取得經濟部「第一階段補正函」。

2) 第二階段:台灣身分落地與銀行開戶

  1. 取得簽證與統一證號
  • 流程:來台開戶人(通常為經理人)申請辦理入台簽證 ➔ 取得有效居留或停留簽證(或相關入出境許可)。入境臺灣後(或經線上系統),憑護照與相關簽證,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外來人口統一證號基資表」。
  • 若負責人與經理人為不同人,留在國外的大老闆(負責人 A)依然必須透過紙本委託台灣代辦,向移民署申請出 A 本人的「統一證號基資表」,送件時兩人的統一證號皆須備齊。
  1. 台北市營業場所地址預審與簽訂租約
  • 營業場所地址預審(都發局/建管處):台北市對土管條例執法極嚴。在「正式簽訂租約前」,務必先至「台北市商業處營業場所審查系統」送交地址預審,避免事後因不符規定無法登記而白白損失高額押金、租金與裝潢費用。
  • 應檢附:建物權狀或建物登記謄本(二類謄本)。
  • 簽訂租約:預審過關後正式與房東簽約(租約應提及供分公司營業使用)。
  • 取得文件: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及最新一期房屋稅單(或所有權狀)影本。
  1. 開立分公司銀行「籌備處」帳戶
  • 帳戶戶名:格式固定為「外國商 [總公司名]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籌處」。
  • 應檢附:經濟部商發署「補正函」正本、公司名稱預查核定表、開戶人證件正本(護照、統一證號基資表、相關簽證)、(若不同人,需加附負責人 A 之護照、統一證號基資表)、明確授權開戶之總公司授權書(POA)正本、總公司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股東/董事名冊及最終受益人股權架構圖、銀行用籌備處小章(若不同人,通常為經理人私章)。

3) 第三階段:資金到位與會計師簽證

  1. 總公司匯入「營運資金」與結匯(銀行)
  • 流程:由外國總公司帳戶,將營運資金匯入台灣的籌備處帳戶。
  • 注意:結匯時需向銀行索取並妥善保存「匯入匯款通知書」與「買匯水單」(結匯性質標註 「310 營運資金」),外匯抬頭人必須與分公司名稱完全一致。
  • 申請餘額證明:營運資金存入之次日,向銀行申請存款餘額證明書。
  1. 會計師營運資金查核簽證
  • 法規依據: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第 5 條,分公司設立必須經會計師簽證。

應檢附: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正本、籌備處存摺封面、蓋章頁及內頁影本(含資金匯入及結匯紀錄)、匯入匯款通知書及買匯水單影本、經濟部補正函影本、總公司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分公司設立登記表。

4) 第四階段:最終核准與日常營運啟動

  1. 第二階段補正送件 取得統一編號
  • 流程:將「匯入匯款通知書」、「買匯水單」、「會計師資本查核報告書」以及相關人員的統一證號基資表、護照、身分證影本與親簽聲明書/切結書送回經濟部辦理補正。
  • 結果:正式核發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設立核准函,並取得統一編號。
  1. 營業人設立(稅籍)登記(財政部各地國稅局)
  • 流程:向分公司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稅籍登記,以取得營業稅申報身分。
  1. 發票啟用
  • 電子發票: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註冊、申請電子發票字軌。
  • 紙本發票:向國稅局請領「統一發票購票證」後購買紙本發票。
  • 應檢附:經濟部商發署核准函正本、公司登記表正本、稅籍登記核准函正本、負責人雙證件正本、公司登記大小章、發票章等。
  1. 「籌備戶」轉為「正式公司戶」(銀行)
  • 流程:開戶人至原開戶銀行,將原籌備處帳戶正式更名並轉為正式的分公司銀行帳戶,此時資金始可自由動支。
  • 應檢附:經濟部核准函正本、分公司設立登記表正本、稅籍登記核准函影本、開戶人雙證件、公司正式大小章。
  1. 日常營運後續作業
  • 14.1 工商憑證:至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申請,供線上報稅、勞健保、電子發票等作業使用。
  • 14.2 進出口廠商登記:若有貿易業務,需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辦理登記。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第 4 條,分公司之英文名稱必須標明其國籍及分公司名稱(例如包含國籍名稱及 “Taiwan Branch” 字樣),否則會被退件。
  • 14.3 成立投保單位:向勞保局及健保署成立勞健保與勞退投保單位。
  • 14.4 工作許可與居留:向勞動部申請分公司經理人的外國人工作許可;取得後,經理人即可向移民署申請或變更在台長期居留證(ARC),合法在台居留、工作與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