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繳不出來怎麼辦?一次看懂 4 種合法「解套」繳稅方式

一、給繼承人看得懂的一段話摘要

遇到遺產稅金額龐大,家人手上現金一時不夠,不代表只能被罰或被迫放棄繼承。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整理出 4 種合法的解套方式:

  1. 延期繳納:先多爭取 2 個月時間。
  2. 分期繳納:最長可分 3 年慢慢繳(需加計利息)。
  3. 實物抵繳:用遺產中的股票、土地來抵稅。
  4. 存款繳納:直接動用過世親人名下的存款繳稅。

關鍵前提: 這些方法都必須在「原本的繳納期限內」提出申請。只要善用制度
                  ,很多「繳不出來」其實是可以「換方式繳」的。


二、四大繳稅解套方式總整理

(一) 延期繳納

  • 適用情境: 只是暫時周轉不靈,但預期短期內(如定存到期、資產變
                      現)會有資金入帳。
  • 申請要點: 需於繳納期限內申請,經核准可延期 2 個月
  • 利息負擔: 延期期間 不加計利息

(二) 分期繳納

  • 適用情境: 有穩定收入來源,但一次拿出一大筆現金壓力太大。
  • 申請要件: 應納稅額 30 萬元以上,且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現。
  • 分期規則: 最多可分 18 期,每期間隔不超過 2 個月(最長約 3 年)。
  • 利息負擔: 需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存固定利率加計利息。

(三) 實物抵繳

  • 適用情境: 現金不足,但手上有不想賣(或來不及賣)的股票、不動產
                      ,且家族內部已有共識拿哪一筆出來抵稅。
  • 申請要件: 應納稅額 30 萬元以上,且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現。
  • 同意門檻: 若抵繳標的是公同共有之遺產,需繼承人過半數且應繼分過
                      半數同意(或應繼分逾 2/3 同意)。
  • 抵繳標的: 限中華民國境內之課稅標的物,或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

(四) 存款繳納

  • 適用情境: 繼承人自己沒錢,但被繼承人(往生者)名下存款很足夠。
  • 法源背景: 依財政部 106 年函令,可比照實物抵繳規定辦理。
  • 同意門檻: 需繼承人過半數且應繼分過半數同意(或應繼分逾 2/3 同
                      意)。
  • 操作方式: 直接申請動用被繼承人帳戶內的存款繳稅,避免繼承人先墊
                      錢的麻煩。

 

四大方案比較表

繳稅方式 適用對象與條件 利息計算 備註
延期繳納 暫時周轉不靈

可延期 2 個月

免息 適合短期資金卡關者
分期繳納 稅額 30 萬以上

確有困難一次繳清

需計息

(依郵局一年期定存利率)

最多 18 期 (約 3 年)
實物抵繳 稅額 30 萬以上

現金不足部分

免息 需多數繼承人同意

以易變價實物為主

存款繳納 被繼承人存款充足

繼承人不想代墊

免息 需多數繼承人同意

直接扣款繳稅

 

三、會計師小提醒

1. 「繳納期間內」是唯一死線

以上這四種救命方案,都有一個共同的天條:必須在繳納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

一旦過期,就變成「逾期欠稅」,這時候主動權就在國稅局手上了,不僅要加徵滯納金,上述的彈性空間也會大幅縮水。

2. 實務選擇邏輯

  • 缺短期現金: 首選「延期繳納」(免息)。
  • 不想賣祖產: 選擇「分期繳納」(雖然有利息,但利率低,可保住資
                          產)。
  • 現金真的不夠: 選擇「實物抵繳」(通常是用公共設施保留地或股
                              票)。
  • 錢都在爸媽戶頭裡: 選擇「存款繳納」(最省事,不用繼承人掏腰
                                    包)。

3. 家族共識最重要

特別是「實物抵繳」和「存款繳納」,都涉及多數決(過半數同意)。

建議在申請前,先召開家族會議取得共識。如果在國稅局面前因為「誰出錢、抵哪塊地」吵架,反而會讓案件卡關,甚至錯過繳納期限。

 

四、相關法令整理

法規名稱 相關條文 重點說明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30 條 繳納方式總則

明定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時,得申請延期、分期或以實物一次抵繳之要件與程序。

財政部函令 台財稅字第

10600631250號

存款繳納依據

明確函釋繼承人可比照實物抵繳之多數決規定,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款繳納遺產稅,解決繼承人墊款困難。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45 條 實物抵繳之估價

規定實物抵繳時,財產價值之計算原則(通常以核課遺產稅之價值為準)。

 


五、官方新聞稿原文

(以下內容引用自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聞稿,實際適用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為協助納稅義務人順利完成遺產稅繳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及財政部106年12月6日台財稅字第10600631250號令(下稱財政部106年12月6日令)規定,彙整說明遺產稅四大繳稅解套方式如下表,納稅義務人可自行衡量,選擇適合方式繳稅:

一、延期繳納

於繳納期間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2個月,延期繳納期間不加計利息。

二、分期繳納

  1. 申請要件: 遺產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上,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繳納期間內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最長3年。
  2. 利息計算: 自納稅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三、實物抵繳

  1. 申請要件: 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繳納期間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實物抵繳。若抵繳的財產為繼承人所公同共有之遺產,且該遺產為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分共有者,需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提出申請。
  2. 抵繳標的: 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四、存款繳納

  1. 申請要件: 依財政部106年12月6日令規定,繼承人准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提出申請。
  2. 申請標的: 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欲依上述繳稅方式申請繳納遺產稅,應於繳納期間內,填妥申請書(存款繳納及實物抵繳需另附同意書)向所轄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相關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下載路徑為「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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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法人來台營運成立分公司|流程與應備文件

1) 第一階段:外國遠端營運前準備與資格審查

  1. 公司名稱與營業項目預查(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 應優先使用外國總公司之中文翻譯公司名稱,固定格式前附[總公司國別外國商],後附「台灣分公司」字樣(例:外國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應檢附:公司名稱 1-3 個;營業項目(負面表列)2-10 項。
  1. 外國總公司文件準備
  • 應準備文件
    • 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直接準備官方原件影本):法人資格證明書、上述洗錢防制必備之官方登記/申報文件與董事/股東名冊、相關人員之護照或身分證件影本。
    • 外資資格聲明書:相關人員皆須親簽,切結其非屬陸資身份並符合法規規範(若負責人與經理人為不同人,則兩人都必須各別親簽一份)。
    • 授權書(POA:須加蓋騎縫章(若不同人,授權書須明確寫出雙授權權限文字)。
  • 有權簽署人直接簽名蓋章後,「先不跑任何公證與驗證」直接送審。實務上有極高機率直接通過並核發第一階段補正函。(附帶一提:萬一後續主管機關抽查要求補正驗證,再委託當地民間公證人公證並送交駐外館處驗證即可。)
  1. 第一階段登記送件:申請「營運資金補正函」
  • 流程:將預查核定表、上述雙方的身分文件、授權書(POA)、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等送交「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審查。
  • 結果:順利取得經濟部「第一階段補正函」。

2) 第二階段:台灣身分落地與銀行開戶

  1. 取得簽證與統一證號
  • 流程:來台開戶人(通常為經理人)申請辦理入台簽證 ➔ 取得有效居留或停留簽證(或相關入出境許可)。入境臺灣後(或經線上系統),憑護照與相關簽證,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外來人口統一證號基資表」。
  • 若負責人與經理人為不同人,留在國外的大老闆(負責人 A)依然必須透過紙本委託台灣代辦,向移民署申請出 A 本人的「統一證號基資表」,送件時兩人的統一證號皆須備齊。
  1. 台北市營業場所地址預審與簽訂租約
  • 營業場所地址預審(都發局/建管處):台北市對土管條例執法極嚴。在「正式簽訂租約前」,務必先至「台北市商業處營業場所審查系統」送交地址預審,避免事後因不符規定無法登記而白白損失高額押金、租金與裝潢費用。
  • 應檢附:建物權狀或建物登記謄本(二類謄本)。
  • 簽訂租約:預審過關後正式與房東簽約(租約應提及供分公司營業使用)。
  • 取得文件: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及最新一期房屋稅單(或所有權狀)影本。
  1. 開立分公司銀行「籌備處」帳戶
  • 帳戶戶名:格式固定為「外國商 [總公司名]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籌處」。
  • 應檢附:經濟部商發署「補正函」正本、公司名稱預查核定表、開戶人證件正本(護照、統一證號基資表、相關簽證)、(若不同人,需加附負責人 A 之護照、統一證號基資表)、明確授權開戶之總公司授權書(POA)正本、總公司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股東/董事名冊及最終受益人股權架構圖、銀行用籌備處小章(若不同人,通常為經理人私章)。

3) 第三階段:資金到位與會計師簽證

  1. 總公司匯入「營運資金」與結匯(銀行)
  • 流程:由外國總公司帳戶,將營運資金匯入台灣的籌備處帳戶。
  • 注意:結匯時需向銀行索取並妥善保存「匯入匯款通知書」與「買匯水單」(結匯性質標註 「310 營運資金」),外匯抬頭人必須與分公司名稱完全一致。
  • 申請餘額證明:營運資金存入之次日,向銀行申請存款餘額證明書。
  1. 會計師營運資金查核簽證
  • 法規依據: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第 5 條,分公司設立必須經會計師簽證。

應檢附: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正本、籌備處存摺封面、蓋章頁及內頁影本(含資金匯入及結匯紀錄)、匯入匯款通知書及買匯水單影本、經濟部補正函影本、總公司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分公司設立登記表。

4) 第四階段:最終核准與日常營運啟動

  1. 第二階段補正送件 取得統一編號
  • 流程:將「匯入匯款通知書」、「買匯水單」、「會計師資本查核報告書」以及相關人員的統一證號基資表、護照、身分證影本與親簽聲明書/切結書送回經濟部辦理補正。
  • 結果:正式核發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設立核准函,並取得統一編號。
  1. 營業人設立(稅籍)登記(財政部各地國稅局)
  • 流程:向分公司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稅籍登記,以取得營業稅申報身分。
  1. 發票啟用
  • 電子發票: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註冊、申請電子發票字軌。
  • 紙本發票:向國稅局請領「統一發票購票證」後購買紙本發票。
  • 應檢附:經濟部商發署核准函正本、公司登記表正本、稅籍登記核准函正本、負責人雙證件正本、公司登記大小章、發票章等。
  1. 「籌備戶」轉為「正式公司戶」(銀行)
  • 流程:開戶人至原開戶銀行,將原籌備處帳戶正式更名並轉為正式的分公司銀行帳戶,此時資金始可自由動支。
  • 應檢附:經濟部核准函正本、分公司設立登記表正本、稅籍登記核准函影本、開戶人雙證件、公司正式大小章。
  1. 日常營運後續作業
  • 14.1 工商憑證:至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申請,供線上報稅、勞健保、電子發票等作業使用。
  • 14.2 進出口廠商登記:若有貿易業務,需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辦理登記。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第 4 條,分公司之英文名稱必須標明其國籍及分公司名稱(例如包含國籍名稱及 “Taiwan Branch” 字樣),否則會被退件。
  • 14.3 成立投保單位:向勞保局及健保署成立勞健保與勞退投保單位。
  • 14.4 工作許可與居留:向勞動部申請分公司經理人的外國人工作許可;取得後,經理人即可向移民署申請或變更在台長期居留證(ARC),合法在台居留、工作與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