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已提撥退休準備金,退休金還能再列費用嗎?先用準備金,不然會被剔掉!

一、給老闆/人資看得懂的一段話摘要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公司如果過去已經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俗稱舊制退休金),未來員工退休或資遣時,必須優先動用這筆準備金。

只有在「準備金不夠付」的情況下,不足的差額才能列為當年度費用。

如果您明明準備金專戶還有錢,卻直接從公司戶頭付錢並列報費用,國稅局會認定這是「重複列支」,直接剔除並補稅。

 

二、重點整理

(一) 基本稅法規則:不能一頭牛剝兩層皮

依據《所得稅法》第 33 條規定,退休金在稅務上有兩個時間點:

  1. 提撥時(已列費用): 公司每年提撥退休準備金時,稅法已經允許您在
                                        限額內(薪資總額 15%)當作費用扣抵了。
  2. 支付時(沖銷準備): 當員工真的退休要領錢時,必須從這個「已經抵
                                        過稅(列過費用)的池子」裡拿錢。如果這時候
                                        又當作費用報一次,等於同一筆退休金被重複抵
                                        稅(重複列支費用),這是不允許的。

(二) 正確支付順序

當員工退休或資遣,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

  • Step 1: 先檢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
  • Step 2: 優先由專戶支付。
  • Step 3: 如果專戶裡的錢不夠,公司再自掏腰包補足差額。
  • 稅務處理: 只有 Step 3 的差額部分,才可以列為當年度的「退休金費
                      用」。

(三) 真實案例:專戶有 5 千萬不用,硬要列費用被補稅 160 萬

  • 公司狀況: 甲公司 111 年度支付 2 名員工退休金共 800 萬元
  • 錯誤操作: 甲公司直接從公司銀行帳戶轉帳 800 萬給員工,並將這 800
                      萬全額列報為當年度薪資費用。
  • 國稅局查核: 發現甲公司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裡還有 5,000 萬元
                          ,根本不需要公司墊錢。
  • 後果: 國稅局認定這 800 萬應由專戶支付,剔除該筆費用。
    • 剔除金額: 800 萬元
    • 補徵稅額: 160 萬元 (800萬 × 20%)

 

三、會計師小提醒

1. 提撥準備金 = 預付費用

請老闆把「提撥退休準備金」想像成是把錢存進一個「專款專用的存錢筒」。存進去的時候(提撥),國稅局已經讓您抵稅了;等到要用錢的時候(支付退休金),當然是把存錢筒打破拿出來用,而不是再去跟國稅局要一次抵稅額度。

  1. 誰該注意?(適用對象判斷) 不是每家公司都有這個困擾。請先確認:
  • 貴公司是否成立於 2005 年 7 月 1 日以前(可能有舊制年資)?
  • 貴公司是否在臺灣銀行信託部開立過「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且尚未結清?
  • 如果公司全體員工都是勞退新制(6%),則不適用本篇規範,直接列費用即可。
  1. 給會計/人資的作業 SOP 建議公司內部建立標準流程,避免踩雷:
  • 收到退休申請: 人資計算退休金金額、確認該員工具有舊制年資。
  • 查詢餘額:經辦人員確認台銀專戶餘額。
    • 怎麼查? 不需要一般網銀帳號,可使用公司的「工商憑證」登入臺灣銀行「勞工退休準備金網路服務」系統,或檢視台銀定期寄發的紙本對帳單。
  • 申請動支: 若餘額足夠,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動支,由台銀專戶撥
                      款。
  • 帳務處理: 會計確認款項是由專戶支付後,帳上應做「借:應付退休金 /
                      貸:勞工退休準備金」,切勿重複認列費用。

4. 定期檢視提撥率

很多傳產公司的舊制準備金專戶裡其實累積了大量資金(因為老員工都退光了或結清了)。如果專戶裡的錢已經遠超過未來可能支付的舊制退休金,建議諮詢會計師,評估是否向勞工局申請「暫停提撥」「領回溢提準備金」,讓資金運用更有效率。

 

四、相關法令整理

法規名稱 相關條文 重點說明
所得稅法 第 33 條第 1 項 提撥時列支

營利事業依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得在限額內(薪資總額 15%)列為當年度費用。

所得稅法 第 33 條第 3 項 支付時順序

支付退休金時,應先由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支付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五、官方新聞稿原文

(以下內容引用自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新聞稿,實際適用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標題:營利事業已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嗣後支付員工退休金應先由該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之數,才能以費用列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日後支付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應儘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付,不足之數,才能以費用列支。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以費用列支。復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已依前開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以後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支付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薪資支出新臺幣(下同)1億元,經查其內容含括支付2名受僱員工退休金800萬元,惟甲公司係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於提撥年度列報於薪資支出項下,嗣甲公司實際支付退休金時,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尚有5,000萬元,並無不足支付情事,甲公司未先由該準備金專戶內支付,而逕由公司銀行帳戶撥付,並全額列為111年度費用,核與上開規定不符,爰予以剔除退休金費用800萬元,補徵稅額160萬元。

返回頂端

外國法人來台營運成立分公司|流程與應備文件

1) 第一階段:外國遠端營運前準備與資格審查

  1. 公司名稱與營業項目預查(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 應優先使用外國總公司之中文翻譯公司名稱,固定格式前附[總公司國別外國商],後附「台灣分公司」字樣(例:外國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應檢附:公司名稱 1-3 個;營業項目(負面表列)2-10 項。
  1. 外國總公司文件準備
  • 應準備文件
    • 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直接準備官方原件影本):法人資格證明書、上述洗錢防制必備之官方登記/申報文件與董事/股東名冊、相關人員之護照或身分證件影本。
    • 外資資格聲明書:相關人員皆須親簽,切結其非屬陸資身份並符合法規規範(若負責人與經理人為不同人,則兩人都必須各別親簽一份)。
    • 授權書(POA:須加蓋騎縫章(若不同人,授權書須明確寫出雙授權權限文字)。
  • 有權簽署人直接簽名蓋章後,「先不跑任何公證與驗證」直接送審。實務上有極高機率直接通過並核發第一階段補正函。(附帶一提:萬一後續主管機關抽查要求補正驗證,再委託當地民間公證人公證並送交駐外館處驗證即可。)
  1. 第一階段登記送件:申請「營運資金補正函」
  • 流程:將預查核定表、上述雙方的身分文件、授權書(POA)、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等送交「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審查。
  • 結果:順利取得經濟部「第一階段補正函」。

2) 第二階段:台灣身分落地與銀行開戶

  1. 取得簽證與統一證號
  • 流程:來台開戶人(通常為經理人)申請辦理入台簽證 ➔ 取得有效居留或停留簽證(或相關入出境許可)。入境臺灣後(或經線上系統),憑護照與相關簽證,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外來人口統一證號基資表」。
  • 若負責人與經理人為不同人,留在國外的大老闆(負責人 A)依然必須透過紙本委託台灣代辦,向移民署申請出 A 本人的「統一證號基資表」,送件時兩人的統一證號皆須備齊。
  1. 台北市營業場所地址預審與簽訂租約
  • 營業場所地址預審(都發局/建管處):台北市對土管條例執法極嚴。在「正式簽訂租約前」,務必先至「台北市商業處營業場所審查系統」送交地址預審,避免事後因不符規定無法登記而白白損失高額押金、租金與裝潢費用。
  • 應檢附:建物權狀或建物登記謄本(二類謄本)。
  • 簽訂租約:預審過關後正式與房東簽約(租約應提及供分公司營業使用)。
  • 取得文件: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及最新一期房屋稅單(或所有權狀)影本。
  1. 開立分公司銀行「籌備處」帳戶
  • 帳戶戶名:格式固定為「外國商 [總公司名]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籌處」。
  • 應檢附:經濟部商發署「補正函」正本、公司名稱預查核定表、開戶人證件正本(護照、統一證號基資表、相關簽證)、(若不同人,需加附負責人 A 之護照、統一證號基資表)、明確授權開戶之總公司授權書(POA)正本、總公司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股東/董事名冊及最終受益人股權架構圖、銀行用籌備處小章(若不同人,通常為經理人私章)。

3) 第三階段:資金到位與會計師簽證

  1. 總公司匯入「營運資金」與結匯(銀行)
  • 流程:由外國總公司帳戶,將營運資金匯入台灣的籌備處帳戶。
  • 注意:結匯時需向銀行索取並妥善保存「匯入匯款通知書」與「買匯水單」(結匯性質標註 「310 營運資金」),外匯抬頭人必須與分公司名稱完全一致。
  • 申請餘額證明:營運資金存入之次日,向銀行申請存款餘額證明書。
  1. 會計師營運資金查核簽證
  • 法規依據: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第 5 條,分公司設立必須經會計師簽證。

應檢附: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正本、籌備處存摺封面、蓋章頁及內頁影本(含資金匯入及結匯紀錄)、匯入匯款通知書及買匯水單影本、經濟部補正函影本、總公司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分公司設立登記表。

4) 第四階段:最終核准與日常營運啟動

  1. 第二階段補正送件 取得統一編號
  • 流程:將「匯入匯款通知書」、「買匯水單」、「會計師資本查核報告書」以及相關人員的統一證號基資表、護照、身分證影本與親簽聲明書/切結書送回經濟部辦理補正。
  • 結果:正式核發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設立核准函,並取得統一編號。
  1. 營業人設立(稅籍)登記(財政部各地國稅局)
  • 流程:向分公司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稅籍登記,以取得營業稅申報身分。
  1. 發票啟用
  • 電子發票: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註冊、申請電子發票字軌。
  • 紙本發票:向國稅局請領「統一發票購票證」後購買紙本發票。
  • 應檢附:經濟部商發署核准函正本、公司登記表正本、稅籍登記核准函正本、負責人雙證件正本、公司登記大小章、發票章等。
  1. 「籌備戶」轉為「正式公司戶」(銀行)
  • 流程:開戶人至原開戶銀行,將原籌備處帳戶正式更名並轉為正式的分公司銀行帳戶,此時資金始可自由動支。
  • 應檢附:經濟部核准函正本、分公司設立登記表正本、稅籍登記核准函影本、開戶人雙證件、公司正式大小章。
  1. 日常營運後續作業
  • 14.1 工商憑證:至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申請,供線上報稅、勞健保、電子發票等作業使用。
  • 14.2 進出口廠商登記:若有貿易業務,需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辦理登記。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第 4 條,分公司之英文名稱必須標明其國籍及分公司名稱(例如包含國籍名稱及 “Taiwan Branch” 字樣),否則會被退件。
  • 14.3 成立投保單位:向勞保局及健保署成立勞健保與勞退投保單位。
  • 14.4 工作許可與居留:向勞動部申請分公司經理人的外國人工作許可;取得後,經理人即可向移民署申請或變更在台長期居留證(ARC),合法在台居留、工作與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