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裝潢卻硬報裝修費?用不實憑證灌高房地合一成本,最後稅金+罰鍰加起來更慘

一、給屋主看得懂的一段話摘要

房地合一稅制下,可以扣除的成本費用,一定要有「真交易+真憑證」。

北區國稅局最近查獲一件案例:納稅人明明沒有裝潢,卻拿關係人公司開的不實發票,虛報 150 萬元裝修費,想把房地合一所得壓低。

結果被查出後:

  1. 剔除費用:150 萬元裝修費全數剔除。
  2. 補徵稅額:補繳房地合一稅 67.5 萬元
  3. 加處罰鍰:再罰一倍 67.5 萬元

等於光這一筆「假裝潢」,就多噴掉 135 萬元,完全得不償失。

 

二、重點整理

(一) 房地合一「課稅所得額」怎麼算?

成交價額 − 取得成本 − 相關費用 − 土地漲價總數額 = 課稅所得額

其中可以減除的費用(如裝修費),前提必須是:真有發生、真有施工、真有證據。

(二) 這件違規案到底發生什麼事?

  1. 甲君的操作手法
  • 出售時間: 113 年 2 月(持有未滿 2 年,適用 45% 高稅率)。
  • 申報手段: 列報一筆「房屋裝修費」,並附上發票。
  • 破綻百出:
    • 發票開立人是關係人公司,且營業項目與裝修無關。
    • 買方看屋時,現場根本沒有裝修痕跡。
    • 委託銷售合約上也載明「未更新設備」。
  1. 國稅局的認定

甲君根本沒有實際裝修,卻持不實憑證虛報費用,意圖逃漏稅。


(三) 代價慘重:連補帶罰 135 萬

項目 金額計算
虛報費用 1,500,000 元 (被剔除)
補徵稅額 1,500,000 × 45% = 675,000 元
處以罰鍰 675,000 元 (一倍罰鍰)
總損失 1,350,000 元

不但沒省到稅,還因為罰鍰多賠了一倍,這就是逃漏稅的代價。

 

三、會計師小提醒

1. 房地合一節稅:實質+證據

合理列報真正的裝修、仲介費、代書費、規費,是「合法節稅」;硬湊發票、拿關係人開假單據,就變成「不正當逃漏稅」。

差別就在於:有沒有實際施工?憑證內容跟實際有沒有對得上?

2. 關係人發票是大忌

國稅局系統會自動勾稽發票來源。一看到裝修費發票來自「關係企業」,且該公司營業項目又跟裝潢無關,這簡直是舉手大喊「快來查我」。

3. 正確的裝修憑證怎麼留?

如果真的有裝修,請務必保存以下「五寶」,缺一不可:

  • 合約書: 載明工程項目、金額、工期。
  • 估價單/明細表: 詳列做了哪些細項(如:衛浴一套、地磚幾坪)。
  • 合法發票: 抬頭、統編正確。
  • 金流證明: 匯款紀錄、支票影本。
  • 施工照片: 施工前、中、後的照片最為關鍵。

四、相關法令整理

法規名稱 相關條文 重點說明
所得稅法 第 14-4 條 課稅所得計算

房地交易所得額 = 成交價 – 成本 – 費用 – 土地漲價總數額。

所得稅法 第 108-2 條 逃漏稅罰則

個人房地合一稅,若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處所漏稅額二倍以下罰鍰。

稅捐稽徵法 第 48-1 條 自動補報免罰

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自行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免予處罰(只補稅加利息)。

 

五、官方新聞稿原文

(以下內容引用自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聞稿,實際適用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以不實憑證虛報個人房地合一稅之成本費用,遭查獲後連補帶罰,得不償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如係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及當次交易土地漲價總數額後,為課稅所得額,計算應納稅額。

近日該局查獲有納稅人出售房地,房屋無裝修事實,卻持關係人開立之不實憑證虛報房地合一稅裝修費用的違章案件。納稅義務人甲君113年2月出售持有未滿2年的房地,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按稅率45%計算應納稅額為540,000元,經查核結果,發現甲君列報房屋裝修費的統一發票,為關係人乙君經營的A公司所開立,且A公司經營的營業項目,與房屋修繕無關;另依查得資料發現,買方實地看屋時,現場無進行裝修或更新衛浴等設備,且委託銷售契約載明標的物現況於持有期間並未更新,與報價單修繕項目不符,經該局核認甲君涉有故意虛報費用短(漏)報房地交易所得,除剔除費用1,500,000元,補徵所漏稅額675,000元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2項規定,處一倍之罰鍰675,000元。

該局提醒納稅人,房屋持有期間如有修繕或改良時,應取得並保存修繕合約、修繕項目明細表、合法憑證、付款金流及修繕前後照片,俾利於報繳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據實申報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

該局也特別呼籲納稅人,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如無修繕事實,切勿心存僥倖,以不實憑證列報成本費用,如有申報錯誤的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應納稅款及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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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法人來台營運成立分公司|流程與應備文件

1) 第一階段:外國遠端營運前準備與資格審查

  1. 公司名稱與營業項目預查(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 應優先使用外國總公司之中文翻譯公司名稱,固定格式前附[總公司國別外國商],後附「台灣分公司」字樣(例:外國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應檢附:公司名稱 1-3 個;營業項目(負面表列)2-10 項。
  1. 外國總公司文件準備
  • 應準備文件
    • 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直接準備官方原件影本):法人資格證明書、上述洗錢防制必備之官方登記/申報文件與董事/股東名冊、相關人員之護照或身分證件影本。
    • 外資資格聲明書:相關人員皆須親簽,切結其非屬陸資身份並符合法規規範(若負責人與經理人為不同人,則兩人都必須各別親簽一份)。
    • 授權書(POA:須加蓋騎縫章(若不同人,授權書須明確寫出雙授權權限文字)。
  • 有權簽署人直接簽名蓋章後,「先不跑任何公證與驗證」直接送審。實務上有極高機率直接通過並核發第一階段補正函。(附帶一提:萬一後續主管機關抽查要求補正驗證,再委託當地民間公證人公證並送交駐外館處驗證即可。)
  1. 第一階段登記送件:申請「營運資金補正函」
  • 流程:將預查核定表、上述雙方的身分文件、授權書(POA)、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等送交「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審查。
  • 結果:順利取得經濟部「第一階段補正函」。

2) 第二階段:台灣身分落地與銀行開戶

  1. 取得簽證與統一證號
  • 流程:來台開戶人(通常為經理人)申請辦理入台簽證 ➔ 取得有效居留或停留簽證(或相關入出境許可)。入境臺灣後(或經線上系統),憑護照與相關簽證,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外來人口統一證號基資表」。
  • 若負責人與經理人為不同人,留在國外的大老闆(負責人 A)依然必須透過紙本委託台灣代辦,向移民署申請出 A 本人的「統一證號基資表」,送件時兩人的統一證號皆須備齊。
  1. 台北市營業場所地址預審與簽訂租約
  • 營業場所地址預審(都發局/建管處):台北市對土管條例執法極嚴。在「正式簽訂租約前」,務必先至「台北市商業處營業場所審查系統」送交地址預審,避免事後因不符規定無法登記而白白損失高額押金、租金與裝潢費用。
  • 應檢附:建物權狀或建物登記謄本(二類謄本)。
  • 簽訂租約:預審過關後正式與房東簽約(租約應提及供分公司營業使用)。
  • 取得文件: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及最新一期房屋稅單(或所有權狀)影本。
  1. 開立分公司銀行「籌備處」帳戶
  • 帳戶戶名:格式固定為「外國商 [總公司名]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籌處」。
  • 應檢附:經濟部商發署「補正函」正本、公司名稱預查核定表、開戶人證件正本(護照、統一證號基資表、相關簽證)、(若不同人,需加附負責人 A 之護照、統一證號基資表)、明確授權開戶之總公司授權書(POA)正本、總公司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股東/董事名冊及最終受益人股權架構圖、銀行用籌備處小章(若不同人,通常為經理人私章)。

3) 第三階段:資金到位與會計師簽證

  1. 總公司匯入「營運資金」與結匯(銀行)
  • 流程:由外國總公司帳戶,將營運資金匯入台灣的籌備處帳戶。
  • 注意:結匯時需向銀行索取並妥善保存「匯入匯款通知書」與「買匯水單」(結匯性質標註 「310 營運資金」),外匯抬頭人必須與分公司名稱完全一致。
  • 申請餘額證明:營運資金存入之次日,向銀行申請存款餘額證明書。
  1. 會計師營運資金查核簽證
  • 法規依據: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第 5 條,分公司設立必須經會計師簽證。

應檢附: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正本、籌備處存摺封面、蓋章頁及內頁影本(含資金匯入及結匯紀錄)、匯入匯款通知書及買匯水單影本、經濟部補正函影本、總公司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分公司設立登記表。

4) 第四階段:最終核准與日常營運啟動

  1. 第二階段補正送件 取得統一編號
  • 流程:將「匯入匯款通知書」、「買匯水單」、「會計師資本查核報告書」以及相關人員的統一證號基資表、護照、身分證影本與親簽聲明書/切結書送回經濟部辦理補正。
  • 結果:正式核發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設立核准函,並取得統一編號。
  1. 營業人設立(稅籍)登記(財政部各地國稅局)
  • 流程:向分公司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稅籍登記,以取得營業稅申報身分。
  1. 發票啟用
  • 電子發票: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註冊、申請電子發票字軌。
  • 紙本發票:向國稅局請領「統一發票購票證」後購買紙本發票。
  • 應檢附:經濟部商發署核准函正本、公司登記表正本、稅籍登記核准函正本、負責人雙證件正本、公司登記大小章、發票章等。
  1. 「籌備戶」轉為「正式公司戶」(銀行)
  • 流程:開戶人至原開戶銀行,將原籌備處帳戶正式更名並轉為正式的分公司銀行帳戶,此時資金始可自由動支。
  • 應檢附:經濟部核准函正本、分公司設立登記表正本、稅籍登記核准函影本、開戶人雙證件、公司正式大小章。
  1. 日常營運後續作業
  • 14.1 工商憑證:至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申請,供線上報稅、勞健保、電子發票等作業使用。
  • 14.2 進出口廠商登記:若有貿易業務,需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辦理登記。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第 4 條,分公司之英文名稱必須標明其國籍及分公司名稱(例如包含國籍名稱及 “Taiwan Branch” 字樣),否則會被退件。
  • 14.3 成立投保單位:向勞保局及健保署成立勞健保與勞退投保單位。
  • 14.4 工作許可與居留:向勞動部申請分公司經理人的外國人工作許可;取得後,經理人即可向移民署申請或變更在台長期居留證(ARC),合法在台居留、工作與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