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來的獲配股利要算誰的?看「這一天」決定是繳遺產稅還是綜所稅!

一、給繼承人看得懂的一段話摘要

爸媽過世留下股票,之後收到的現金股利,到底算遺產還是繼承人的收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給出唯一判斷標準:看「除權(息)交易日」是在過世之前還是之後。

  • 除息日在過世前: 這筆錢算爸爸的「遺產」,要繳遺產稅。
  • 除息日在過世後: 這筆錢算子女的「所得」,要繳綜合所得稅。

千萬別以為「錢是過世後才匯進戶頭」就自動算是子女的!

二、重點整理:兩個時間點決定課稅方式

判斷的關鍵不在於「錢什麼時候入帳(發放日)」,而在於「權利什麼時候取得(除息日)」。

【一秒判斷表:股利歸屬誰?】

比較項目 情況 A:除息日在死亡日「之前」 情況 B:除息日在死亡日「之後」
時間軸 除息日死亡日 ➝ 發放日 死亡日除息日 ➝ 發放日
權利狀態 往生者生前已取得領取權利,只是還沒入帳。 往生時尚未除息,權利尚未發生;由繼承股票的人享有。
財產屬性 遺產債權 (應收股利) 投資所得 (股利所得)
申報稅目 遺產稅 綜合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 被繼承人 (併入遺產總額) 繼承人 (誰繼承股票就算誰的)

官方實例解析

案例一:先除息、後過世 (繳遺產稅)

  • 時間點: A 公司 6/20 除息 ➝ 甲君 7/1 過世 ➝ A 公司 7/18 發錢
  • 解析: 雖然錢是過世後才發,但 6/20 除息時甲君還沒過世,這筆股
                利是他「該拿而沒拿」的錢,屬於「對公司的債權」。
  • 結果: 必須列入甲君的遺產總額申報。

案例二:先過世、後除息 (繳綜所稅)

  • 時間點: 乙君 6/1 過世 ➝ A 公司 6/20 除息 ➝ A 公司 7/18 發錢
  • 解析: 乙君過世當下,股票還沒除息。後來除息產生的股利,是股票
                的新主人(繼承人)所享有的孳息。
  • 結果: 繼承人拿到這筆錢,要併入自己的綜合所得稅申報。

三、會計師小提醒

  1. 最大的誤區:只看「發放日」

很多家屬直覺認為:「錢匯進來的時候爸爸已經不在了,這當然是我的錢啊!」

錯! 稅法看的是「除權(息)交易日」。只要除息日那天長輩還健在,那筆股利就是他的遺產。請務必去查詢該檔股票當年度的除息日期。

  1. 申報遺產稅的「隱形地雷」

如果是情況 A(屬遺產),在填寫遺產稅申報書時,除了把「股票」填進去,千萬別忘了多填一筆「應收股利」的債權。

很多繼承人漏了這筆,結果被國稅局視為漏報遺產,除了補稅還會被罰鍰。

  1. 稅負成本大不同
  • 遺產稅: 稅率 10% 起跳(有免稅額及扣除額)。
  • 綜所稅: 股利所得可能採 28% 分開計稅,或併入綜所稅累進稅率(最高 40%)。
    如果股利金額龐大,被歸類為「遺產」還是「所得」,對荷包的影響可能差很多。在申報前確認清楚,才能避免日後爭議。
  1. 現金與股票股利都適用嗎?

    是的,判斷邏輯完全相同。 差別只在於專有名詞:現金股利看**「除息日」,股票股利看「除權日」。 特別注意的是,若是「股票股利」被歸類為繼承人的所得,依現行稅法,通常是以「面額(每股 10 元)」**計算所得額,而非以市價計算,這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會有很大的稅基差異。

 

四、相關法令整理

法規名稱 相關條文 重點說明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 條、第 14 條 遺產範圍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含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如應收債權)皆屬遺產。

所得稅法 第 14 條 營利所得

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屬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類別。



五、官方新聞稿原文

(以下內容引用自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聞稿,實際適用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標題:繼承上市(櫃)股票所獲配的股利,該如何報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的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屬被繼承人的遺產,應申報遺產稅,至於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後,收到上市、上櫃公司發放的股利,應確認「繼承事實發生日」與「上市(櫃)股票除權(息)交易日」2個時點的先後順序,按「被繼承人遺產債權(應收股利)」或「繼承人股利所得」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說明,

(例一): 甲君於113年7月1日死亡,遺有A上市公司股票,A公司公告的除息交易日為113年6月20日,股利發放日為113年7月18日。甲君死亡時,A公司股票已公告除息,因公告的除息交易日在甲君死亡日之前,甲君取得配發現金股利的權利,該應領未領的現金股利,屬被繼承人甲君的遺產債權,繼承人應按債權額併入甲君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例二): 乙君於113年6月1日死亡,遺有A上市公司股票,因A公司公告的除息交易日113年6月20日,係在乙君死亡日之後,A公司113年7月18日發放的現金股利,屬於繼承人的股利所得,應由繼承人依法辦妥遺產分割,再併入繼承該股票的繼承人領取股利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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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法人來台營運成立分公司|流程與應備文件

1) 第一階段:外國遠端營運前準備與資格審查

  1. 公司名稱與營業項目預查(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 應優先使用外國總公司之中文翻譯公司名稱,固定格式前附[總公司國別外國商],後附「台灣分公司」字樣(例:外國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應檢附:公司名稱 1-3 個;營業項目(負面表列)2-10 項。
  1. 外國總公司文件準備
  • 應準備文件
    • 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直接準備官方原件影本):法人資格證明書、上述洗錢防制必備之官方登記/申報文件與董事/股東名冊、相關人員之護照或身分證件影本。
    • 外資資格聲明書:相關人員皆須親簽,切結其非屬陸資身份並符合法規規範(若負責人與經理人為不同人,則兩人都必須各別親簽一份)。
    • 授權書(POA:須加蓋騎縫章(若不同人,授權書須明確寫出雙授權權限文字)。
  • 有權簽署人直接簽名蓋章後,「先不跑任何公證與驗證」直接送審。實務上有極高機率直接通過並核發第一階段補正函。(附帶一提:萬一後續主管機關抽查要求補正驗證,再委託當地民間公證人公證並送交駐外館處驗證即可。)
  1. 第一階段登記送件:申請「營運資金補正函」
  • 流程:將預查核定表、上述雙方的身分文件、授權書(POA)、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等送交「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審查。
  • 結果:順利取得經濟部「第一階段補正函」。

2) 第二階段:台灣身分落地與銀行開戶

  1. 取得簽證與統一證號
  • 流程:來台開戶人(通常為經理人)申請辦理入台簽證 ➔ 取得有效居留或停留簽證(或相關入出境許可)。入境臺灣後(或經線上系統),憑護照與相關簽證,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外來人口統一證號基資表」。
  • 若負責人與經理人為不同人,留在國外的大老闆(負責人 A)依然必須透過紙本委託台灣代辦,向移民署申請出 A 本人的「統一證號基資表」,送件時兩人的統一證號皆須備齊。
  1. 台北市營業場所地址預審與簽訂租約
  • 營業場所地址預審(都發局/建管處):台北市對土管條例執法極嚴。在「正式簽訂租約前」,務必先至「台北市商業處營業場所審查系統」送交地址預審,避免事後因不符規定無法登記而白白損失高額押金、租金與裝潢費用。
  • 應檢附:建物權狀或建物登記謄本(二類謄本)。
  • 簽訂租約:預審過關後正式與房東簽約(租約應提及供分公司營業使用)。
  • 取得文件: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及最新一期房屋稅單(或所有權狀)影本。
  1. 開立分公司銀行「籌備處」帳戶
  • 帳戶戶名:格式固定為「外國商 [總公司名]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籌處」。
  • 應檢附:經濟部商發署「補正函」正本、公司名稱預查核定表、開戶人證件正本(護照、統一證號基資表、相關簽證)、(若不同人,需加附負責人 A 之護照、統一證號基資表)、明確授權開戶之總公司授權書(POA)正本、總公司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股東/董事名冊及最終受益人股權架構圖、銀行用籌備處小章(若不同人,通常為經理人私章)。

3) 第三階段:資金到位與會計師簽證

  1. 總公司匯入「營運資金」與結匯(銀行)
  • 流程:由外國總公司帳戶,將營運資金匯入台灣的籌備處帳戶。
  • 注意:結匯時需向銀行索取並妥善保存「匯入匯款通知書」與「買匯水單」(結匯性質標註 「310 營運資金」),外匯抬頭人必須與分公司名稱完全一致。
  • 申請餘額證明:營運資金存入之次日,向銀行申請存款餘額證明書。
  1. 會計師營運資金查核簽證
  • 法規依據: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第 5 條,分公司設立必須經會計師簽證。

應檢附: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正本、籌備處存摺封面、蓋章頁及內頁影本(含資金匯入及結匯紀錄)、匯入匯款通知書及買匯水單影本、經濟部補正函影本、總公司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分公司設立登記表。

4) 第四階段:最終核准與日常營運啟動

  1. 第二階段補正送件 取得統一編號
  • 流程:將「匯入匯款通知書」、「買匯水單」、「會計師資本查核報告書」以及相關人員的統一證號基資表、護照、身分證影本與親簽聲明書/切結書送回經濟部辦理補正。
  • 結果:正式核發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設立核准函,並取得統一編號。
  1. 營業人設立(稅籍)登記(財政部各地國稅局)
  • 流程:向分公司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稅籍登記,以取得營業稅申報身分。
  1. 發票啟用
  • 電子發票: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註冊、申請電子發票字軌。
  • 紙本發票:向國稅局請領「統一發票購票證」後購買紙本發票。
  • 應檢附:經濟部商發署核准函正本、公司登記表正本、稅籍登記核准函正本、負責人雙證件正本、公司登記大小章、發票章等。
  1. 「籌備戶」轉為「正式公司戶」(銀行)
  • 流程:開戶人至原開戶銀行,將原籌備處帳戶正式更名並轉為正式的分公司銀行帳戶,此時資金始可自由動支。
  • 應檢附:經濟部核准函正本、分公司設立登記表正本、稅籍登記核准函影本、開戶人雙證件、公司正式大小章。
  1. 日常營運後續作業
  • 14.1 工商憑證:至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申請,供線上報稅、勞健保、電子發票等作業使用。
  • 14.2 進出口廠商登記:若有貿易業務,需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辦理登記。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第 4 條,分公司之英文名稱必須標明其國籍及分公司名稱(例如包含國籍名稱及 “Taiwan Branch” 字樣),否則會被退件。
  • 14.3 成立投保單位:向勞保局及健保署成立勞健保與勞退投保單位。
  • 14.4 工作許可與居留:向勞動部申請分公司經理人的外國人工作許可;取得後,經理人即可向移民署申請或變更在台長期居留證(ARC),合法在台居留、工作與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