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賣新建案房地,一定要先確認「起造人身分」!搞錯申報方式,可能被補房地合一稅

一、給建設公司老闆看的版本摘要

高雄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出售新建案的房屋土地,申報方式取決於「起造人是誰」:

  • 你是起造人: 恭喜!這筆獲利併入公司年度盈餘,按 20% 營所稅率課
                          稅。
  • 你不是起造人: 抱歉!這筆獲利要走房地合一稅制,依持有期間課 45%
                              / 35% / 20% 的差別稅率。

很多公司誤以為「只要是新建案都能用 20%」,結果被國稅局查出「非起造人」的案件,被迫改用 45% 重算,補繳鉅額稅款。


二、法規重點:何時併入營所得?何時要分開課稅?

依《所得稅法》及《房地合一申報作業要點》,判斷標準非常死板:

情況一:公司自己當起造人 

  • 定義: 公司以自己名義申請建造執照,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保存登記)。
  • 稅負: 視為一般營業獲利,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適用單一稅率 20%。

情況二:公司不是起造人

  • 定義: 例如與地主合建、與同業合資興建,但起造人掛別家公司或地主
                名字,最後過戶回來再出售。
  • 稅負: 必須走「房地合一稅制」,依持有期間決定稅率:
  • 持有 2 年以內:45% (重稅區)
  • 持有 2~5 年:35%
  • 持有 5 年以上:20%
  • 申報方式: 填寫申報書第 C1-1 頁,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三、官方案例拆解:同樣賣新建案,稅金差百萬

案例背景:

甲建設公司在 111 年賣出兩個建案的餘屋,都在 110 年 10 月完工。

  • A 建案: 自地自建,甲公司是起造人。
  • B 建案: 合資興建,起造人不是甲公司。

甲公司原始錯誤申報:

通通併入營所稅,用 20% 計算。

  • A 建案獲利 500 萬 × 20% = 稅額 100 萬。
  • B 建案獲利 400 萬 × 20% = 稅額 80 萬。

國稅局核定補稅結果:

B 建案因為「非起造人」且持有僅 1 年 3 個月(未滿 2 年),被改按 45% 重算。

比較項目 A 建案 (Pass) B 建案 (Fail – 被補稅)
交易所得 500 萬元 400 萬元
起造人身分 是 (甲公司) 否 (非甲公司)
適用稅制 併入營所稅 房地合一分開計稅
持有期間 (不適用) 1 年 3 個月 (未滿 2 年)
適用稅率 20% 45% (暴增)
正確稅額 100 萬元 180 萬元 (400萬×45%)
補徵稅額 0 元 100 萬元 (180萬 – 原報80萬)

 

四、會計師小提醒

  1. 「起造人」是關鍵字

很多不動產開發商直覺認為:「這是我投資蓋的房子,當然算新建案第一次移轉啊!」

但稅法看的是形式上的起造人名義。如果當初為了融資或合建考量,起造人沒掛在自己公司名下,出售時就會落入房地合一的高稅率陷阱。

  1. 合建/合資案的事前規劃

在簽訂合建契約時,請務必與會計師確認「稅務定位」。

如果是合資案件,建議一開始就規劃好起造人配置,或者有心理準備將來出售時要負擔較高的房地合一稅,並將此稅負成本估算進投資報酬率中。

  1. 結算申報時的檢查清單

每年 5 月報稅時,財務部門請務必針對當年度出售的每一筆房地產進行「身分確認」:

  • [  ] 這筆房地是 105 年後取得的嗎?
  • [  ] 建物謄本上的「第一次登記者」是本公司嗎?
  • [  ] 如果不是,持有期間多久?適用的房地合一稅率是多少?
  • [  ] 申報書有沒有填寫 C1-1 頁?

 

五、相關法令整理

法規名稱 相關條文 重點說明
所得稅法 第 24-5 條 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

原則上分開計稅。但若屬「興建房屋完成後第 1 次移轉」,可併入營所稅(20%)。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 第 25 點 第 1 次移轉之定義

明確定義所謂「第 1 次移轉」,限於營利事業以其為「起造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 1 次登記者。

 

六、官方新聞稿原文
(以下內容引用自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聞稿,實際適用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營利事業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其興建完成第1次移轉之房屋、土地,應注意申報方式!

營利事業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其興建完成第1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下稱房屋、土地),若非以其為起造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登記者,於申報交易所得時,不得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應將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再合併申報繳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營利事業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屬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土地者,其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適用按持有期間課徵差別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而所稱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土地的適用範圍,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5點規定,是指營利事業以其為起造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所取得的房屋、土地。

該局舉例,甲公司以不動產開發為業,111年8月及同年12月分別出售自地自建之A建築工案房地及與乙公司合資興建之B建築工案房地,各該建築工案均於110年10月取得使用執照,甲公司於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出售房屋、土地所得分別為新臺幣(下同)A工案500萬元及B工案400萬元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惟查B建築工案非以甲公司為起造人,故甲公司交易B建築工案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應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再合併申報繳納,故應補徵房地合一稅,而原併計申報營利事業所得額之交易所得乃予以核減,核定情形如下:

  申報 核定
建案名稱 A建案 B建案 A建案 B建案
土地、房屋交易所得 500萬元 400萬元 500萬元 400萬元
起造人 V X
申報方式 合併計稅 合併計稅 分開計稅
持有期間 110.10—111.12

(1年3個月)

適用稅率 20% 20% 45%
應納稅額 180萬元 100萬元 180萬元
應補徵稅額 100萬元

該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其興建完成第1次移轉之房屋、土地,應檢視是否符合起造人身分,如未符合者,於辦理交易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填報申報書第C1-1頁,採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方式完納稅捐,以免遭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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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法人來台營運成立分公司|流程與應備文件

1) 第一階段:外國遠端營運前準備與資格審查

  1. 公司名稱與營業項目預查(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 應優先使用外國總公司之中文翻譯公司名稱,固定格式前附[總公司國別外國商],後附「台灣分公司」字樣(例:外國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應檢附:公司名稱 1-3 個;營業項目(負面表列)2-10 項。
  1. 外國總公司文件準備
  • 應準備文件
    • 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直接準備官方原件影本):法人資格證明書、上述洗錢防制必備之官方登記/申報文件與董事/股東名冊、相關人員之護照或身分證件影本。
    • 外資資格聲明書:相關人員皆須親簽,切結其非屬陸資身份並符合法規規範(若負責人與經理人為不同人,則兩人都必須各別親簽一份)。
    • 授權書(POA:須加蓋騎縫章(若不同人,授權書須明確寫出雙授權權限文字)。
  • 有權簽署人直接簽名蓋章後,「先不跑任何公證與驗證」直接送審。實務上有極高機率直接通過並核發第一階段補正函。(附帶一提:萬一後續主管機關抽查要求補正驗證,再委託當地民間公證人公證並送交駐外館處驗證即可。)
  1. 第一階段登記送件:申請「營運資金補正函」
  • 流程:將預查核定表、上述雙方的身分文件、授權書(POA)、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等送交「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審查。
  • 結果:順利取得經濟部「第一階段補正函」。

2) 第二階段:台灣身分落地與銀行開戶

  1. 取得簽證與統一證號
  • 流程:來台開戶人(通常為經理人)申請辦理入台簽證 ➔ 取得有效居留或停留簽證(或相關入出境許可)。入境臺灣後(或經線上系統),憑護照與相關簽證,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外來人口統一證號基資表」。
  • 若負責人與經理人為不同人,留在國外的大老闆(負責人 A)依然必須透過紙本委託台灣代辦,向移民署申請出 A 本人的「統一證號基資表」,送件時兩人的統一證號皆須備齊。
  1. 台北市營業場所地址預審與簽訂租約
  • 營業場所地址預審(都發局/建管處):台北市對土管條例執法極嚴。在「正式簽訂租約前」,務必先至「台北市商業處營業場所審查系統」送交地址預審,避免事後因不符規定無法登記而白白損失高額押金、租金與裝潢費用。
  • 應檢附:建物權狀或建物登記謄本(二類謄本)。
  • 簽訂租約:預審過關後正式與房東簽約(租約應提及供分公司營業使用)。
  • 取得文件: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及最新一期房屋稅單(或所有權狀)影本。
  1. 開立分公司銀行「籌備處」帳戶
  • 帳戶戶名:格式固定為「外國商 [總公司名]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籌處」。
  • 應檢附:經濟部商發署「補正函」正本、公司名稱預查核定表、開戶人證件正本(護照、統一證號基資表、相關簽證)、(若不同人,需加附負責人 A 之護照、統一證號基資表)、明確授權開戶之總公司授權書(POA)正本、總公司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股東/董事名冊及最終受益人股權架構圖、銀行用籌備處小章(若不同人,通常為經理人私章)。

3) 第三階段:資金到位與會計師簽證

  1. 總公司匯入「營運資金」與結匯(銀行)
  • 流程:由外國總公司帳戶,將營運資金匯入台灣的籌備處帳戶。
  • 注意:結匯時需向銀行索取並妥善保存「匯入匯款通知書」與「買匯水單」(結匯性質標註 「310 營運資金」),外匯抬頭人必須與分公司名稱完全一致。
  • 申請餘額證明:營運資金存入之次日,向銀行申請存款餘額證明書。
  1. 會計師營運資金查核簽證
  • 法規依據: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第 5 條,分公司設立必須經會計師簽證。

應檢附: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正本、籌備處存摺封面、蓋章頁及內頁影本(含資金匯入及結匯紀錄)、匯入匯款通知書及買匯水單影本、經濟部補正函影本、總公司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分公司設立登記表。

4) 第四階段:最終核准與日常營運啟動

  1. 第二階段補正送件 取得統一編號
  • 流程:將「匯入匯款通知書」、「買匯水單」、「會計師資本查核報告書」以及相關人員的統一證號基資表、護照、身分證影本與親簽聲明書/切結書送回經濟部辦理補正。
  • 結果:正式核發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設立核准函,並取得統一編號。
  1. 營業人設立(稅籍)登記(財政部各地國稅局)
  • 流程:向分公司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稅籍登記,以取得營業稅申報身分。
  1. 發票啟用
  • 電子發票: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註冊、申請電子發票字軌。
  • 紙本發票:向國稅局請領「統一發票購票證」後購買紙本發票。
  • 應檢附:經濟部商發署核准函正本、公司登記表正本、稅籍登記核准函正本、負責人雙證件正本、公司登記大小章、發票章等。
  1. 「籌備戶」轉為「正式公司戶」(銀行)
  • 流程:開戶人至原開戶銀行,將原籌備處帳戶正式更名並轉為正式的分公司銀行帳戶,此時資金始可自由動支。
  • 應檢附:經濟部核准函正本、分公司設立登記表正本、稅籍登記核准函影本、開戶人雙證件、公司正式大小章。
  1. 日常營運後續作業
  • 14.1 工商憑證:至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申請,供線上報稅、勞健保、電子發票等作業使用。
  • 14.2 進出口廠商登記:若有貿易業務,需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辦理登記。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第 4 條,分公司之英文名稱必須標明其國籍及分公司名稱(例如包含國籍名稱及 “Taiwan Branch” 字樣),否則會被退件。
  • 14.3 成立投保單位:向勞保局及健保署成立勞健保與勞退投保單位。
  • 14.4 工作許可與居留:向勞動部申請分公司經理人的外國人工作許可;取得後,經理人即可向移民署申請或變更在台長期居留證(ARC),合法在台居留、工作與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