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給建設公司老闆看的版本摘要
高雄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出售新建案的房屋土地,申報方式取決於「起造人是誰」:
- 你是起造人: 恭喜!這筆獲利併入公司年度盈餘,按 20% 營所稅率課
稅。
- 你不是起造人: 抱歉!這筆獲利要走房地合一稅制,依持有期間課 45%
/ 35% / 20% 的差別稅率。
很多公司誤以為「只要是新建案都能用 20%」,結果被國稅局查出「非起造人」的案件,被迫改用 45% 重算,補繳鉅額稅款。
二、法規重點:何時併入營所得?何時要分開課稅?
依《所得稅法》及《房地合一申報作業要點》,判斷標準非常死板:
情況一:公司自己當起造人
- 定義: 公司以自己名義申請建造執照,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保存登記)。
- 稅負: 視為一般營業獲利,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適用單一稅率 20%。
情況二:公司不是起造人
- 定義: 例如與地主合建、與同業合資興建,但起造人掛別家公司或地主
名字,最後過戶回來再出售。
- 稅負: 必須走「房地合一稅制」,依持有期間決定稅率:
- 持有 2 年以內:45% (重稅區)
- 持有 2~5 年:35%
- 持有 5 年以上:20%
- 申報方式: 填寫申報書第 C1-1 頁,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三、官方案例拆解:同樣賣新建案,稅金差百萬
案例背景:
甲建設公司在 111 年賣出兩個建案的餘屋,都在 110 年 10 月完工。
- A 建案: 自地自建,甲公司是起造人。
- B 建案: 合資興建,起造人不是甲公司。
甲公司原始錯誤申報:
通通併入營所稅,用 20% 計算。
- A 建案獲利 500 萬 × 20% = 稅額 100 萬。
- B 建案獲利 400 萬 × 20% = 稅額 80 萬。
國稅局核定補稅結果:
B 建案因為「非起造人」且持有僅 1 年 3 個月(未滿 2 年),被改按 45% 重算。
| 比較項目 | A 建案 (Pass) | B 建案 (Fail – 被補稅) |
| 交易所得 | 500 萬元 | 400 萬元 |
| 起造人身分 | 是 (甲公司) | 否 (非甲公司) |
| 適用稅制 | 併入營所稅 | 房地合一分開計稅 |
| 持有期間 | (不適用) | 1 年 3 個月 (未滿 2 年) |
| 適用稅率 | 20% | 45% (暴增) |
| 正確稅額 | 100 萬元 | 180 萬元 (400萬×45%) |
| 補徵稅額 | 0 元 | 100 萬元 (180萬 – 原報80萬) |
四、會計師小提醒
- 「起造人」是關鍵字
很多不動產開發商直覺認為:「這是我投資蓋的房子,當然算新建案第一次移轉啊!」
但稅法看的是形式上的起造人名義。如果當初為了融資或合建考量,起造人沒掛在自己公司名下,出售時就會落入房地合一的高稅率陷阱。
- 合建/合資案的事前規劃
在簽訂合建契約時,請務必與會計師確認「稅務定位」。
如果是合資案件,建議一開始就規劃好起造人配置,或者有心理準備將來出售時要負擔較高的房地合一稅,並將此稅負成本估算進投資報酬率中。
- 結算申報時的檢查清單
每年 5 月報稅時,財務部門請務必針對當年度出售的每一筆房地產進行「身分確認」:
- [ ] 這筆房地是 105 年後取得的嗎?
- [ ] 建物謄本上的「第一次登記者」是本公司嗎?
- [ ] 如果不是,持有期間多久?適用的房地合一稅率是多少?
- [ ] 申報書有沒有填寫 C1-1 頁?
五、相關法令整理
| 法規名稱 | 相關條文 | 重點說明 |
| 所得稅法 | 第 24-5 條 | 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
原則上分開計稅。但若屬「興建房屋完成後第 1 次移轉」,可併入營所稅(20%)。 |
|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 | 第 25 點 | 第 1 次移轉之定義
明確定義所謂「第 1 次移轉」,限於營利事業以其為「起造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 1 次登記者。 |
六、官方新聞稿原文
(以下內容引用自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聞稿,實際適用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營利事業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其興建完成第1次移轉之房屋、土地,應注意申報方式!
營利事業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其興建完成第1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下稱房屋、土地),若非以其為起造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登記者,於申報交易所得時,不得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應將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再合併申報繳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營利事業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屬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土地者,其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適用按持有期間課徵差別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而所稱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土地的適用範圍,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5點規定,是指營利事業以其為起造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所取得的房屋、土地。
該局舉例,甲公司以不動產開發為業,111年8月及同年12月分別出售自地自建之A建築工案房地及與乙公司合資興建之B建築工案房地,各該建築工案均於110年10月取得使用執照,甲公司於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出售房屋、土地所得分別為新臺幣(下同)A工案500萬元及B工案400萬元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惟查B建築工案非以甲公司為起造人,故甲公司交易B建築工案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應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再合併申報繳納,故應補徵房地合一稅,而原併計申報營利事業所得額之交易所得乃予以核減,核定情形如下:
| 申報 | 核定 | |||
| 建案名稱 | A建案 | B建案 | A建案 | B建案 |
| 土地、房屋交易所得 | 500萬元 | 400萬元 | 500萬元 | 400萬元 |
| 起造人 | — | V | X | |
| 申報方式 | 合併計稅 | 合併計稅 | 分開計稅 | |
| 持有期間 | — | — | 110.10—111.12
(1年3個月) |
|
| 適用稅率 | 20% | 20% | 45% | |
| 應納稅額 | 180萬元 | 100萬元 | 180萬元 | |
| 應補徵稅額 | — | 100萬元 | ||
該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其興建完成第1次移轉之房屋、土地,應檢視是否符合起造人身分,如未符合者,於辦理交易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填報申報書第C1-1頁,採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方式完納稅捐,以免遭調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