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賣家用親友帳號分散銷售?小心被「合併計算」補稅百萬!

一、給老闆看得懂的一段話摘要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你在網路上做生意,不管開幾個蝦皮帳號、幾個賣場、用誰的名字,只要實際經營者是同一人,銷售額就要「合併」計算。

一旦合併後的月營業額超過門檻(賣貨 10 萬、勞務 5 萬),就得辦稅籍登記;超過 20 萬,就得開統一發票。

別以為把營業額拆到老婆、弟弟的帳號就可以「各自都沒達標」,國稅局現在透過大數據比對金流與登入IP,抓這種「分身術」一抓一個準,被查到不僅要補稅,罰款更是驚人。


二、重點整理

  1. 什麼情況要「合併計算」銷售額?

只要是「以營利為目的」在網路上賣東西:

  • 不論平台: 蝦皮、露天、FB社團、IG、LINE群組。
  • 不論帳號: 用自己、配偶、父母、兄弟姊妹的名義開的帳號。
    只要國稅局認定「實際經營者」是你,所有帳號的銷售額就會被加總起來算。
  1. 兩個重要門檻 (每月銷售額)

請將所有帳號的業績加起來,看看是否踩線:

門檻等級 銷售貨物 銷售勞務 應盡義務
門檻一 月收達 10 萬元

(註:部分舊制為8萬,現行起徵點為10萬)

月收達 5 萬元

(註:部分舊制為4萬,現行起徵點為5萬)

應申請稅籍登記

(可免用統一發票,稅率1%)

門檻二 月收達 20 萬元 月收達 20 萬元 應使用統一發票

(稅率5%,需開立發票)

 

  1. 常見規避手法 vs 國稅局查核技術
  • 賣家手法: 拆分多個帳號,試圖讓每個帳號月營收都低於 20 萬。
  • 國稅局技術:透過金流(匯款帳戶)、資訊流(登入IP、聯絡電話、退貨地
                          址)交叉比對。一旦發現多個帳號背後都是同一組人在操作,直
                          接合併課稅。
  1. 慘痛案例:9 個賣場、營收 3,455 萬,連補帶罰 258 萬!

北區國稅局查獲案例:

  • 當事人: 甲君(賣電玩遊戲機)。
  • 手法: 在電商平台開了 9 個人頭賣場。
  • 查核結果: 雖然分散在不同帳號,但合併計算後,一年多來的銷售額高達
                      3,455 萬元
  • 下場:
    1. 補稅: 營業稅 172 萬元。
    2. 罰鍰: 86 萬元。
    3. 總代價: 258 萬元(這還沒算個人綜所稅的補稅喔!)。


三、會計師小提醒

  1. 稅務認定看的是「實質」,不是「名義」

很多老闆會問:「帳號明明是用我弟弟的名字開的,為什麼算我的?」

會計師解答:國稅局看的是「誰在賺錢」。如果進貨款是你付的、貨是你寄的、錢最
                      後流進你口袋(或你可控制的帳戶),那你就是實際負責人。人頭帳號
                      在稅務調查面前是沒有防禦力的。

  1. 「沒開店、在家賣」≠「不用課稅」

「營業」的定義是「持續性、有營利目的」。只要你每個月都在賣,就算沒有實體店面、沒有招牌,只要金額達標,在稅法上你就是「營業人」。

  1. 實務建議:網路賣家如何自保?
  • 自我體檢: 把你所有掌控的賣場營收加總,誠實面對數字。
  • 主動登記: 如果已經超過 20 萬,建議直接設立公司或行號,並使用統一發
                      票。雖然要繳 5% 營業稅,但你可以扣抵進項稅額(進貨成本、廣
                      告費、運費等),實際稅負通常沒那麼重。
  • 自動補報: 如果過去已經漏報很多,請趕在國稅局發公文前,利用《稅捐稽徵
                      法》第 48-1 條「自動補報補繳」。自己去報只補稅加利息;被查
                      到就是補稅加罰款,罰款通常是 0.5 倍到 1.5 倍,非常痛!

四、相關法令整理

法規名稱 關鍵條文 重點說明
營業稅法 第 28 條、第 32 條 營業人(含網路賣家)達起徵點應辦稅籍登記;達使用發票標準(月收20萬)應開立發票。
營業稅法 第 45 條、第 51 條 未辦登記或短漏報銷售額,除了追繳本稅外,還會按漏稅額處以罰鍰(最高 5 倍)。
稅捐稽徵法 第 48 條之 1 在國稅局還沒啟動調查前,自己先去招認並補繳稅款,可以完全免除「罰鍰」。這是風險控管最重要的條款。


五、官方新聞稿原文

(以下內容引用自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聞稿)

個人於網路平台經營多個拍賣帳號或賣場,銷售額應合併計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於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同時透過多個不同的網路平台帳號、賣場或社群媒體進行銷售者,應將所有的網路平台及社群媒體之銷售額合併計算,當月銷售貨物或勞務達營業稅起徵點者〔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者〕,須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若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者,依法應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部分網路賣家常利用配偶或親朋好友等名義於網路平台設立帳號銷售商品,藉此分散銷售額以達免辦稅籍登記或免使用統一發票的目的,惟國稅局已擴大蒐集網路交易資料,加強列選查核,以防杜網路賣家規避課稅之行為。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自112年起於某知名網路電商平台,申請多達9個會員賣場帳號銷售掌上型遊戲機等熱門電玩商品,經該局查獲甲君為實際經營者,其自112年1月合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惟未辦稅籍登記,且於112年2月至113年12月間銷售額合計3,455萬餘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除補徵營業稅172萬餘元,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86萬餘元罰鍰。

該局籲請網路銷售業者自行檢視所有網路交易的銷售額,如依規定應申請稅籍登記而尚未辦理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辦稅籍登記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除相關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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