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用前10年虧損抵稅?符合「情節輕微」還不夠,有這紀錄直接被否決!

一、給老闆看得懂的一段話摘要

公司如果前幾年有賠錢(虧損),可以留著抵以後賺錢年度的稅,這叫做「盈虧互抵」。但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這個優惠是有門檻的!除了帳要記清楚、如期申報外,最關鍵的是「不能有不正當逃漏稅行為」。

如果你為了省稅去買假發票、虛列成本,就算逃漏稅的金額很少(比例低於 5%),只要被認定是「故意的詐術」,國稅局就會直接取消你的虧損扣除權利,讓你得不償失。


二、重點整理

  1. 什麼是「前10年虧損扣除」?

簡單說,就是拿以前賠的錢,來抵現在賺的錢,讓應稅所得變少。

但必須同時符合以下 4 個條件:

  • 身分限制: 必須是「公司組織」(獨資、合夥不行)。
  • 帳冊條件: 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 申報型態: 虧損年跟賺錢年,都要是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 申報期限: 必須「如期申報」。
  1. 什麼叫「情節輕微」?(原本的寬限條款)

如果公司不小心漏報了一些收入,還能用虧損扣除嗎?

根據財政部函釋,只要符合以下條件,算「情節輕微」,還是可以抵稅:

  • 條件 A: 短漏稅額不超過 10 萬元
  • 條件 B: 短漏報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比例不超過 5%
  • 關鍵前提: 且未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1. 魔鬼藏在細節裡:即使比例小,用「詐術」就出局!

很多老闆以為「只要漏稅比例在 5% 以內就沒事」,這是大錯特錯。

國稅局強調:「比例小」只是門檻之一,一旦你的手段是「不正當」(如買
                      假發票),就算只漏報 1 塊錢,也不算情節輕微,直接否准虧
                      損扣除。

  1. 慘痛案例:為了省 160 萬稅,賠掉 1,200 萬的抵稅權

北區國稅局查獲案例:

  • 公司狀況: 甲公司賺了 2 億元,想用以前的虧損抵掉 1,200 萬元。
  • 違規行為: 為了少繳點稅,甲公司拿了 800 萬元的假發票虛列成本。
  • 比例計算: 漏報 800 萬 ÷ 總所得 2.08 億 = 3.8%(低於 5%,看起來
                      符合輕微標準)。
  • 最終判決: 雖然比例低,但因為是用「假發票」這種不正當方法,國
                      稅局認定不適用虧損扣除。
  • 代價: 補稅 + 罰款 + 1,200 萬虧損扣除額全部作廢


三、會計師小提醒

  1. 「虧損扣除」是特權,不是權利

在稅法上,「盈虧互抵」被視為一種對誠實納稅義務人的獎勵。所以國稅局對此審核非常嚴格,只要你的誠信(帳冊完備度)被打折,這個獎勵隨時會被收回。

  1. 什麼是「不正當方法」?

除了買假發票外,常見的還有:

  • 虛列員工薪資(報人頭)。
  • 虛列交際費、旅費(拿家人的消費發票來報公司帳)。
  • 漏開統一發票並隱匿收入(內外帳差異巨大)。
    這些行為在國稅局眼中都屬於「故意」且「不正當」,一旦查獲,絕對沒有「情節輕微」的空間。
  1. 實務建議:別因小失大

如果您的公司帳上累積了幾千萬的虧損扣除額(這可是潛在的現金資產!),在做任何節稅規劃時請務必謹慎。

不要為了貪圖幾十萬的小便宜(如塞一點假費用),結果害得幾千萬的虧損扣除資格被取消。請定期請會計師審視帳務合規性,確保這項「抵稅資產」的安全。

四、相關法令整理

法規名稱 關鍵條文 重點說明
所得稅法 第 39 條 規定只有「帳冊完備」且「簽證/藍色申報」的公司,才能用前 10 年的虧損來抵今年的稅。
所得稅法 第 21 條 不是有記帳就好,必須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拿假發票入帳,就是帳冊不完備。
財政部函釋 83.7.13 台財稅第831601175號 雖然給了 5% 或 10 萬元的容錯空間,但設下了一個天條:「不得使用詐術」。這條函釋是本案判決的核心依據。


五、官方新聞稿原文

(以下內容引用自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聞稿)

標題:會計帳冊簿據完備,方得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扣除,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適用以前年度虧損扣除者,其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應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之要件。所稱「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依同法第21條規定,營利事業應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應依財政部訂頒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定設置並依法取得憑證。另公司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依財政部83年7月13日台財稅字第831601175號函規定,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仍准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惟特別注意,前述短漏報情節輕微之適用,前提要件是公司未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原申報全年所得額2億元,並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1,200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公司為降低繳稅金額,明知無進貨事實,卻故意向他人取得不實進項憑證並虛列營業成本800萬元,致短漏所得稅稅額160萬元,經剔除補稅並予處罰外,另短漏報課稅所得額800萬元占核定全年所得額2億800萬元之比例雖未超過5%,但甲公司係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核無上揭短漏報情節輕微規定之適用,爰否准前10年虧損扣除。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誠實申報納稅,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除就所漏稅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補稅及處罰外,亦不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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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法人來台營運成立分公司|流程與應備文件

1) 第一階段:外國遠端營運前準備與資格審查

  1. 公司名稱與營業項目預查(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 應優先使用外國總公司之中文翻譯公司名稱,固定格式前附[總公司國別外國商],後附「台灣分公司」字樣(例:外國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應檢附:公司名稱 1-3 個;營業項目(負面表列)2-10 項。
  1. 外國總公司文件準備
  • 應準備文件
    • 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直接準備官方原件影本):法人資格證明書、上述洗錢防制必備之官方登記/申報文件與董事/股東名冊、相關人員之護照或身分證件影本。
    • 外資資格聲明書:相關人員皆須親簽,切結其非屬陸資身份並符合法規規範(若負責人與經理人為不同人,則兩人都必須各別親簽一份)。
    • 授權書(POA:須加蓋騎縫章(若不同人,授權書須明確寫出雙授權權限文字)。
  • 有權簽署人直接簽名蓋章後,「先不跑任何公證與驗證」直接送審。實務上有極高機率直接通過並核發第一階段補正函。(附帶一提:萬一後續主管機關抽查要求補正驗證,再委託當地民間公證人公證並送交駐外館處驗證即可。)
  1. 第一階段登記送件:申請「營運資金補正函」
  • 流程:將預查核定表、上述雙方的身分文件、授權書(POA)、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等送交「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審查。
  • 結果:順利取得經濟部「第一階段補正函」。

2) 第二階段:台灣身分落地與銀行開戶

  1. 取得簽證與統一證號
  • 流程:來台開戶人(通常為經理人)申請辦理入台簽證 ➔ 取得有效居留或停留簽證(或相關入出境許可)。入境臺灣後(或經線上系統),憑護照與相關簽證,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外來人口統一證號基資表」。
  • 若負責人與經理人為不同人,留在國外的大老闆(負責人 A)依然必須透過紙本委託台灣代辦,向移民署申請出 A 本人的「統一證號基資表」,送件時兩人的統一證號皆須備齊。
  1. 台北市營業場所地址預審與簽訂租約
  • 營業場所地址預審(都發局/建管處):台北市對土管條例執法極嚴。在「正式簽訂租約前」,務必先至「台北市商業處營業場所審查系統」送交地址預審,避免事後因不符規定無法登記而白白損失高額押金、租金與裝潢費用。
  • 應檢附:建物權狀或建物登記謄本(二類謄本)。
  • 簽訂租約:預審過關後正式與房東簽約(租約應提及供分公司營業使用)。
  • 取得文件: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及最新一期房屋稅單(或所有權狀)影本。
  1. 開立分公司銀行「籌備處」帳戶
  • 帳戶戶名:格式固定為「外國商 [總公司名]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籌處」。
  • 應檢附:經濟部商發署「補正函」正本、公司名稱預查核定表、開戶人證件正本(護照、統一證號基資表、相關簽證)、(若不同人,需加附負責人 A 之護照、統一證號基資表)、明確授權開戶之總公司授權書(POA)正本、總公司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股東/董事名冊及最終受益人股權架構圖、銀行用籌備處小章(若不同人,通常為經理人私章)。

3) 第三階段:資金到位與會計師簽證

  1. 總公司匯入「營運資金」與結匯(銀行)
  • 流程:由外國總公司帳戶,將營運資金匯入台灣的籌備處帳戶。
  • 注意:結匯時需向銀行索取並妥善保存「匯入匯款通知書」與「買匯水單」(結匯性質標註 「310 營運資金」),外匯抬頭人必須與分公司名稱完全一致。
  • 申請餘額證明:營運資金存入之次日,向銀行申請存款餘額證明書。
  1. 會計師營運資金查核簽證
  • 法規依據: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第 5 條,分公司設立必須經會計師簽證。

應檢附: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正本、籌備處存摺封面、蓋章頁及內頁影本(含資金匯入及結匯紀錄)、匯入匯款通知書及買匯水單影本、經濟部補正函影本、總公司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分公司設立登記表。

4) 第四階段:最終核准與日常營運啟動

  1. 第二階段補正送件 取得統一編號
  • 流程:將「匯入匯款通知書」、「買匯水單」、「會計師資本查核報告書」以及相關人員的統一證號基資表、護照、身分證影本與親簽聲明書/切結書送回經濟部辦理補正。
  • 結果:正式核發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設立核准函,並取得統一編號。
  1. 營業人設立(稅籍)登記(財政部各地國稅局)
  • 流程:向分公司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稅籍登記,以取得營業稅申報身分。
  1. 發票啟用
  • 電子發票: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註冊、申請電子發票字軌。
  • 紙本發票:向國稅局請領「統一發票購票證」後購買紙本發票。
  • 應檢附:經濟部商發署核准函正本、公司登記表正本、稅籍登記核准函正本、負責人雙證件正本、公司登記大小章、發票章等。
  1. 「籌備戶」轉為「正式公司戶」(銀行)
  • 流程:開戶人至原開戶銀行,將原籌備處帳戶正式更名並轉為正式的分公司銀行帳戶,此時資金始可自由動支。
  • 應檢附:經濟部核准函正本、分公司設立登記表正本、稅籍登記核准函影本、開戶人雙證件、公司正式大小章。
  1. 日常營運後續作業
  • 14.1 工商憑證:至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申請,供線上報稅、勞健保、電子發票等作業使用。
  • 14.2 進出口廠商登記:若有貿易業務,需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辦理登記。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第 4 條,分公司之英文名稱必須標明其國籍及分公司名稱(例如包含國籍名稱及 “Taiwan Branch” 字樣),否則會被退件。
  • 14.3 成立投保單位:向勞保局及健保署成立勞健保與勞退投保單位。
  • 14.4 工作許可與居留:向勞動部申請分公司經理人的外國人工作許可;取得後,經理人即可向移民署申請或變更在台長期居留證(ARC),合法在台居留、工作與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