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賣家用親友帳號分散銷售?小心被「合併計算」補稅百萬!

一、給老闆看得懂的一段話摘要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你在網路上做生意,不管開幾個蝦皮帳號、幾個賣場、用誰的名字,只要實際經營者是同一人,銷售額就要「合併」計算。

一旦合併後的月營業額超過門檻(賣貨 10 萬、勞務 5 萬),就得辦稅籍登記;超過 20 萬,就得開統一發票。

別以為把營業額拆到老婆、弟弟的帳號就可以「各自都沒達標」,國稅局現在透過大數據比對金流與登入IP,抓這種「分身術」一抓一個準,被查到不僅要補稅,罰款更是驚人。


二、重點整理

  1. 什麼情況要「合併計算」銷售額?

只要是「以營利為目的」在網路上賣東西:

  • 不論平台: 蝦皮、露天、FB社團、IG、LINE群組。
  • 不論帳號: 用自己、配偶、父母、兄弟姊妹的名義開的帳號。
    只要國稅局認定「實際經營者」是你,所有帳號的銷售額就會被加總起來算。
  1. 兩個重要門檻 (每月銷售額)

請將所有帳號的業績加起來,看看是否踩線:

門檻等級 銷售貨物 銷售勞務 應盡義務
門檻一 月收達 10 萬元

(註:部分舊制為8萬,現行起徵點為10萬)

月收達 5 萬元

(註:部分舊制為4萬,現行起徵點為5萬)

應申請稅籍登記

(可免用統一發票,稅率1%)

門檻二 月收達 20 萬元 月收達 20 萬元 應使用統一發票

(稅率5%,需開立發票)

 

  1. 常見規避手法 vs 國稅局查核技術
  • 賣家手法: 拆分多個帳號,試圖讓每個帳號月營收都低於 20 萬。
  • 國稅局技術:透過金流(匯款帳戶)、資訊流(登入IP、聯絡電話、退貨地
                          址)交叉比對。一旦發現多個帳號背後都是同一組人在操作,直
                          接合併課稅。
  1. 慘痛案例:9 個賣場、營收 3,455 萬,連補帶罰 258 萬!

北區國稅局查獲案例:

  • 當事人: 甲君(賣電玩遊戲機)。
  • 手法: 在電商平台開了 9 個人頭賣場。
  • 查核結果: 雖然分散在不同帳號,但合併計算後,一年多來的銷售額高達
                      3,455 萬元
  • 下場:
    1. 補稅: 營業稅 172 萬元。
    2. 罰鍰: 86 萬元。
    3. 總代價: 258 萬元(這還沒算個人綜所稅的補稅喔!)。


三、會計師小提醒

  1. 稅務認定看的是「實質」,不是「名義」

很多老闆會問:「帳號明明是用我弟弟的名字開的,為什麼算我的?」

會計師解答:國稅局看的是「誰在賺錢」。如果進貨款是你付的、貨是你寄的、錢最
                      後流進你口袋(或你可控制的帳戶),那你就是實際負責人。人頭帳號
                      在稅務調查面前是沒有防禦力的。

  1. 「沒開店、在家賣」≠「不用課稅」

「營業」的定義是「持續性、有營利目的」。只要你每個月都在賣,就算沒有實體店面、沒有招牌,只要金額達標,在稅法上你就是「營業人」。

  1. 實務建議:網路賣家如何自保?
  • 自我體檢: 把你所有掌控的賣場營收加總,誠實面對數字。
  • 主動登記: 如果已經超過 20 萬,建議直接設立公司或行號,並使用統一發
                      票。雖然要繳 5% 營業稅,但你可以扣抵進項稅額(進貨成本、廣
                      告費、運費等),實際稅負通常沒那麼重。
  • 自動補報: 如果過去已經漏報很多,請趕在國稅局發公文前,利用《稅捐稽徵
                      法》第 48-1 條「自動補報補繳」。自己去報只補稅加利息;被查
                      到就是補稅加罰款,罰款通常是 0.5 倍到 1.5 倍,非常痛!

四、相關法令整理

法規名稱 關鍵條文 重點說明
營業稅法 第 28 條、第 32 條 營業人(含網路賣家)達起徵點應辦稅籍登記;達使用發票標準(月收20萬)應開立發票。
營業稅法 第 45 條、第 51 條 未辦登記或短漏報銷售額,除了追繳本稅外,還會按漏稅額處以罰鍰(最高 5 倍)。
稅捐稽徵法 第 48 條之 1 在國稅局還沒啟動調查前,自己先去招認並補繳稅款,可以完全免除「罰鍰」。這是風險控管最重要的條款。


五、官方新聞稿原文

(以下內容引用自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聞稿)

個人於網路平台經營多個拍賣帳號或賣場,銷售額應合併計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於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同時透過多個不同的網路平台帳號、賣場或社群媒體進行銷售者,應將所有的網路平台及社群媒體之銷售額合併計算,當月銷售貨物或勞務達營業稅起徵點者〔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者〕,須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若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者,依法應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部分網路賣家常利用配偶或親朋好友等名義於網路平台設立帳號銷售商品,藉此分散銷售額以達免辦稅籍登記或免使用統一發票的目的,惟國稅局已擴大蒐集網路交易資料,加強列選查核,以防杜網路賣家規避課稅之行為。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自112年起於某知名網路電商平台,申請多達9個會員賣場帳號銷售掌上型遊戲機等熱門電玩商品,經該局查獲甲君為實際經營者,其自112年1月合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惟未辦稅籍登記,且於112年2月至113年12月間銷售額合計3,455萬餘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除補徵營業稅172萬餘元,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86萬餘元罰鍰。

該局籲請網路銷售業者自行檢視所有網路交易的銷售額,如依規定應申請稅籍登記而尚未辦理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辦稅籍登記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除相關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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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法人來台營運成立分公司|流程與應備文件

1) 第一階段:外國遠端營運前準備與資格審查

  1. 公司名稱與營業項目預查(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 應優先使用外國總公司之中文翻譯公司名稱,固定格式前附[總公司國別外國商],後附「台灣分公司」字樣(例:外國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應檢附:公司名稱 1-3 個;營業項目(負面表列)2-10 項。
  1. 外國總公司文件準備
  • 應準備文件
    • 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直接準備官方原件影本):法人資格證明書、上述洗錢防制必備之官方登記/申報文件與董事/股東名冊、相關人員之護照或身分證件影本。
    • 外資資格聲明書:相關人員皆須親簽,切結其非屬陸資身份並符合法規規範(若負責人與經理人為不同人,則兩人都必須各別親簽一份)。
    • 授權書(POA:須加蓋騎縫章(若不同人,授權書須明確寫出雙授權權限文字)。
  • 有權簽署人直接簽名蓋章後,「先不跑任何公證與驗證」直接送審。實務上有極高機率直接通過並核發第一階段補正函。(附帶一提:萬一後續主管機關抽查要求補正驗證,再委託當地民間公證人公證並送交駐外館處驗證即可。)
  1. 第一階段登記送件:申請「營運資金補正函」
  • 流程:將預查核定表、上述雙方的身分文件、授權書(POA)、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等送交「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審查。
  • 結果:順利取得經濟部「第一階段補正函」。

2) 第二階段:台灣身分落地與銀行開戶

  1. 取得簽證與統一證號
  • 流程:來台開戶人(通常為經理人)申請辦理入台簽證 ➔ 取得有效居留或停留簽證(或相關入出境許可)。入境臺灣後(或經線上系統),憑護照與相關簽證,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外來人口統一證號基資表」。
  • 若負責人與經理人為不同人,留在國外的大老闆(負責人 A)依然必須透過紙本委託台灣代辦,向移民署申請出 A 本人的「統一證號基資表」,送件時兩人的統一證號皆須備齊。
  1. 台北市營業場所地址預審與簽訂租約
  • 營業場所地址預審(都發局/建管處):台北市對土管條例執法極嚴。在「正式簽訂租約前」,務必先至「台北市商業處營業場所審查系統」送交地址預審,避免事後因不符規定無法登記而白白損失高額押金、租金與裝潢費用。
  • 應檢附:建物權狀或建物登記謄本(二類謄本)。
  • 簽訂租約:預審過關後正式與房東簽約(租約應提及供分公司營業使用)。
  • 取得文件: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及最新一期房屋稅單(或所有權狀)影本。
  1. 開立分公司銀行「籌備處」帳戶
  • 帳戶戶名:格式固定為「外國商 [總公司名]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籌處」。
  • 應檢附:經濟部商發署「補正函」正本、公司名稱預查核定表、開戶人證件正本(護照、統一證號基資表、相關簽證)、(若不同人,需加附負責人 A 之護照、統一證號基資表)、明確授權開戶之總公司授權書(POA)正本、總公司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股東/董事名冊及最終受益人股權架構圖、銀行用籌備處小章(若不同人,通常為經理人私章)。

3) 第三階段:資金到位與會計師簽證

  1. 總公司匯入「營運資金」與結匯(銀行)
  • 流程:由外國總公司帳戶,將營運資金匯入台灣的籌備處帳戶。
  • 注意:結匯時需向銀行索取並妥善保存「匯入匯款通知書」與「買匯水單」(結匯性質標註 「310 營運資金」),外匯抬頭人必須與分公司名稱完全一致。
  • 申請餘額證明:營運資金存入之次日,向銀行申請存款餘額證明書。
  1. 會計師營運資金查核簽證
  • 法規依據: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第 5 條,分公司設立必須經會計師簽證。

應檢附: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正本、籌備處存摺封面、蓋章頁及內頁影本(含資金匯入及結匯紀錄)、匯入匯款通知書及買匯水單影本、經濟部補正函影本、總公司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分公司設立登記表。

4) 第四階段:最終核准與日常營運啟動

  1. 第二階段補正送件 取得統一編號
  • 流程:將「匯入匯款通知書」、「買匯水單」、「會計師資本查核報告書」以及相關人員的統一證號基資表、護照、身分證影本與親簽聲明書/切結書送回經濟部辦理補正。
  • 結果:正式核發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設立核准函,並取得統一編號。
  1. 營業人設立(稅籍)登記(財政部各地國稅局)
  • 流程:向分公司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稅籍登記,以取得營業稅申報身分。
  1. 發票啟用
  • 電子發票: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註冊、申請電子發票字軌。
  • 紙本發票:向國稅局請領「統一發票購票證」後購買紙本發票。
  • 應檢附:經濟部商發署核准函正本、公司登記表正本、稅籍登記核准函正本、負責人雙證件正本、公司登記大小章、發票章等。
  1. 「籌備戶」轉為「正式公司戶」(銀行)
  • 流程:開戶人至原開戶銀行,將原籌備處帳戶正式更名並轉為正式的分公司銀行帳戶,此時資金始可自由動支。
  • 應檢附:經濟部核准函正本、分公司設立登記表正本、稅籍登記核准函影本、開戶人雙證件、公司正式大小章。
  1. 日常營運後續作業
  • 14.1 工商憑證:至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申請,供線上報稅、勞健保、電子發票等作業使用。
  • 14.2 進出口廠商登記:若有貿易業務,需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辦理登記。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第 4 條,分公司之英文名稱必須標明其國籍及分公司名稱(例如包含國籍名稱及 “Taiwan Branch” 字樣),否則會被退件。
  • 14.3 成立投保單位:向勞保局及健保署成立勞健保與勞退投保單位。
  • 14.4 工作許可與居留:向勞動部申請分公司經理人的外國人工作許可;取得後,經理人即可向移民署申請或變更在台長期居留證(ARC),合法在台居留、工作與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