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爸送兒子未上市股票,為何多補70萬贈與稅?關鍵在「這筆老土地」!

一、給老闆看得懂的一段話摘要

很多老闆以為把自家公司(未上市)的股票送給子女,只要看財務報表上的「每股淨值」來報稅就好。

大錯特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如果公司名下有很久以前買的土地或房屋,必須把這些不動產的價值「調整」到現在的「公告現值」,重新計算公司的資產淨值。

如果沒調整,就像這位富爸爸一樣,以為只送了 1,000 萬,結果被國稅局重算成送了 1,800 萬,硬生生多繳了 70 萬的贈與稅。


二、重點整理

  1. 未上市(非興櫃)股票,價值怎麼算?

在稅務上,沒有公開市場價格的股票,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

應以「贈與日」該公司的「資產淨值」來估價。

注意:「資產淨值」不是財報上的數字,而是經過「稅務調整」後的數字。

  1. 為什麼要「調整」土地價值?

很多傳統產業或家族公司的土地是幾十年前買的(例如民國 60 年買的),當時成本極低。但過了幾十年,土地公告現值已經翻了好幾倍。

法規規定:計算公司淨值時,若公司持有之土地/房屋帳面價值低於公告現值/評
                  定標準價格,必須按較高的公告現值調整重算,以反映真實價值。

  1. 真實案例:少算 10 元淨值,多繳 70 萬稅


讓我們看看這位富爸爸是怎麼踩雷的:

比較項目 富爸爸自己算的 (錯誤) 國稅局核定的 (正確)
計算基礎 僅依財務報表上的帳面成本 將民國65年的老土地按公告現值調高
每股淨值 15 元 25 元 (暴增 66%)
贈與股數 72 萬股 72 萬股
贈與總額 1,080 萬元 1,800 萬元
應納贈與稅 約 83.6 萬元 155.6 萬元
結果 需補繳約 70 萬元

(註:贈與稅 = (贈與總額 – 244萬免稅額) × 10% )


三、會計師小提醒

  1. 「帳面淨值」≠「稅務淨值」

這是老闆最常誤解的地方。財務報表是依照「歷史成本」入帳,但在計算贈與稅或遺產稅時,國稅局看的是「時價」(對不動產而言即公告現值)。

只要公司持有不動產,直接拿財報淨值去報稅,99% 會被補稅。

  1. 移轉前務必先做「淨值試算」

家族傳承是大工程,不能憑感覺。建議在贈與前,請專業會計師協助:

  • 資產重估: 調閱公司名下所有不動產的最新謄本。
  • 試算淨值: 算出調整後的「每股稅務淨值」。
  • 稅負模擬: 比較「一次贈與」vs「分年贈與」vs「股權買賣」的稅負差
                      異。
  1. 高資產族的傳承策略

如果算出來的淨值實在太高(例如每股幾百元),直接贈與稅負太重,可以考慮其他策略:

  • 分年贈與: 利用每人每年 244 萬免稅額,拉長時間慢慢移轉。
  • 股權買賣: 若子女有財力(或透過規劃創造財力),可用買賣方式移轉
                      ,資金流回父母身上可做退休規劃或再分配。
  • 閉鎖性控股公司: 透過設立控股公司來間接持有,便於股權凍結與未來傳承。

四、相關法令整理

法規名稱 關鍵條文 重點說明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29 條 重點:未上市股票估價原則

1. 以贈與日之「資產淨值」為準。

2. 土地/房屋若帳面價值低於公告現值,必須調整重算。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22 條 重點:免稅額

目前每人每年贈與免稅額為 244 萬元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9 條 重點:稅率

贈與淨額 2,500 萬以下適用 10%

2,500萬~5,000萬適用 15%

超過 5,000 萬適用 20%

五、官方新聞稿原文

(以下內容引用自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新聞稿)

標題:富爸贈子千萬未上市公司股權 這原因補稅70萬

富商甲君113年9月間以每股淨值15元申報贈與其名下未上市櫃且非興櫃A股份有限公司股票720,000股給兒子,經該局查核,A公司資產中的土地部分係65年取得,土地帳面價值遠低於贈與日公告土地現值。

經國稅局依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調整土地價值後,重新估算該公司於贈與日每股淨值應為25元,核定贈與總額1,800萬元,甲君應繳贈與稅155.6萬元【(1,8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10%】,等於要多付70萬元贈與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將持有之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權贈與他人,應以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價計算贈與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贈與未上市櫃且非興櫃之公司股權,應以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計算贈與股權價值,另如公司之資產中有土地或房屋,其贈與日帳面價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時,應依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調整不動產價值,重新計算公司之資產淨值,以避免短漏報贈與財產總額。

國稅局提醒有錢爸媽,個人贈與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權,應以贈與日之公司資產淨值計算,並留意資產中若有土地、房屋時,應依規定估價,以正確申報贈與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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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法人來台營運成立分公司|流程與應備文件

1) 第一階段:外國遠端營運前準備與資格審查

  1. 公司名稱與營業項目預查(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 應優先使用外國總公司之中文翻譯公司名稱,固定格式前附[總公司國別外國商],後附「台灣分公司」字樣(例:外國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應檢附:公司名稱 1-3 個;營業項目(負面表列)2-10 項。
  1. 外國總公司文件準備
  • 應準備文件
    • 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直接準備官方原件影本):法人資格證明書、上述洗錢防制必備之官方登記/申報文件與董事/股東名冊、相關人員之護照或身分證件影本。
    • 外資資格聲明書:相關人員皆須親簽,切結其非屬陸資身份並符合法規規範(若負責人與經理人為不同人,則兩人都必須各別親簽一份)。
    • 授權書(POA:須加蓋騎縫章(若不同人,授權書須明確寫出雙授權權限文字)。
  • 有權簽署人直接簽名蓋章後,「先不跑任何公證與驗證」直接送審。實務上有極高機率直接通過並核發第一階段補正函。(附帶一提:萬一後續主管機關抽查要求補正驗證,再委託當地民間公證人公證並送交駐外館處驗證即可。)
  1. 第一階段登記送件:申請「營運資金補正函」
  • 流程:將預查核定表、上述雙方的身分文件、授權書(POA)、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等送交「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審查。
  • 結果:順利取得經濟部「第一階段補正函」。

2) 第二階段:台灣身分落地與銀行開戶

  1. 取得簽證與統一證號
  • 流程:來台開戶人(通常為經理人)申請辦理入台簽證 ➔ 取得有效居留或停留簽證(或相關入出境許可)。入境臺灣後(或經線上系統),憑護照與相關簽證,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外來人口統一證號基資表」。
  • 若負責人與經理人為不同人,留在國外的大老闆(負責人 A)依然必須透過紙本委託台灣代辦,向移民署申請出 A 本人的「統一證號基資表」,送件時兩人的統一證號皆須備齊。
  1. 台北市營業場所地址預審與簽訂租約
  • 營業場所地址預審(都發局/建管處):台北市對土管條例執法極嚴。在「正式簽訂租約前」,務必先至「台北市商業處營業場所審查系統」送交地址預審,避免事後因不符規定無法登記而白白損失高額押金、租金與裝潢費用。
  • 應檢附:建物權狀或建物登記謄本(二類謄本)。
  • 簽訂租約:預審過關後正式與房東簽約(租約應提及供分公司營業使用)。
  • 取得文件: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及最新一期房屋稅單(或所有權狀)影本。
  1. 開立分公司銀行「籌備處」帳戶
  • 帳戶戶名:格式固定為「外國商 [總公司名]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籌處」。
  • 應檢附:經濟部商發署「補正函」正本、公司名稱預查核定表、開戶人證件正本(護照、統一證號基資表、相關簽證)、(若不同人,需加附負責人 A 之護照、統一證號基資表)、明確授權開戶之總公司授權書(POA)正本、總公司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股東/董事名冊及最終受益人股權架構圖、銀行用籌備處小章(若不同人,通常為經理人私章)。

3) 第三階段:資金到位與會計師簽證

  1. 總公司匯入「營運資金」與結匯(銀行)
  • 流程:由外國總公司帳戶,將營運資金匯入台灣的籌備處帳戶。
  • 注意:結匯時需向銀行索取並妥善保存「匯入匯款通知書」與「買匯水單」(結匯性質標註 「310 營運資金」),外匯抬頭人必須與分公司名稱完全一致。
  • 申請餘額證明:營運資金存入之次日,向銀行申請存款餘額證明書。
  1. 會計師營運資金查核簽證
  • 法規依據: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第 5 條,分公司設立必須經會計師簽證。

應檢附: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正本、籌備處存摺封面、蓋章頁及內頁影本(含資金匯入及結匯紀錄)、匯入匯款通知書及買匯水單影本、經濟部補正函影本、總公司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分公司設立登記表。

4) 第四階段:最終核准與日常營運啟動

  1. 第二階段補正送件 取得統一編號
  • 流程:將「匯入匯款通知書」、「買匯水單」、「會計師資本查核報告書」以及相關人員的統一證號基資表、護照、身分證影本與親簽聲明書/切結書送回經濟部辦理補正。
  • 結果:正式核發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設立核准函,並取得統一編號。
  1. 營業人設立(稅籍)登記(財政部各地國稅局)
  • 流程:向分公司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稅籍登記,以取得營業稅申報身分。
  1. 發票啟用
  • 電子發票: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註冊、申請電子發票字軌。
  • 紙本發票:向國稅局請領「統一發票購票證」後購買紙本發票。
  • 應檢附:經濟部商發署核准函正本、公司登記表正本、稅籍登記核准函正本、負責人雙證件正本、公司登記大小章、發票章等。
  1. 「籌備戶」轉為「正式公司戶」(銀行)
  • 流程:開戶人至原開戶銀行,將原籌備處帳戶正式更名並轉為正式的分公司銀行帳戶,此時資金始可自由動支。
  • 應檢附:經濟部核准函正本、分公司設立登記表正本、稅籍登記核准函影本、開戶人雙證件、公司正式大小章。
  1. 日常營運後續作業
  • 14.1 工商憑證:至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申請,供線上報稅、勞健保、電子發票等作業使用。
  • 14.2 進出口廠商登記:若有貿易業務,需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辦理登記。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第 4 條,分公司之英文名稱必須標明其國籍及分公司名稱(例如包含國籍名稱及 “Taiwan Branch” 字樣),否則會被退件。
  • 14.3 成立投保單位:向勞保局及健保署成立勞健保與勞退投保單位。
  • 14.4 工作許可與居留:向勞動部申請分公司經理人的外國人工作許可;取得後,經理人即可向移民署申請或變更在台長期居留證(ARC),合法在台居留、工作與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