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買一送一、送抵用券,發票這樣開才對!

一、給老闆看得懂的一段話摘要

過年過節,店家常做「買一送一」或「滿額送抵用券」來衝買氣。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這類促銷在開發票時有眉角!

買一送一:要在發票上呈現「原價」並註記「折讓」,不能直接把贈品打
                  成 0 元。

送抵用券:發送當下「不能」直接扣抵,要等下次客人真的回來「使用」
                  時,才能當作折讓處理。

開錯發票不僅會讓庫存亂掉,還可能被認定為短漏報銷售額,面臨補稅罰款。

二、重點整理

  1. 買一送一 = 「銷貨折讓」 (不是 1+0 元)
  • 錯誤觀念:一杯 100 元,另一杯 0 元。
  • 正確做法:發票按「原售價」列出 2 杯,再於備註欄註明折讓金額 
                      ,最後銷售額合計欄填寫「折扣後實收金額」。

  1. 隨貨附贈「現金抵用券」 (發送時 vs 使用時)
  • 發送當下 (拿到券):
    雖然送了客人一張券,但客人這次消費金額沒變,所以先照原價全額開發票。
  • 下次使用 (用到券):
    客人下次拿券來抵消費,這時候營業人確定給予折扣了,才依**「銷貨折讓」**方式開立發票(從當次消費金額中扣除)。

 


  1. 南區國稅局示範案例:拿鐵買一送一

假設拿鐵原價 1 杯 100 元,舉辦「好友分享日」買一送一。

【正確發票開立範例】

項目 內容
品名 拿鐵咖啡
數量 2 杯
單價 100 元
金額 200 元
備註 折扣 100 元
總計 100 元 (實收金額)


三、會計師小提醒

  1. 為什麼不能直接把送的那杯寫「0 元」?

除了庫存管理的考量外,稅法上有一個概念叫**「視為銷售」。如果您將商品無償移轉(寫 0 元),國稅局可能會認為這是「贈與」或「視為銷售」,要求您針對這 0 元的商品另外報繳營業稅。

使用「銷貨折讓」**(原價 – 折扣)的方式,明確表示這是商業上的促銷打折,是稅務上最安全、最標準的做法。

  1. 現金抵用券 vs. 禮券

請老闆注意,這裡指的是促銷送的**「滿額抵用券」。

如果是客人花錢買的「商品禮券」,那在賣禮券當下就已經開過發票了,客人拿禮券來消費時,反而不能**再開一次發票(只能開餘額或列印交易明細),這點邏輯剛好相反,請務必分清楚。

  1. 給門市人員的簡易口訣

為了避免第一線人員手忙腳亂,建議老闆用這兩句話做教育訓練:

  • 買一送一:「打兩杯原價,系統做折扣。」
  • 抵用券:「拿到時不折,下次用到再折。」

建議您檢視店內的 POS 系統設定,確認「促銷模組」是否能自動帶出「折讓」字樣,避免人工手打備註容易遺漏。

四、相關法令整理

法規名稱 關鍵條文 重點說明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第 9 條 法規要求發票必須「據實載明」交易過程。這意味著不能只寫折後價(100元),必須完整呈現「原價(200元)-折讓(100元)」的過程,才符合規定。
營業稅法 第 16 條 營業稅是根據你「實際收進口袋的錢」來計算的。只要證明是合法的促銷折讓,就不用擔心寫了原價會多繳稅,因為稅法允許扣除折讓金額。
稅捐稽徵法 第 44 條 就算沒有逃漏稅,如果發票「未依規定給予」或「記載不實」(例如該寫折讓卻沒寫),國稅局仍可處以罰鍰(通常是銷售額的 5%)。

 

五、官方新聞稿原文

(以下內容引用自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聞稿,實際適用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店家買一送一活動,統一發票這樣開

迎接農曆新年,各大超商、手搖飲及餐廳等營業人提供各式各樣的優惠折扣(如買一送一或附贈現金抵用券等),消費者使用這些優惠折扣時,營業人應留意開立統一發票的相關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促銷期間買一送一,應按銷貨折讓處理,即按原售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在發票備註欄註明折讓金額,銷售額合計欄按實收金額(折讓後金額)填列。而促銷期間隨貨附贈的現金抵用券,如當次消費時尚未折抵價款,仍應以當次消費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嗣後消費者持該抵用券折抵消費時,營業人已確定給予消費者折抵價款,則應按前揭銷貨折讓處理方式,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店拿鐵咖啡原價1杯100元,因農曆新年,好友分享日,推出拿鐵咖啡買一送一活動,統一發票應這樣開立:品名:拿鐵咖啡,數量:2杯,單價:100元,金額:200元,備註欄註明:折扣100元,銷售額合計: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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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法人來台營運成立分公司|流程與應備文件

1) 第一階段:外國遠端營運前準備與資格審查

  1. 公司名稱與營業項目預查(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 應優先使用外國總公司之中文翻譯公司名稱,固定格式前附[總公司國別外國商],後附「台灣分公司」字樣(例:外國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應檢附:公司名稱 1-3 個;營業項目(負面表列)2-10 項。
  1. 外國總公司文件準備
  • 應準備文件
    • 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直接準備官方原件影本):法人資格證明書、上述洗錢防制必備之官方登記/申報文件與董事/股東名冊、相關人員之護照或身分證件影本。
    • 外資資格聲明書:相關人員皆須親簽,切結其非屬陸資身份並符合法規規範(若負責人與經理人為不同人,則兩人都必須各別親簽一份)。
    • 授權書(POA:須加蓋騎縫章(若不同人,授權書須明確寫出雙授權權限文字)。
  • 有權簽署人直接簽名蓋章後,「先不跑任何公證與驗證」直接送審。實務上有極高機率直接通過並核發第一階段補正函。(附帶一提:萬一後續主管機關抽查要求補正驗證,再委託當地民間公證人公證並送交駐外館處驗證即可。)
  1. 第一階段登記送件:申請「營運資金補正函」
  • 流程:將預查核定表、上述雙方的身分文件、授權書(POA)、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等送交「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審查。
  • 結果:順利取得經濟部「第一階段補正函」。

2) 第二階段:台灣身分落地與銀行開戶

  1. 取得簽證與統一證號
  • 流程:來台開戶人(通常為經理人)申請辦理入台簽證 ➔ 取得有效居留或停留簽證(或相關入出境許可)。入境臺灣後(或經線上系統),憑護照與相關簽證,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外來人口統一證號基資表」。
  • 若負責人與經理人為不同人,留在國外的大老闆(負責人 A)依然必須透過紙本委託台灣代辦,向移民署申請出 A 本人的「統一證號基資表」,送件時兩人的統一證號皆須備齊。
  1. 台北市營業場所地址預審與簽訂租約
  • 營業場所地址預審(都發局/建管處):台北市對土管條例執法極嚴。在「正式簽訂租約前」,務必先至「台北市商業處營業場所審查系統」送交地址預審,避免事後因不符規定無法登記而白白損失高額押金、租金與裝潢費用。
  • 應檢附:建物權狀或建物登記謄本(二類謄本)。
  • 簽訂租約:預審過關後正式與房東簽約(租約應提及供分公司營業使用)。
  • 取得文件: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及最新一期房屋稅單(或所有權狀)影本。
  1. 開立分公司銀行「籌備處」帳戶
  • 帳戶戶名:格式固定為「外國商 [總公司名]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籌處」。
  • 應檢附:經濟部商發署「補正函」正本、公司名稱預查核定表、開戶人證件正本(護照、統一證號基資表、相關簽證)、(若不同人,需加附負責人 A 之護照、統一證號基資表)、明確授權開戶之總公司授權書(POA)正本、總公司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股東/董事名冊及最終受益人股權架構圖、銀行用籌備處小章(若不同人,通常為經理人私章)。

3) 第三階段:資金到位與會計師簽證

  1. 總公司匯入「營運資金」與結匯(銀行)
  • 流程:由外國總公司帳戶,將營運資金匯入台灣的籌備處帳戶。
  • 注意:結匯時需向銀行索取並妥善保存「匯入匯款通知書」與「買匯水單」(結匯性質標註 「310 營運資金」),外匯抬頭人必須與分公司名稱完全一致。
  • 申請餘額證明:營運資金存入之次日,向銀行申請存款餘額證明書。
  1. 會計師營運資金查核簽證
  • 法規依據: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第 5 條,分公司設立必須經會計師簽證。

應檢附: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正本、籌備處存摺封面、蓋章頁及內頁影本(含資金匯入及結匯紀錄)、匯入匯款通知書及買匯水單影本、經濟部補正函影本、總公司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分公司設立登記表。

4) 第四階段:最終核准與日常營運啟動

  1. 第二階段補正送件 取得統一編號
  • 流程:將「匯入匯款通知書」、「買匯水單」、「會計師資本查核報告書」以及相關人員的統一證號基資表、護照、身分證影本與親簽聲明書/切結書送回經濟部辦理補正。
  • 結果:正式核發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設立核准函,並取得統一編號。
  1. 營業人設立(稅籍)登記(財政部各地國稅局)
  • 流程:向分公司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稅籍登記,以取得營業稅申報身分。
  1. 發票啟用
  • 電子發票: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註冊、申請電子發票字軌。
  • 紙本發票:向國稅局請領「統一發票購票證」後購買紙本發票。
  • 應檢附:經濟部商發署核准函正本、公司登記表正本、稅籍登記核准函正本、負責人雙證件正本、公司登記大小章、發票章等。
  1. 「籌備戶」轉為「正式公司戶」(銀行)
  • 流程:開戶人至原開戶銀行,將原籌備處帳戶正式更名並轉為正式的分公司銀行帳戶,此時資金始可自由動支。
  • 應檢附:經濟部核准函正本、分公司設立登記表正本、稅籍登記核准函影本、開戶人雙證件、公司正式大小章。
  1. 日常營運後續作業
  • 14.1 工商憑證:至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申請,供線上報稅、勞健保、電子發票等作業使用。
  • 14.2 進出口廠商登記:若有貿易業務,需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辦理登記。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第 4 條,分公司之英文名稱必須標明其國籍及分公司名稱(例如包含國籍名稱及 “Taiwan Branch” 字樣),否則會被退件。
  • 14.3 成立投保單位:向勞保局及健保署成立勞健保與勞退投保單位。
  • 14.4 工作許可與居留:向勞動部申請分公司經理人的外國人工作許可;取得後,經理人即可向移民署申請或變更在台長期居留證(ARC),合法在台居留、工作與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