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費、生產費可以扣多少?保險理賠、政府補助要先扣掉,不然會被國稅局剔除!

一、給正在報稅的你

報綜所稅時,如果你選擇「列舉扣除」,醫藥費和生育費是可以抵稅的,但有 3 個絕對不能踩的紅線

  1. 看錯醫生: 去找沒健保、也不是財政部核准的私人診所看病 → 不能扣
  2. 沒扣保險: 醫藥費 10 萬,保險賠了 8 萬,你還報 10 萬 → 不能扣(只能報 2 萬)。
  3. 非醫療行為: 一般醫美、整形、坐月子中心費用 → 不能扣

簡單記住公式:

可扣除金額 = 合格醫院收據 − 保險理賠 − 政府補助

 

二、醫藥及生育費可以怎麼扣?先看法條重點

依《所得稅法》規定,若要將醫藥費列舉扣除,必須同時滿足「對象」與「場所」兩大條件:

1. 對象(誰生病?)

  • 納稅義務人本人
  • 配偶
  • 受扶養親屬

2. 場所(去哪裡看病?)

必須付給下列 3 類 合格醫療院所,收據才有效:

  • 公立醫院
  • 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包含健保特約診所)
  • 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診所

小撇步:

如果您看的是「全自費」的私人診所(如高檔牙醫),不確定能不能報稅,可以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該診所是否在核定名單內。

 

三、兩大地雷案例:保險沒扣 & 找錯診所

地雷一:「保險理賠」沒扣掉,被整筆剔除

案例說明:

  • 甲君申報: 醫藥費扣除額 333 萬元
  • 國稅局查核: 甲君確實花了 333 萬看病,同時保險公司也理賠了 333 萬
                          元
  • 結果:
    • 實際自費負擔 = 333萬 – 333萬 = 0 元
    • 國稅局剔除全額扣除額,並補徵稅款。

正確觀念:

稅法是讓您扣除「造成經濟負擔」的醫藥費。既然保險公司幫您付了,這筆錢就沒有造成您的負擔,當然不能抵稅。

地雷二:「醫療院所」不合規,收據變廢紙

案例說明:

  • 甲君申報: 醫藥費扣除額 30 萬元(其中 20 萬付給乙牙醫診所)。
  • 國稅局查核: 乙牙醫診所既不是健保特約,也不在財政部核准名單內。
  • 結果:
    • 否准認列這 20 萬元。
    • 補徵稅額 8 萬元(假設稅率 40%)。

正確觀念:

不是有掛號看診就能抵稅。找名醫看自費牙齒矯正或植牙前,先確認診所資格,以免報稅時空歡喜一場。


四、報稅實務小清單(自我檢查表)

在按下申報鍵之前,請拿出收據逐一核對:

步驟 1:檢查收據來源

  • [  ] 是公立醫院?
  • [  ] 是健保特約診所?
  • [  ] 是財政部核准的會計完備診所?
    (若以上皆非,這張收據不能用)

 

步驟 2:檢查費用性質

  • [  ] 是治療、用藥、生育?(可扣)
  • [  ] 是美容整形、一般護理之家、坐月子中心?(不可扣)

步驟 3:計算「淨額」

  • [  ] 是否有申請保險理賠?金額多少?
  • [  ] 是否有申請政府補助?金額多少?
  • 申報金額 = 收據總額 − (保險理賠 + 政府補助)

 

五、會計師小提醒

1. 坐月子中心的費用不能扣?

很多新手爸媽會問這個。原則上,坐月子中心的費用屬於「生活照顧」性質,不能列舉扣除。

但例外是: 如果是因為醫療需求(如難產、早產)住院,由醫院開立的「醫療費用收據」部分,是可以扣除的。

2. 高額醫療費更容易被查

如果您的醫藥費扣除額高達數十萬甚至上百萬,國稅局系統通常會跳出異常。

這時候更要檢查是否有相對應的「高額保險理賠」。建議在申報時,主動附上保險理賠明細表,證明您申報的是「扣除理賠後的餘額」,可以減少被查稅的機率。

3. 別為了抵稅硬選列舉扣除

有些年輕人為了要把看牙齒的 2 萬塊拿來抵稅,辛苦蒐集單據改用列舉扣除。

但請先算一下:您的「醫藥費 + 保險費 + 捐贈 + 房租」加起來,有超過標準扣除額(單身 13.1 萬 / 夫妻 26.2 萬)嗎?如果沒有,直接用標準扣除額反而更划算又省事。

 

六、相關法令整理

法規名稱 相關條文 重點說明
所得稅法 第 17 條 醫藥及生育費扣除規定

限付與公立、健保特約或財政部核定之醫療院所。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財政部函釋 排除項目

美容整形費用、坐月子中心費用、看護費用(除非屬醫療行為)等,原則上不可列舉扣除。

 

七、官方新聞稿原文

(以下內容引用自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及臺北國稅局新聞稿,實際適用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依法應扣除受保險給付金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申報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應自列報之醫藥費及生育費用中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日前查獲一案例,甲君於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支付A醫院醫療費用333萬元,查核時發現該醫療支出受有保險公司醫療保險給付333萬元,因甲君未於申報時扣除保險給付部分,遭核定扣除保險給付並補徵稅額。

該局提醒,民眾每年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在列報扣除醫藥及生育費支出時,如該支出有受領保險給付,務必以扣除受領保險給付後金額列報,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醫藥及生育費報你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時值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民眾採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時,除須確認係屬醫療性質之費用外,尚須付予符合規定之醫療院所,且受有保險給付或政府補助部分,不得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必須是給付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才能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至財政部核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診所)名單,已公告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民眾可於該網站查詢就醫或看診之私立醫療機構是否符合列報扣除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2年度申報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新臺幣(下同)30萬元,其中屬於乙牙醫診所之醫藥費為20萬元,惟經該局查得乙牙醫診所非屬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亦非屬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故否准認列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20萬元,並核定補徵稅額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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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法人來台營運成立分公司|流程與應備文件

1) 第一階段:外國遠端營運前準備與資格審查

  1. 公司名稱與營業項目預查(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 應優先使用外國總公司之中文翻譯公司名稱,固定格式前附[總公司國別外國商],後附「台灣分公司」字樣(例:外國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應檢附:公司名稱 1-3 個;營業項目(負面表列)2-10 項。
  1. 外國總公司文件準備
  • 應準備文件
    • 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直接準備官方原件影本):法人資格證明書、上述洗錢防制必備之官方登記/申報文件與董事/股東名冊、相關人員之護照或身分證件影本。
    • 外資資格聲明書:相關人員皆須親簽,切結其非屬陸資身份並符合法規規範(若負責人與經理人為不同人,則兩人都必須各別親簽一份)。
    • 授權書(POA:須加蓋騎縫章(若不同人,授權書須明確寫出雙授權權限文字)。
  • 有權簽署人直接簽名蓋章後,「先不跑任何公證與驗證」直接送審。實務上有極高機率直接通過並核發第一階段補正函。(附帶一提:萬一後續主管機關抽查要求補正驗證,再委託當地民間公證人公證並送交駐外館處驗證即可。)
  1. 第一階段登記送件:申請「營運資金補正函」
  • 流程:將預查核定表、上述雙方的身分文件、授權書(POA)、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等送交「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審查。
  • 結果:順利取得經濟部「第一階段補正函」。

2) 第二階段:台灣身分落地與銀行開戶

  1. 取得簽證與統一證號
  • 流程:來台開戶人(通常為經理人)申請辦理入台簽證 ➔ 取得有效居留或停留簽證(或相關入出境許可)。入境臺灣後(或經線上系統),憑護照與相關簽證,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外來人口統一證號基資表」。
  • 若負責人與經理人為不同人,留在國外的大老闆(負責人 A)依然必須透過紙本委託台灣代辦,向移民署申請出 A 本人的「統一證號基資表」,送件時兩人的統一證號皆須備齊。
  1. 台北市營業場所地址預審與簽訂租約
  • 營業場所地址預審(都發局/建管處):台北市對土管條例執法極嚴。在「正式簽訂租約前」,務必先至「台北市商業處營業場所審查系統」送交地址預審,避免事後因不符規定無法登記而白白損失高額押金、租金與裝潢費用。
  • 應檢附:建物權狀或建物登記謄本(二類謄本)。
  • 簽訂租約:預審過關後正式與房東簽約(租約應提及供分公司營業使用)。
  • 取得文件: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及最新一期房屋稅單(或所有權狀)影本。
  1. 開立分公司銀行「籌備處」帳戶
  • 帳戶戶名:格式固定為「外國商 [總公司名]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籌處」。
  • 應檢附:經濟部商發署「補正函」正本、公司名稱預查核定表、開戶人證件正本(護照、統一證號基資表、相關簽證)、(若不同人,需加附負責人 A 之護照、統一證號基資表)、明確授權開戶之總公司授權書(POA)正本、總公司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股東/董事名冊及最終受益人股權架構圖、銀行用籌備處小章(若不同人,通常為經理人私章)。

3) 第三階段:資金到位與會計師簽證

  1. 總公司匯入「營運資金」與結匯(銀行)
  • 流程:由外國總公司帳戶,將營運資金匯入台灣的籌備處帳戶。
  • 注意:結匯時需向銀行索取並妥善保存「匯入匯款通知書」與「買匯水單」(結匯性質標註 「310 營運資金」),外匯抬頭人必須與分公司名稱完全一致。
  • 申請餘額證明:營運資金存入之次日,向銀行申請存款餘額證明書。
  1. 會計師營運資金查核簽證
  • 法規依據: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第 5 條,分公司設立必須經會計師簽證。

應檢附: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正本、籌備處存摺封面、蓋章頁及內頁影本(含資金匯入及結匯紀錄)、匯入匯款通知書及買匯水單影本、經濟部補正函影本、總公司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分公司設立登記表。

4) 第四階段:最終核准與日常營運啟動

  1. 第二階段補正送件 取得統一編號
  • 流程:將「匯入匯款通知書」、「買匯水單」、「會計師資本查核報告書」以及相關人員的統一證號基資表、護照、身分證影本與親簽聲明書/切結書送回經濟部辦理補正。
  • 結果:正式核發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設立核准函,並取得統一編號。
  1. 營業人設立(稅籍)登記(財政部各地國稅局)
  • 流程:向分公司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稅籍登記,以取得營業稅申報身分。
  1. 發票啟用
  • 電子發票: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註冊、申請電子發票字軌。
  • 紙本發票:向國稅局請領「統一發票購票證」後購買紙本發票。
  • 應檢附:經濟部商發署核准函正本、公司登記表正本、稅籍登記核准函正本、負責人雙證件正本、公司登記大小章、發票章等。
  1. 「籌備戶」轉為「正式公司戶」(銀行)
  • 流程:開戶人至原開戶銀行,將原籌備處帳戶正式更名並轉為正式的分公司銀行帳戶,此時資金始可自由動支。
  • 應檢附:經濟部核准函正本、分公司設立登記表正本、稅籍登記核准函影本、開戶人雙證件、公司正式大小章。
  1. 日常營運後續作業
  • 14.1 工商憑證:至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申請,供線上報稅、勞健保、電子發票等作業使用。
  • 14.2 進出口廠商登記:若有貿易業務,需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辦理登記。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第 4 條,分公司之英文名稱必須標明其國籍及分公司名稱(例如包含國籍名稱及 “Taiwan Branch” 字樣),否則會被退件。
  • 14.3 成立投保單位:向勞保局及健保署成立勞健保與勞退投保單位。
  • 14.4 工作許可與居留:向勞動部申請分公司經理人的外國人工作許可;取得後,經理人即可向移民署申請或變更在台長期居留證(ARC),合法在台居留、工作與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