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弄丟怎麼辦?空白發票 vs 已開立發票補救 SOP 一次看

一、給老闆看得懂的一段話摘要

公司發票弄丟了別慌,但動作要快!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處理方式取決於發票是「全新的」還是「開過的」。

空白發票遺失:必須「當天」向國稅局申報核銷,以免被有心人士拿去亂開。

已開立發票遺失:不用驚動國稅局,只要找交易對象提供「影本並蓋章」,就能當作原始憑證。

當然,最根本的解方還是導入電子發票,資料上雲端,從此沒有「弄丟」這回事。


二、重點整理

  1. 狀況一:遺失「空白未使用」的發票 (最緊急!)
  • 風險: 國稅局最怕這類發票流出去被做成「假發票」販售。
  • 做法: 應「立即」向所屬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報核銷。
  • 申報內容: 敘明遺失原因、發票種類(如三聯式)、字軌號碼範圍。
  1. 狀況二:遺失「已開立」的發票 (補救憑證即可)

這要看是誰弄丟的,補救方式稍微不同:

遺失者 遺失了哪一聯 補救 SOP (替代憑證)
賣方 (開立者) 存根聯
(店家留底用)
向買方借「收執聯」影印,並請買方在影本上蓋章證明。
買方 (消費者) 扣抵聯 / 收執聯
(報帳用)
方法 A:向賣方借「存根聯」影印,請賣方蓋章。
方法 B:拿自己手邊還在的另一聯影印,並蓋自己公司的章證明。

  1. 長期解方:導入電子發票
  • 優勢: 存根聯、收執聯通通雲端化。
  • 效益: 不怕火災、受潮、遺失,且資料直接串接申報系統,省去整理紙 
                本的人力成本與風險。

三、會計師小提醒

  1. 找不到消費者怎麼辦?

    如果是開給公司的發票(B2B),找對方影印很簡單;但如果是超商、餐飲業,消費者是路人,遺失存根聯根本找不到人,怎麼辦?
  • 絕對不能「不報稅」: 這是大忌。只要您的銷售額如實申報、稅金照繳
                                        ,國稅局通常不會過度刁難。
  • 補救措施: 請列印 POS 機的交易明細或內部帳冊紀錄,寫一份說明書
                      (切結書)向國稅局報備:「因遺失存根聯無法取得買受人
                      影本,但銷售額已如實申報」。
  • 罰則: 雖然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未保存憑證可能有 5% 罰鍰,但
                只要「主動報備」且「無短漏稅款」,實務上國稅局多會視情節
                輕微處理。
  1. 為什麼建議收到發票先「掃描/拍照」?

這是一個風險管理的備份動作,並不是說掃描了就可以把紙本丟掉(除非您有向國稅局申請電子保存核准)。

掃描/拍照的目的是「建立索引」。如果不小心弄丟紙本發票:

  • 有照片,您才知道是「哪一家(統編)」開的、「發票號碼」是多少。
  • 知道這些資訊,您才有辦法打電話回去請對方幫忙影印;如果連跟誰買的都忘了,那就真的神仙難救了。
  1. 空白發票遺失,千萬別拖!

很多行政人員怕被老闆罵,會想要「再找找看」。

千萬不要拖! 因為如果這組空白發票被不法集團撿走,開立了幾千萬的假交易,而你沒有事先報備核銷,公司可能會被捲入虛設行號或幫助逃漏稅的刑事案件。先報備核銷,就算後來找到了,也只是作廢而已,風險最小。



四、相關法令整理

法規名稱 關鍵條文 重點說明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第 23 條 這是本案的核心法條。明確規定:
1. 空白的:要寫報告跟國稅局說號碼。
2. 開過的:要找對方影印並蓋章,這張影本就等
    於正本。
營業稅法 第 33 條、施行細則38條 法規允許在原始憑證遺失時,使用符合規定的「影本」來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只要程序完備(有蓋章),權益不受影響。
稅捐稽徵法 第 44 條 營利事業有義務保存交易憑證。如果遺失了卻不做補救(沒取得影本),被查到會被處以罰鍰(通常是查明金額的 5%)。


五、官方新聞稿原文

(以下內容引用自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聞稿)

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補救方法

某公司會計王小姐剛去農會購買公司統一發票,回辦公室後卻遍尋不著,不小心遺失新購未使用的空白統一發票,後續要怎麼處理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規定,區分所遺失之統一發票為空白未開立或已開立,按下列三種情形處理:

一、遺失空白未使用的統一發票: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的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國稅局申報核銷。

二、遺失已開立的統一發票:

(一)若是「賣方」遺失存根聯,可以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替代。

(二)若是「買方」遺失扣抵聯或收執聯,可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鑑於電子發票已推廣多時,且資料儲存於雲端,可避免遺失紙本統一發票的風險,既安全又有保障,該局籲請營業人儘速導入電子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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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法人來台營運成立分公司|流程與應備文件

1) 第一階段:外國遠端營運前準備與資格審查

  1. 公司名稱與營業項目預查(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 應優先使用外國總公司之中文翻譯公司名稱,固定格式前附[總公司國別外國商],後附「台灣分公司」字樣(例:外國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應檢附:公司名稱 1-3 個;營業項目(負面表列)2-10 項。
  1. 外國總公司文件準備
  • 應準備文件
    • 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直接準備官方原件影本):法人資格證明書、上述洗錢防制必備之官方登記/申報文件與董事/股東名冊、相關人員之護照或身分證件影本。
    • 外資資格聲明書:相關人員皆須親簽,切結其非屬陸資身份並符合法規規範(若負責人與經理人為不同人,則兩人都必須各別親簽一份)。
    • 授權書(POA:須加蓋騎縫章(若不同人,授權書須明確寫出雙授權權限文字)。
  • 有權簽署人直接簽名蓋章後,「先不跑任何公證與驗證」直接送審。實務上有極高機率直接通過並核發第一階段補正函。(附帶一提:萬一後續主管機關抽查要求補正驗證,再委託當地民間公證人公證並送交駐外館處驗證即可。)
  1. 第一階段登記送件:申請「營運資金補正函」
  • 流程:將預查核定表、上述雙方的身分文件、授權書(POA)、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等送交「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審查。
  • 結果:順利取得經濟部「第一階段補正函」。

2) 第二階段:台灣身分落地與銀行開戶

  1. 取得簽證與統一證號
  • 流程:來台開戶人(通常為經理人)申請辦理入台簽證 ➔ 取得有效居留或停留簽證(或相關入出境許可)。入境臺灣後(或經線上系統),憑護照與相關簽證,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外來人口統一證號基資表」。
  • 若負責人與經理人為不同人,留在國外的大老闆(負責人 A)依然必須透過紙本委託台灣代辦,向移民署申請出 A 本人的「統一證號基資表」,送件時兩人的統一證號皆須備齊。
  1. 台北市營業場所地址預審與簽訂租約
  • 營業場所地址預審(都發局/建管處):台北市對土管條例執法極嚴。在「正式簽訂租約前」,務必先至「台北市商業處營業場所審查系統」送交地址預審,避免事後因不符規定無法登記而白白損失高額押金、租金與裝潢費用。
  • 應檢附:建物權狀或建物登記謄本(二類謄本)。
  • 簽訂租約:預審過關後正式與房東簽約(租約應提及供分公司營業使用)。
  • 取得文件: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及最新一期房屋稅單(或所有權狀)影本。
  1. 開立分公司銀行「籌備處」帳戶
  • 帳戶戶名:格式固定為「外國商 [總公司名]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籌處」。
  • 應檢附:經濟部商發署「補正函」正本、公司名稱預查核定表、開戶人證件正本(護照、統一證號基資表、相關簽證)、(若不同人,需加附負責人 A 之護照、統一證號基資表)、明確授權開戶之總公司授權書(POA)正本、總公司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股東/董事名冊及最終受益人股權架構圖、銀行用籌備處小章(若不同人,通常為經理人私章)。

3) 第三階段:資金到位與會計師簽證

  1. 總公司匯入「營運資金」與結匯(銀行)
  • 流程:由外國總公司帳戶,將營運資金匯入台灣的籌備處帳戶。
  • 注意:結匯時需向銀行索取並妥善保存「匯入匯款通知書」與「買匯水單」(結匯性質標註 「310 營運資金」),外匯抬頭人必須與分公司名稱完全一致。
  • 申請餘額證明:營運資金存入之次日,向銀行申請存款餘額證明書。
  1. 會計師營運資金查核簽證
  • 法規依據: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第 5 條,分公司設立必須經會計師簽證。

應檢附: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正本、籌備處存摺封面、蓋章頁及內頁影本(含資金匯入及結匯紀錄)、匯入匯款通知書及買匯水單影本、經濟部補正函影本、總公司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分公司設立登記表。

4) 第四階段:最終核准與日常營運啟動

  1. 第二階段補正送件 取得統一編號
  • 流程:將「匯入匯款通知書」、「買匯水單」、「會計師資本查核報告書」以及相關人員的統一證號基資表、護照、身分證影本與親簽聲明書/切結書送回經濟部辦理補正。
  • 結果:正式核發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設立核准函,並取得統一編號。
  1. 營業人設立(稅籍)登記(財政部各地國稅局)
  • 流程:向分公司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稅籍登記,以取得營業稅申報身分。
  1. 發票啟用
  • 電子發票: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註冊、申請電子發票字軌。
  • 紙本發票:向國稅局請領「統一發票購票證」後購買紙本發票。
  • 應檢附:經濟部商發署核准函正本、公司登記表正本、稅籍登記核准函正本、負責人雙證件正本、公司登記大小章、發票章等。
  1. 「籌備戶」轉為「正式公司戶」(銀行)
  • 流程:開戶人至原開戶銀行,將原籌備處帳戶正式更名並轉為正式的分公司銀行帳戶,此時資金始可自由動支。
  • 應檢附:經濟部核准函正本、分公司設立登記表正本、稅籍登記核准函影本、開戶人雙證件、公司正式大小章。
  1. 日常營運後續作業
  • 14.1 工商憑證:至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申請,供線上報稅、勞健保、電子發票等作業使用。
  • 14.2 進出口廠商登記:若有貿易業務,需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辦理登記。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第 4 條,分公司之英文名稱必須標明其國籍及分公司名稱(例如包含國籍名稱及 “Taiwan Branch” 字樣),否則會被退件。
  • 14.3 成立投保單位:向勞保局及健保署成立勞健保與勞退投保單位。
  • 14.4 工作許可與居留:向勞動部申請分公司經理人的外國人工作許可;取得後,經理人即可向移民署申請或變更在台長期居留證(ARC),合法在台居留、工作與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