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給國內基金會 vs 海外廟宇,贈與稅差很大:一念之差補稅百萬!

一、給老闆看得懂的一段話摘要

很多善心人士以為「做善事捐款」一定免稅。

錯!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捐給國內符合規定的財團法人,確實有機會免繳贈與稅;但如果捐給國外的廟宇、教會或慈善機構,因為它們不是依我國法律設立的,這筆錢會被視為**「一般贈與」**。

一旦超過每年的免稅額(目前為 244 萬),就要課 10%~20% 的贈與稅。像案例中的甲君捐給海外廟宇 844 萬,結果連補帶罰賠了 120 萬,善款瞬間縮水。


二、重點整理

  1. 捐給國內:有機會「全額免稅」

如果受贈對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 身分: 依我國法令設立登記的財團法人
  • 資格: 符合行政院頒定的:「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
                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
    那麼這筆捐贈金額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也就是不用繳贈與稅。
  1. 捐給海外:視同「一般贈與」要課稅

即使對方在國外是合法的知名大廟、名校或教會,但在台灣稅法眼中,它就是一個「境外第三人」。

  • 稅法認定: 非依我國法律設立,不適用免稅優惠。
  • 後果: 捐贈金額若超過當年度免稅額(244 萬元),超過部分要課贈
                與稅。
  1. 真實慘案:捐 844 萬,代價 120 萬

中區國稅局查獲案例:

  • 當事人: 甲君(虔誠信徒)。
  • 行為: 匯款 844 萬元給海外某廟宇。
  • 誤解: 以為捐給神明不用繳稅,所以沒申報。
  • 國稅局核定:
    1. 認定該廟宇非國內財團法人,不適用免稅。
    2. 補稅: 60 萬元((844萬 – 244萬) × 10%)。
    3. 罰鍰: 60 萬元(未申報漏稅罰)。
    4. 總代價: 120 萬元


三、會計師小提醒

  1. 做善事 ≠ 免稅,關鍵在「對象」與「法源」

稅法是屬地主義色彩很重的。政府給予捐贈免稅優惠,目的是鼓勵民間資源投入「國內」的公益事業。捐給國外機構,雖然也是做善事,但對我國稅收與公益無直接助益,因此稅法上不會給予優惠。

  1. 大額捐贈 SOP:先拿「證明書」再匯款

對於數百萬、上千萬的捐贈,建議採取保守策略:

  • Step 1: 擬定捐贈計畫,選定受贈對象。
  • Step 2: 向國稅局申請「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 Step 3: 國稅局審核通過,發給證明書。
  • Step 4: 拿著證明書安心匯款。
    這樣做可以確保您的善款 100% 用於公益,而不是拿去繳稅和罰款。
  1. 家族傳承觀點:善用「國內公益信託」或「財團法人」

高資產家族若有長期行善的規劃,與其一筆一筆捐到海外風險高,不如考慮在國內成立公益信託或財團法人基金會。

  • 稅務效益: 財產移轉進基金會免贈與稅,未來也不計入遺產稅。
  • 家族治理: 雖然錢捐出去了,但決策權(董事會)還在家族手裡,可
                      以決定善款用途。
  • 接班教育: 讓子女進入基金會參與決策,學習管理大筆資金與回饋社
                      會,這是培養接班人價值觀最好的教室。


四、相關法令整理

法規名稱 關鍵條文 重點說明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20 條 重點:捐贈免稅的條件

捐贈給各級政府、公立教育機構、公有事業機構全部免稅。

捐贈給「財團法人」需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才可不計入贈與總額。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24 條、第 44 條 重點:申報與處罰

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免稅額時,應於 30 天內申報。

未申報者,除了補稅外,還會按核定應納稅額處 2 倍以下罰鍰。

行政院頒定適用標準 重點:財團法人免稅標準

詳細規範了公益團體的支出比例、理監事親屬比例等,符合這些嚴格標準的基金會,捐款給它才免稅。


五、官方新聞稿原文

(以下內容引用自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新聞稿)

標題:捐贈對象不一樣,贈與稅賦效果大不同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捐贈財產予境外文化或宗教團體,因其非依我國相關法令設立並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如年度捐贈金額若超過免稅額度,即須依法申報並繳納贈與稅。

該局說明,若捐贈對象為依法設立登記之財團法人,且符合行政院頒定「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則該筆捐贈財產可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徵贈與稅。但若受贈人為境外組織,即使在當地合法設立,仍不適用該不計入贈與總額的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期間,自其銀行帳戶轉帳新臺幣(下同)844萬元捐贈予某境外廟宇,該廟宇受捐後,贈與關係即成立。甲君認為該廟宇在當地依法設立,應可享有免稅待遇,遂未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案經該局查證,該廟宇非依我國相關法令設立並登記為財團法人,乃核定甲君111年度贈與總額為844萬元,應補繳贈與稅60萬元,另處罰鍰6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當年度捐贈財團法人之金額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免稅額者,可事先向國稅局申請審查,待取得國稅局核發之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後,再交付贈與財產,以確保合法節稅,避免日後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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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法人來台營運成立分公司|流程與應備文件

1) 第一階段:外國遠端營運前準備與資格審查

  1. 公司名稱與營業項目預查(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 應優先使用外國總公司之中文翻譯公司名稱,固定格式前附[總公司國別外國商],後附「台灣分公司」字樣(例:外國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應檢附:公司名稱 1-3 個;營業項目(負面表列)2-10 項。
  1. 外國總公司文件準備
  • 應準備文件
    • 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直接準備官方原件影本):法人資格證明書、上述洗錢防制必備之官方登記/申報文件與董事/股東名冊、相關人員之護照或身分證件影本。
    • 外資資格聲明書:相關人員皆須親簽,切結其非屬陸資身份並符合法規規範(若負責人與經理人為不同人,則兩人都必須各別親簽一份)。
    • 授權書(POA:須加蓋騎縫章(若不同人,授權書須明確寫出雙授權權限文字)。
  • 有權簽署人直接簽名蓋章後,「先不跑任何公證與驗證」直接送審。實務上有極高機率直接通過並核發第一階段補正函。(附帶一提:萬一後續主管機關抽查要求補正驗證,再委託當地民間公證人公證並送交駐外館處驗證即可。)
  1. 第一階段登記送件:申請「營運資金補正函」
  • 流程:將預查核定表、上述雙方的身分文件、授權書(POA)、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等送交「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審查。
  • 結果:順利取得經濟部「第一階段補正函」。

2) 第二階段:台灣身分落地與銀行開戶

  1. 取得簽證與統一證號
  • 流程:來台開戶人(通常為經理人)申請辦理入台簽證 ➔ 取得有效居留或停留簽證(或相關入出境許可)。入境臺灣後(或經線上系統),憑護照與相關簽證,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外來人口統一證號基資表」。
  • 若負責人與經理人為不同人,留在國外的大老闆(負責人 A)依然必須透過紙本委託台灣代辦,向移民署申請出 A 本人的「統一證號基資表」,送件時兩人的統一證號皆須備齊。
  1. 台北市營業場所地址預審與簽訂租約
  • 營業場所地址預審(都發局/建管處):台北市對土管條例執法極嚴。在「正式簽訂租約前」,務必先至「台北市商業處營業場所審查系統」送交地址預審,避免事後因不符規定無法登記而白白損失高額押金、租金與裝潢費用。
  • 應檢附:建物權狀或建物登記謄本(二類謄本)。
  • 簽訂租約:預審過關後正式與房東簽約(租約應提及供分公司營業使用)。
  • 取得文件: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及最新一期房屋稅單(或所有權狀)影本。
  1. 開立分公司銀行「籌備處」帳戶
  • 帳戶戶名:格式固定為「外國商 [總公司名]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籌處」。
  • 應檢附:經濟部商發署「補正函」正本、公司名稱預查核定表、開戶人證件正本(護照、統一證號基資表、相關簽證)、(若不同人,需加附負責人 A 之護照、統一證號基資表)、明確授權開戶之總公司授權書(POA)正本、總公司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股東/董事名冊及最終受益人股權架構圖、銀行用籌備處小章(若不同人,通常為經理人私章)。

3) 第三階段:資金到位與會計師簽證

  1. 總公司匯入「營運資金」與結匯(銀行)
  • 流程:由外國總公司帳戶,將營運資金匯入台灣的籌備處帳戶。
  • 注意:結匯時需向銀行索取並妥善保存「匯入匯款通知書」與「買匯水單」(結匯性質標註 「310 營運資金」),外匯抬頭人必須與分公司名稱完全一致。
  • 申請餘額證明:營運資金存入之次日,向銀行申請存款餘額證明書。
  1. 會計師營運資金查核簽證
  • 法規依據: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第 5 條,分公司設立必須經會計師簽證。

應檢附: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正本、籌備處存摺封面、蓋章頁及內頁影本(含資金匯入及結匯紀錄)、匯入匯款通知書及買匯水單影本、經濟部補正函影本、總公司外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分公司設立登記表。

4) 第四階段:最終核准與日常營運啟動

  1. 第二階段補正送件 取得統一編號
  • 流程:將「匯入匯款通知書」、「買匯水單」、「會計師資本查核報告書」以及相關人員的統一證號基資表、護照、身分證影本與親簽聲明書/切結書送回經濟部辦理補正。
  • 結果:正式核發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設立核准函,並取得統一編號。
  1. 營業人設立(稅籍)登記(財政部各地國稅局)
  • 流程:向分公司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稅籍登記,以取得營業稅申報身分。
  1. 發票啟用
  • 電子發票: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註冊、申請電子發票字軌。
  • 紙本發票:向國稅局請領「統一發票購票證」後購買紙本發票。
  • 應檢附:經濟部商發署核准函正本、公司登記表正本、稅籍登記核准函正本、負責人雙證件正本、公司登記大小章、發票章等。
  1. 「籌備戶」轉為「正式公司戶」(銀行)
  • 流程:開戶人至原開戶銀行,將原籌備處帳戶正式更名並轉為正式的分公司銀行帳戶,此時資金始可自由動支。
  • 應檢附:經濟部核准函正本、分公司設立登記表正本、稅籍登記核准函影本、開戶人雙證件、公司正式大小章。
  1. 日常營運後續作業
  • 14.1 工商憑證:至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申請,供線上報稅、勞健保、電子發票等作業使用。
  • 14.2 進出口廠商登記:若有貿易業務,需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辦理登記。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第 4 條,分公司之英文名稱必須標明其國籍及分公司名稱(例如包含國籍名稱及 “Taiwan Branch” 字樣),否則會被退件。
  • 14.3 成立投保單位:向勞保局及健保署成立勞健保與勞退投保單位。
  • 14.4 工作許可與居留:向勞動部申請分公司經理人的外國人工作許可;取得後,經理人即可向移民署申請或變更在台長期居留證(ARC),合法在台居留、工作與生活。